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依据
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是基础性资源和战略性资源,也是重要生产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号)明确要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发〔2022〕32号)明确要完善和规范数据流通规则,构建促进使用和流通、场内场外相结合的交易制度体系,规范引导场外交易,培育壮大场内交易。《福建省加快推进数字化全面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总体方案》(闽政〔2025〕4号)提出“研究出台福建省数据流通交易制度”。《2025年数字福建工作要点》(闽数字〔2025〕1号)提出“健全数据流通交易管理制度”。
出台《福建省数据流通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进一步促进福建省数据流通交易工作,规范引导场外交易,培育壮大场内交易,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再造数字福建新优势具有重要意义。
二、范围期限
《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数据流通交易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办法》施行期间,政策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九条,包括总则、数据交易场所、流通交易标的、流通交易行为、安全保障、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1.总则。明确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核心目标及管理部门、数据交易主体在数据流通交易工作中的职责。
2.数据交易场所。明确数据交易场所的功能定位、交易规则、场内数据流通交易基础设施等,以及数据交易场所不能从事的禁止行为。
3.流通交易标的。明确流通交易标的的分类、引导和鼓励进场流通交易的进场清单和不得进行流通交易的禁止清单。
4.流通交易行为。规范数据流通交易流程,覆盖流通交易准备、合同约束、交付结算、争议解决、行为存证等流通交易行为,明确数据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
5.安全保障。明确部门、数据交易场所、数据流通交易主体的责任。
6.附则。明确解释权和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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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102020012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