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660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 2020-03-31 16:02

彭秀兰代表:

  《关于尽快出台省级课后服务相关收费政策的建议》(第1660号)收悉,由我委会同省教育厅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我省已经出台课后服务经费保障的相关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的规定:“各地可根据课后服务性质,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2019年省教育厅牵头印发《福建省教育厅等二十一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通知》(闽教发〔2019〕57号)规定:“根据课后服务性质,采取财政补贴、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明确了课后服务经费的来源是财政补贴、代收费等。2018年,原省物价局牵头印发《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普通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8〕117号),明确了学校代收费或代办费要按照“一事一办、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处理。

  二、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违规制定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6〕4号)有关“不得将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费、午托管理费、课后看护费、自行车看管费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的规定,2017年经省政府同意,原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取消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校内午托管理费收费项目的通知》(闽价费〔2017〕115号),明确了校内午托管理费收费项目取消后,学校可以代办伙食费,学校开展午托服务所需费用在财政安排学校的公用经费中由学校统筹解决。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有关规定,各省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鉴于课后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在发改价格〔2019〕798号文件规定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范围内,因此,我省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违规制定课后服务费收费标准。

  我省机构改革后,价格监督检查职能已转隶到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课后服务收费开展监督检查。

  领导署名:魏明镇

  联系人:宋青峰

  联系电话:0591-87803617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本网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