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加强用地用海支持
时间: 2025-05-15 15:39

  1.鼓励盘活国有闲置资源建设小微产业园并提供相关支持

  细分措施

  鼓励各地依法盘活国有闲置厂房、商铺、空置楼宇、老旧园区等,因地制宜建设小微产业园,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厂房、办公场所、住宿、餐饮、水电优惠等支持。

  备注

  待各地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2.中小微企业利用存量土地相关政策

  细分措施

  对中小微企业按照规定利用存量土地的,5年过渡期内可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过渡期满确需变更土地用途的,再依法依规办理涉及的土地出让金等事项。

  政策原文

  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73号)

  联系电话

  省自然资源厅利用处:0591-87660625

  3.支持中小微企业项目入驻已备案的“未批已填”类区域

  细分措施

  支持中小微企业项目入驻未批已填备案围填海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与填海竣工验收测量报告合并审查。

  政策原文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

  联系电话

  省自然资源厅利用处:0591-87660625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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