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时间: 2017-12-18 10:24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强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认真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奋斗目标,以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动力,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导向,以实施“三抓三促五整治”为抓手,强化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精准施策、举一反三、标本兼治,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力以赴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加快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努力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

  二、工作目标

  (一)保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优良。以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为契机,牢牢守住“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责任红线,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到“十三五”末,全省12条主要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94%以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5%,海洋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5%以上。全省空气质量保持全国领先,PM2.5等6项污染物年均浓度优于国家二级标准。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森林覆盖率继续保持全国领先。

  (二)确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坚持问题导向,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4个方面38个具体问题,制定具体问题整改措施清单,细化为72项整改任务,逐项明确责任单位、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措施,实行台账式管理,挂账督办、跟踪问效,落实到位一个、对账销号一个,确保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着落。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巩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成果,将整改落实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结合建设全国首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探索建立一系列长效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模式,以问题整改促制度建设,以制度建设促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最大限度地拓展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示范效应。

  三、主要举措

  (一)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重大战略思想,切实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

  1.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重要论述,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从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高度,深刻认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生态资源是福建最宝贵的资源,生态优势是福建最具竞争力的优势,生态文明建设也应当是福建最花力气的建设”的谆谆告诫,切实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推动形成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内生机制,坚决守住福建的绿水青山。

  2.强化生态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体系,严格执行《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责任落实到各地各部门,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地落实。健全福建省地方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责任导向,强化正向激励,建立更具刚性的考核机制。完善年度福建省地方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评分细则,将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考核内容,确保整改落实到位。下达年度省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3.加强环境保护督察监察。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作为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的重中之重,强化地方党委、政府整改主体责任。健全完善“一季一督查”机制,每季度督查通报相关生态环境保护问题,重点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结合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环境监察制度,开展日常环境监察,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作为环境监察的重要内容。

  4.健全责任追究体系。强化党政领导生态环境目标责任考核运用,以责任追究倒逼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着力破解一些地方和部门思想不够重视、措施不够有力等问题。加快建立健全体现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考核评价机制,突出绿色发展指标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权重。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严格责任追究,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和我省实施细则,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任期生态环境目标责任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等制度,对整改工作不力、进展滞后的,坚决追究责任。

  (二)抓好污染防治“三大工程”,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1.抓“清新水域”工程。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针对督察反馈的一些城市内河黑臭、部分小流域污染等水环境问题,以巩固和提升水环境质量、确保饮用水安全为核心,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加快推进实施水污染防治年度计划项目,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全面实施“河长制”,落实“一河一策”,加快制定出台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工作督导检查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全力推进侵占行洪河道、生猪养殖污染、城市黑臭水体等“三项全面清理”整治。加快黑臭水体治理进度,到2017年底前,福州、厦门市建成区基本消除水体黑臭现象。持续推进小流域治理这项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加快建立有专人负责、有监测设施、有考核办法、有长效机制的“四有”小流域治理模式。到2018年底前,汇入12条主干流及直接入海的小流域、省级考核的重点整治小流域消除劣Ⅴ类水体,到2020年全省小流域Ⅲ类水质比例达到90%以上。加快推动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全面实现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污水集中处理。推动水电站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加强水电站监督管理,落实生态下泄流量,到2020年,因水电开发导致的减水、脱流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2.抓“洁净蓝天”工程。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多污染源综合防控。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时段的环境监管,推进区域联防联控和预警预报。深化VOCs专项治理,重点整治石化、化工制药、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实施一批VOCs治理工程项目。加快火电行业节能环保和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底前全面实现火电行业超低排放。加强移动污染源治理,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黄标车。加快开展臭氧污染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强化科技支撑,科学精准地实施臭氧污染防治。进一步加强全省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提升空气质量预警预报能力。完善轻微污染天气的应急机制和管控措施。

  3.抓“清洁土壤”工程。认真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完善全省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行农用地、建设用地分类管理;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措施,公布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开展历史遗留尾矿库和重点行业企业大宗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排查及整治。加强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的风险管控,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和开发利用负面清单,有序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加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大幅削减危险废物贮存量,全面推动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三)实施促进“三大能力”提升计划,补齐生态环境治理短板

  1.促生活污水治理能力提升。针对督察指出的部分地区污水收集率低、城乡污水处理不配套等问题,(1)加快推进建成区污水管网建设,实现全覆盖、全连通,解决雨污管网混接、错接、断头问题,内河沿岸排污口实现全截污、全治理,提升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水平。福州、厦门市城市建成区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清淤疏浚、河道清障、沿河主要排污口截污、生态补水工程,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18年底前基本完善污水管网,达到长制久清。其他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建成区要在2019年底前基本完善污水管网,达到长制久清。县(市)城市建成区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善污水管网,达到长制久清。“十三五”期间,新建改造污水管网6000公里以上,市县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4%以上。(2)加快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推进雨污分流改造。(3)加快沿海6市1区54座市县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4)加快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启动365个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污水处理项目,2017年底前建成100个以上乡镇污水处理项目及主要配套管网,力争3年全部建成投运。

  2.促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提升。围绕督察反馈的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及其渗滤液处置等问题,(1)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妥善处置现有积压的飞灰,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基本实现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到2020年基本形成与生活垃圾产生量相匹配的无害化处理能力。(2)提升改造城乡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建立与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理相衔接的生活垃圾收运网络。(3)加快现有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置设施建设,8个未建设渗滤液处置设施和16座渗滤液处理不达标应提标改造的填埋场中,已开工建设或完成招标的,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尚在前期阶段的,于2018年底前建设完成。(4)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完善“村收集、乡中转、县处理”的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模式和多元化农村环境基础设施投入运营机制,2020年底前全省所有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

  3.促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提升。针对督察指出的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匹配问题,持续实施危险废物工程包项目建设,2017年底前,厦门、漳州等地要建成危险废物综合处置设施;福州、莆田分别于2018年底、2019年底前新建成1个危险废物综合处置设施;到2020年底前,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达100万吨/年,有效解决精蒸馏残渣、有色金属冶炼废渣等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等问题;到“十三五”末,构建形成种类齐全、能力相当、结构平衡的危险废物处置体系。

  (四)打好“五大专项”整治攻坚战,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1.深化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整治。针对督察反馈的落后产能、工艺、设备等问题,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严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加快发展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整合提升。实行清单管理、台账督办、跟踪问效、目标考核,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坚决取缔小造纸、小铸造、小钢铁、小煤矿、实心粘土砖等落后产能、工艺、设备。认真落实国家的部署要求,保持高压态势,坚决取缔“地条钢”加工企业;坚决淘汰铸造行业落后设备;按期淘汰不符合国家产能要求的煤矿,加快长期停工停产的“僵尸企业”、违法违规或不达标煤矿的退出步伐。

  2.深化建筑饰面石材行业专项整治。针对督察反馈的局部地区石材矿山非法开采、一些石材加工企业污染治理水平较低等问题,从严控制饰面石材矿山开采规模,严厉打击无证非法采矿行为,全面关闭非法开采的饰面石材矿山;落实矿山生态修复制度,福州罗源和宁德古田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加快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集中入园和整合提升,依法取缔关闭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强化粉尘和污水治理,完善雨污分流,严肃查处违法排污行为,2018年底前消灭“牛奶溪”。全面关闭福州罗源、宁德古田等地113家非法开采饰面石材矿山;加快宁德古田石板材行业全面退出;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泉州和莆田市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整治。

  3.深化“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针对督察反馈的局部区域“散乱污”问题,强化产业规划布局,加强源头管控,重点整治城乡结合部的“散乱污”企业,同时加快专业园区建设,引导企业集聚发展、集中治污,促进形成链条完整、产业配套、循环发展的绿色产业。全面开展宁德市机砖制造、龙海市汽车拆解、尤溪县造纸、福州高新区根雕加工、永泰县蜜饯加工、长乐区钢渣加工等“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全面摸排、集中查处违法违规问题,重点淘汰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手续不全、无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整顿规范一批、搬迁整合一批、关停取缔一批。

  4.深化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不折不扣落实督察指出的畜禽养殖污染小流域等问题的整治。(1)坚持生态先行,疏堵结合,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落实畜禽养殖发展和治理规划,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大力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加快推进配套治理设施建设,推进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快实现畜禽养殖业转型升级。(2)严格落实禁养区养殖场(户)、可养区未改造或改造后仍不能达标生猪规模养猪场(户)的拆除工作,支持可养区存栏25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对已关闭的养猪场(户)坚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做到应拆全拆,确保不留死角、不留后患。(3)加强常态化监管和综合执法,加大查处力度,严防禁养区生猪养殖反弹回潮,坚决遏制生猪违法养殖和污染环境行为。(4)采取进度通报、重点督查、约谈问责等措施,确保完成拆除和升级改造任务。

  5.深化环境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全力推进督察指出的石化化工园区和尾矿库等环境安全隐患整治,加强环境安全监管,营造安全稳定发展环境。(1)加快应急处置设施建设,重点加强漳州古雷石化基地等风险较为突出地区的环境风险防范,2018年上半年完成4.2万立方米的应急池联通能力提升改造工作。(2)强化尾矿库管理,对225座尾矿库的环境风险开展全面评估,对存在环境风险的,督促企业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严格尾矿库项目核准、备案管理,督促企业加强日常运行管理,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从源头减少尾矿渣产生;加快“三边库”和位于水源上游尾矿库综合整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机制,完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切实提升尾矿库风险管控能力和水平。

  (五)加大生态保护力度,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1.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要求,实施最为严格的保护和用途管制,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做到应划尽划、应保尽保,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根据国家要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划定工作,配套出台管理办法,为生态保护红线的长效管控提供制度保障。以山形水系为主框架,形成以闽西武夷山脉-玳瑁山脉和闽中鹫峰山-戴云山-博平岭两大山脉为核心骨架,以闽江、九龙江等主要流域和海岸带为生态廊道的基本生态保护空间格局。

  2.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全力推进督察指出的侵占沿海湿地、无序海水养殖等问题整治。(1)根据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严格落实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设区市海洋功能区划与省级区划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坚持“点上开发、面上保护”,严格围填海项目用海审批,最大程度减少对海域生态环境的影响。(2)实施“碧海银滩”工程,合理开发和保护岸线、海湾等资源,加强近岸海域典型受损海洋生态系统修复。严格落实国务院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和《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抓紧出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认定标准与管理办法、“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管理规定等制度,实施退养还湿工程,加强湿地项目用海监管。(3)制定全省海水养殖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加快不符合规划养殖设施清退,加强执法巡查,巩固整治清退成效。2017年底前完成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海水养殖和餐饮项目的查处及清退工作;2018年7月底前完成泉州湾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法违规海水养殖清退工作;2018年8月底前,完成宁德环三都澳湿地水禽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不符合规划养殖设施的清退。

  3.严格生态敏感区监管。加快整治督察指出的部分生态敏感区违规开发问题,强化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生态脆弱区域的有效保护,杜绝任意改变用途,防止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加强自然保护区、湿地、森林公园等生态敏感区管理,严肃查处、清理违规养殖、违法排污口和违法采矿等问题。分类处置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非法养殖问题,对2013年以前发生的非法养殖问题,制定实施退养还湿计划,明确整改时限,按期整改到位;对2013年以来违规扩大养殖面积的,在2017年底前完成退养还湿。2018年7月底前,移除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东海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管道和排污口。专项清理涉及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的违规审批矿业权问题,对被侵占、破坏的森林公园实施恢复治理,逐步恢复森林公园生态环境。依法严肃查处侵占、破坏漳州市东山国家森林公园和南平市樟元山省级森林公园的违法行为。

  (六)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

  1.加快推进生态文明试验区改革任务。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有机结合,对照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战略定位和总体要求,围绕夯实筑牢生态文明制度“四梁八柱”目标,认真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提出的6个方面重点任务和38项改革成果要求,加大2016年“15+3”项重点改革任务实施力度,推动2017年17项重点改革任务全面实施,提前部署推进2018年6项重点改革任务,尽快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成果,力争到今年底试验区建设取得初步成效。

  2.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改革探索。将中央顶层设计与我省地方实践相结合,对标国际、国内一流标准,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的要求,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以社会关注度高、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为重点,在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制度、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环境治理体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绿色发展绩效评价考核等改革重点领域持续探索创新,加大攻坚力度、争取率先突破,增强群众的改革获得感。

  3.强化改革试验经验总结推广。及时总结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经验和成果,加强对改革落实情况的跟踪督促和效果评估,对探索试点中取得的有创新突破、群众获得感较强的重大改革举措和做法,及时进行总结、凝练和提升,成熟一条、推广一条,切实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成果,努力打造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福建样板”,为增添绿色发展动能、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提供经验示范。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成立由省委书记尤权任组长,省长于伟国任常务副组长,相关副省长任副组长的福建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察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研究督察整改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具体工作。各地成立相应的整改机构,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强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完成时限,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肃责任追究。成立福建省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由省监察厅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省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等单位参加。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进一步深入调查,逐一厘清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形成调查报告,商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认定,提出责任追究的处理建议。处理建议由问责领导小组审核后,征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落实处理意见,公开处理结果。

  (三)明确整改时限。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提出的4个方面问题,制定具体问题整改措施清单(见附件),分解成38个具体问题,共72个整改任务,做到可操作、可检查、可评估。对短期内能解决的,倒排计划、加快进度,1个月内整改完成;对确需一段时间解决的,限时整改,并力争在督察正式反馈后6个月内有明显进展;对需要长期整改的任务,明确整改时限和阶段性目标,按期整改到位,确保尽快取得明显成效。

  (四)强化督查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强化落实生态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细化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严格督办落实。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整改任务,建立健全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协调联动机制,切实形成推进整改工作的强大合力。省直牵头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整改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并及时梳理汇总整改落实情况。同时,要举一反三,全面查找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制定有效措施,尽快补齐短板。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加大对整改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

  (五)及时公开信息。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的要求,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加强整改工作情况宣传报道,及时公开整改整治工作、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问题责任追究情况,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倡导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努力营造崇尚生态文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的社会氛围。

 

来源: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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