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95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 2020-05-07 16:02

周志德代表:

  《关于将水泥列入价格管控的建议》(第1595号)由我单位会同省市场监管局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根据《价格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的规定,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仅有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政府在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目前,我国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仅有水、电、油、气等极少数商品,水泥价格则实行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的市场调节价。

  同时,《价格法》亦规定,当重要商品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我们将根据水泥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和法定价格干预条件,再进一步研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当前,为切实加强水泥价格监管,各级发改部门将继续做好水泥价格监测工作,密切关注水泥价格动态,及时发布水泥市场价格信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水泥市场价格监管,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坚决维护水泥市场价格秩序。

  领导署名:魏明镇

  联系人:程旭

  联系电话:0591-87063657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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