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互联网孵化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闽科高〔2015〕12号)
时间: 2015-06-18 10:58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经济十条措施》(闽政[2015]10号)引导我省互联网孵化器健康发展,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规定精神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19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互联网孵化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互联网孵化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6月15日

 


附件:


福建省互联网孵化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经济十条措施》(闽政[2015]10号)引导我省互联网孵化器健康发展,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规定精神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19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互联网孵化器,是以促进互联网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加快互联网创新创业为目标,培养互联网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专业孵化器。孵化器设置了互联网创业空间、吸纳了5家以上互联网企业的,享受互联网孵化器相关政策。
    第三条 互联网孵化器主要功能是以互联网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提供政策、法律、投融资、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培训、辅导与咨询服务,以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科技型企业和创业人才。
    第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数字办负责全省互联网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互联网孵化器规划和发展的责任主体,同级科技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互联网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支持民营机构、龙头企业、大专院校等多元主体建设和运营互联网孵化器,引导更广泛的社会资源支持创新创业。利用老厂房、旧仓库、旧街区等存量房,探索建立“众创空间”等“互联网孵化器+创业风险投资”的新型孵化模式。对互联网创业企业、孵化项目从项目立项、入驻、创业板挂牌、风险投资、银行信贷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1.互联网孵化器参加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并被认定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从省新增互联网经济引导资金中一次性补助30万元,用于互联网孵化器建设。
    2.现有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吸纳互联网创业企业5家以上的,经备案审核,从省新增互联网经济引导资金中一次性补助15万元,用于互联网孵化器建设。
    3.新建互联网孵化器按每平方米1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改扩建的互联网孵化器按每平方米5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4.落实国家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加强互联网孵化器分类管理,优化省级孵化器认定标准,大力提升互联网孵化器的数量与质量,支持互联网孵化器建设大学生创业基地,培育国家级、省级互联网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
    6.鼓励互联网产业园区和互联网孵化器建设资源共享型的云数据中心或云服务平台,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研发、运营支撑环境。对购置的相关大型软硬件设备加入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并为互联网服务的,纳入省大型仪器协作共用补助管理范围。
    7.鼓励从事云计算研发、应用和服务以及大数据开发利用的互联网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入驻互联网孵化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互联网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互联网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或注册资金不超过100万元,或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3.在孵互联网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我省互联网产业目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4.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200平方米,特殊领域可适当增加;
    5.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属于特殊领域的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48个月。
    第七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两条: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营业总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3.被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上市;
    4.因企业成长,孵化用地已不能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企业在孵化器外自建或租用生产场地。
    互联网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的企业,一般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好有关法律法规和约定手续。
    第八条  互联网孵化器备案、认定等工作,按照《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实施。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和省数字办联合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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