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部分土地管理事项的决定
时间: 2023-01-06 10:08

闽政〔2022〕3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压实耕地保护责任,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支持乡村振兴,严守耕地红线,现决定如下:

  一、将省政府可以授权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部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省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因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省政府授权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批准。涉及征收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执行。

  福州、厦门市上述同类审批事项按照省政府原授权决定(闽政〔2022〕12号、闽政〔2022〕13号)执行。

  二、将省政府对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组织验收的管理事项,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实施。根据《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省政府委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组织验收。

  三、有关要求

  (一)关于授权部分用地审批权

  1.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加强对省政府授权审批事项承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健全管理机制,严格审查把关,特别要严格审查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切实保护耕地、保护生态,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2.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严格依法依规办理省政府授权审批事项,不得越权或违规审批,不得将承接的审批事项进一步授权或委托。对承接的审批事项,必须通过“福建用地审批网”统一办理,不得在系统外运转;批复文件须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审签,文中应相应有“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表述,发文字号相应使用“闽政地漳(泉、明、莆、南、龙、宁、岚)〔20××〕××号”,加盖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公章。

  3.办理省政府授权审批事项时,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市级统筹;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挂钩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按规定通过省非税收缴系统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涉及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等的,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依法依规妥处。

  4.省自然资源厅要牵头加强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工作指导,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管机制,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加强对省政府授权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

  5.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政府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对省政府授权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省政府将根据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结果,动态调整授权权限。

  (二)关于委托对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组织验收

  1.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意识,压实主体责任,坚持严保严管,切实把新增耕地验收作为严守耕地红线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建立健全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的工作机制,从严组织,从严把关,严格核定新增耕地面积和评定新增耕地质量,做到新增耕地“地、数、图”一致,确保新增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对未达到国土变更调查耕地标准的地块,不得认定为新增耕地。对新增耕地,要组织落实后期管护,确保新增耕地稳定利用;要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涉及改变耕地用途的,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规定。对新增耕地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2.省自然资源厅要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进一步健全完善新增耕地验收相关工作机制和监管制度,加强制度化管理,指导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规范做好新增耕地验收工作。要严格做好省级复核、抽查工作,认真对照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备案要求,采取国土变更调查数据比对、高清影像分析判读、实地踏勘核实验证等方式开展检查核实,对发现新增耕地数量不实、质量不高、管护不力的,要及时督促相关地方整改到位,确保牢牢守住耕地红线。

  本决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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