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闽经信研究〔2015〕273号)
时间: 2015-05-18 10:50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贸委、经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10号)的有关要求,我委编制了《关于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域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5月15日

 

 


关于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10号)的要求,结合省经信委职责和分工,现就加快互联网发展的政策提出以下实施细则。
    一、支持互联网小微企业扩大融资规模
    鼓励小微互联网企业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积极推动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接。对在“新三板”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福建省(不含厦门市)小型微型互联网企业予以奖励。申请奖励的企业类型应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其中营业收入以审计报告中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收入数据为准,资产总额以审计报告中最近一个时点的数据为准,从业人员以法律意见书或挂牌交易说明书中明确的数据为准),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申请单位可按照当年度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福建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规定的申报要求提出申报。
    二、支持两化融合公共平台建设
    支持为工业企业提供云服务、大数据及两化融合相关共性技术支撑的公共技术平台,以及为工业企业两化融合提供评估咨询、市场拓展、宣传推广、供需对接、人才培训等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对具有开放的服务模式、具备较好的服务基础和服务能力以及良好的社会效益、且为本省工业企业提供两化融合相关服务的公共平台择优予以补助。申请单位可按照当年度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福建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规定的申报要求提出申报。
    三、支持智慧企业建设
    鼓励企业将物联网与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融合创新应用,以信息化提升企业智慧化水平。对物联网系统研发单位或应用单位、报送智慧企业的单位(参见《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抓紧推进智慧企业建设的通知》(闽经信信息〔2015〕120号))申请的项目择优予以扶持。申请单位可按照当年度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福建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规定的申报要求提出申报。
    四、支持互联网企业拓展省外市场
    支持互联网企业参与省外招标项目中标,对符合条件的中标企业给予奖励。省外中标奖励项目按企业单个中标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单个互联网企业同一项目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300万元。申请奖励的企业应是我省互联网建设、运行、应用为主要业态的信息技术、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等互联网企业,参与投标的项目为省外(不含国外、境外项目)公开招标项目,互联网企业签订的单个中标合同金额在600万元以上,中标时间应符合每年度申报指南的具体规定。申请企业可按照当年度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福建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规定的申报要求提出申请。
    五、支持为互联网企业提供服务的公共平台建设
    推动各相关公共平台向互联网企业倾斜,积极引导软件企业适应互联网经济需求,加快产品、业态、服务转型,对支撑转型的公共平台予以补助。申请单位应满足具有开放的服务模式、有明确的服务对象群体、具备较好的服务基础和服务能力以及良好的社会效益,面向信息产业企业开展的创新资源共享和专业技术及技术转移等公共技术服务。申请单位可按照当年度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福建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规定的申报要求提出申报。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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