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发改数字〔2015〕532号
各市(县、区)互联网经济牵头部门、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省属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10号)和《福建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建〔2015〕54号),现就做好2015年度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互联网创业孵化项目:2014年以来,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互联网金融、农业互联网、文创媒体、智慧云服务、物联网、互联网基础服务等八个发展方向的创新创业项目。
(二)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2013年以来,企业投资建设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物联网、位置服务、电子取证、电子缴费、电子票据、安全服务、数据管控、创新研发、测试等基础平台及行业应用平台。
(三)互联网企业营业收入:2014年互联网产品和服务收入达到首超奖励规模(4000万元或10000万元)。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符合《福建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申报条件的单位,按属地原则提交纸质和电子文档申报材料(需刻录成光盘,将作为专家评审的依据);纸质材料需提供目录、标明页码、并加彩色隔页,按顺序装订(A4纸、简装)成册,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复印件材料等也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一式3份(附相同内容光盘一张)直接报送至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互联网经济牵头部门和财政部门。
(二)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互联网经济牵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审核,并在经确认真实无误、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材料上加盖核对章;按要求填报《申报项目汇总表》,于8月20日前联合行文送达省发改委(2份)和省财政厅(1份),企业申报的纸质材料一式3份(附相同内容光盘一张)作为附件同时送达。省属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或省属集团(控股)公司审核后直接报送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
(三)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申报单位不得通过项目拆分、项目名称变更以及关联企业等形式重复申报项目,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予以通报,列入省信用信息系统失信“黑名单”,且三年内取消申报互联网经济引导资金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追回骗取资金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四)已获得省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再支持。2014年以来获得过省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应提供本次申报项目与已获支持项目不属于相同或者拆分项目的情况说明,并出具情况属实的承诺函。
(五)报送地址
省发改委:福州市湖东路78号省发改委524室
联 系 人:邹俊 电话:18350096819
省财政厅:福州市中山路5号财政大厦9楼经济建设处
联 系 人:何代斌 电话:0591-87097783
相关通知和所需申报表格请登录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www.fjdpc.gov.cn)下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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