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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落实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许可阶段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9-07-01 11:30    来源:福建省工信厅网站        字号:   

闽工信函投资〔2019〕361号

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提升营商环境行动计划〉的通知》(闽委办发〔2018〕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9〕34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牵头做好工业和有关信息化领域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一规范简称“企业投资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制度改革及组织协调工作,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提速提效,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以及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强部门服务协同,大幅压缩审批时间,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全面推进企业投资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制度改革。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工作机制。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对由工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工信部门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实行一家牵头、一张表单、一套机制、一份指南的审批模式,做到一口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信息共享;。对由工信部门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系统完成备案后,省级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各设区市、县(市、区)由政府确定的部门牵头,开展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其他事项审批工作。

  (二)精简前置条件。精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事项,仅保留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的“选址意见书”和“用地(海)预审意见”两项,其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审查”等事项,可在开工前办理,也可根据企业需要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实施并行办理。对法律法规未没有明确规定为核准前置条件的,不再作为进行作为核准前置审批事项事项,调整为部门内部协作事项,改由核准机关负责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三)整合申报材料。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对照全国统一的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牵头会同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整合企业投资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核准事项所需申报材料,按照“五个规范”“四个统一”的要求,制定企业投资项目的办事指南和申请表单,形成标准化工作规程。

  (四)再造优化审批流程。根据全国统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牵头组织各相关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并结合实际情况,配合制定社会投资生产型工业项目审批流程图,明确审批阶段、审批部门、审批事项以及各阶段各事项的审批时限,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五)实行并联审批。实施“一口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由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对本级核准的非涉密投资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审批事项统一收件、出件。综合服务窗口在收件时,应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项一码”制度,先核验投资项目代码,对未取得投资项目代码的,要引导项目单位申领项目代码,同时做好项目赋码服务工作。各相关审批部门按照并联审批相关要求同步办理各自的审查审批事项,并在承诺时限内分别作出审查审批决定。涉及到跨层级的审查审批事项,由本级相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将有关申报材料转送系统内相关层级的部门办理。各相关审批部门应及时将审批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批复文件)信息推送至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项目审批各环节信息全流程联网共享。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细化监管具体措施,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制度,加强市场主体信用归集、共享和应用,运用“互联网+监管”等新手段、新办法,探索智慧监管、包容审慎监管,提高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

  三、保障措施

  建立与各相关审批单位的联络沟通机制,主动协调研究解决企业投资项目立项规划许可阶段审批制度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对接有关部门,推动并联审批流程与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有机衔接。不断摸索和总结经验,改进审批服务流程,提高审批服务质量。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宣传引导,加强对企业的服务指导,确保改革举措的顺利实施。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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