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经验”是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全面总结晋江改革开放发展实践提出的重要规律性认识,是习近平总书记在经济理论尤其是民营经济发展方面作出的重大理论创新,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洞察经济发展规律的深谋远虑的战略眼光和系统的思维方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20年来,福建始终一以贯之地弘扬和践行“晋江经验”,将“晋江经验”精髓要义向全省推广,推动“晋江经验”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并持续探索创新,以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推进高质量发展,初步走出了一条具有福建特色的现代化之路。党的二十大后,福建省委省政府牢牢把握“两个毫不动摇”,锚定“两个健康”,创新和发展“晋江经验”,部署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引导广大民营经济人士准确把握发展形势、坚定发展信心,共同推动民营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再创优势。 2023年福建省民营经济增加值3.72万亿元,同比增长4.3%,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68.3%。全省营收超百亿元民营工业企业达67家,规上民营工业企业实现营业收入3.54万亿元。2023年底,全省实有经营主体757.08万户,其中实有私营企业183.11万户,实有个体工商户557.99万户。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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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02号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已经2024年10月18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5年3月17日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2020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公布 2025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2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第四条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支付主体负责、行业规范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依法防范和治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健全制度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引导本行业大型企业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鼓励大型企业公开承诺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付款期限与方式。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二章 款项支付规定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付款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算并退还。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
第十六条 鼓励、引导、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降低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为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合同、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融资提供便利。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大型企业应当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情况,纳入企业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体系,并督促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第二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提出付款请求或者投诉的中小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函询约谈、督办通报、投诉处理等措施,加大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清理力度。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按程序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应当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按程序报其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听取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汇报,加强督促指导,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第二十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可以进行函询约谈,对情节严重的,予以督办通报,必要时可以会同拖欠单位上级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联合进行。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受理投诉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建立国家统一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加强投诉处理机制建设,与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共享、协同配合。
第二十五条 受理投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投诉转交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处理投诉部门)处理。
处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形成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被投诉人应当配合处理投诉部门工作。处理投诉部门应当督促被投诉人及时反馈情况。被投诉人未及时反馈或者未按规定反馈的,处理投诉部门应当向其发出督办书;收到督办书仍拒不配合的,处理投诉部门可以约谈、通报被投诉人,并责令整改。
投诉人应当与被投诉人存在合同关系,不得虚假、恶意投诉。
受理投诉部门和处理投诉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依法依规被认定为失信的,受理投诉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程序将有关失信情况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对大型企业在财政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融资获取、市场准入、资质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国家依法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时,应当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情况纳入评估和评价内容。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建立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平台,提供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服务。
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相关部门应当应认定部门的请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存在支付纠纷的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依法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二)拖延检验、验收;
(三)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四)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五)违法收取保证金,拒绝接受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提供保证,或者不及时与中小企业对保证金进行核算并退还;
(六)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七)未按照规定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
第三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大型企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由其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大型企业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提出付款请求或者投诉的中小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恐吓、打击报复,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团体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照本条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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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续贷工作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
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续贷工作,切实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贷款服务模式。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风险状况和偿付能力等因素,优化贷款服务模式,合理设置贷款期限,丰富还款结息方式,扩大信贷资金覆盖面。持续开发续贷产品,完善续贷产品功能,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制。可以办理续期的贷款产品包括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农户经营性贷款等。
二、加大续贷支持力度。对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债务人,在贷款到期前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可以提前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经审核合格后办理续贷。
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三、合理确定续期贷款风险分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续贷的,应当按照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原则和标准,考虑借款人的履约能力、担保等因素,确定续期贷款的风险分类。
原贷款为正常类,且借款人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因续贷单独下调风险分类,可以归为正常类:
(一)依法合规经营;
(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信用状况良好,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息和逃废债等不良行为;
(四)符合发放贷款标准;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不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续期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偿债能力等因素开展风险分类,真实、准确反映金融资产质量。
四、加强续期贷款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制定续贷管理制度,建立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客户准入和业务授权标准,合理设计和完善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等配套文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多渠道掌握小微企业经营情况和续贷资产相关信息,防止小微企业利用续贷隐瞒真实经营与财务状况或者短贷长用、改变贷款用途。切实加大对续贷贷款的贷后管理力度,及时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加强对续贷业务的内部控制,在信贷系统中单独标识续贷贷款,建立对续贷业务的监测分析机制,防止通过续贷人为操纵贷款风险分类,掩盖贷款的真实风险状况。
五、完善尽职免责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款尽职免责机制,完善内部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并将不良容忍与绩效考核、尽职免责有机结合,切实为信贷人员松绑减负,有效保护信贷人员的积极性,真正实现“应免尽免”。统筹考虑履职过程、履职结果和损失程度等因素,明确信贷业务不同岗位、不同类型产品的尽职认定标准,细化免责情形,畅通异议申诉渠道,提升责任认定效率。
六、提升融资服务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贯彻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大小微金融投入,提升融资对接力度,切实增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获得感。根据小微企业客户的实际需求,改进业务流程,积极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推动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七、阶段性拓展适用对象。对2027年9月30日前到期的中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风险管控水平和信贷管理制度,比照小微企业续贷相关要求提供续贷支持。
本通知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废止。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9月24日 -
一图读懂 | 《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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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指导生态环境部门更好支持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生态环境部
2024年9月13日
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发挥民营企业在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增创民营经济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指导生态环境部门更好支持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支持绿色发展
1.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快制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完善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项目碳减排量核算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引导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支持企业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和绿色供应链,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创新。推动石化化工、钢铁、建材等传统产业绿色改造,提升清洁生产水平。支持企业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提升大宗货物清洁化运输水平,推进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
2.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坚持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帮扶企业排查落后生产工艺设备、低效失效污染治理设施,积极支持企业对各类生产设备、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污水垃圾处理设备等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促进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推动对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更新给予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
3.增加环境治理服务供给。推动大规模回收循环利用,支持企业提升废旧资源循环利用水平。完善产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推动企业集聚发展和集中治污。鼓励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地区,结合产业集群特点,因地制宜建设集中污染处理设施。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处理体系,支持企业提供第三方专业服务。
4.加强生态环境科技支撑。深入开展科技帮扶行动,为中小微企业治理环境污染提供技术咨询。完善实用技术管理机制,基于生态环境治理需求,面向社会征集先进污染防治技术,鼓励民营企业积极申报,加快企业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依托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技术咨询和推广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生态环境重大科技计划和创新平台建设。
5.支持发展环保产业。结合“十五五”规划编制研究实施一批生态环境保护治理重大工程,制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和环境工程技术规范,增强环保产业发展预期。引导环保企业延伸拓展服务范围和服务领域,促进生态环保产业、节能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低碳产业一体化融合发展。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督促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履行生态环境领域项目合同。
二、优化环境准入
6.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对照中央和地方层面设定的生态环境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以告知书、引导单等形式告知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责任和要求,以及许可事项办理流程、时限、联系方式等。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中遇到的问题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服务制。
7.持续深化环评改革。落实登记表免予办理备案手续、报告表“打捆”审批、简化报告书(表)内容等“四个一批”环评改革试点政策。有序推进环评分类管理,环评文件标准化编制、智能化辅助审批试点,优化环评审批分级管理。继续实施环评审批“三本台账”和绿色通道机制,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民营重大投资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施即报即受理即转评估,提高环评审批效率。
8.优化总量指标管理。健全总量指标配置机制,优化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监督管理。在严格实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对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 0.1 吨,氨氮小于 0.01 吨的建设项目,免予提交总量指标来源说明,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并纳入台账管理。
9.推动环评与排污许可协同衔接。对工艺相对单一、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周期短的建设项目,在按规定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后,新增产品品种但生产工艺、主要原辅材料、主要燃料未发生变化、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不增加的,不涉及重大变动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直接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建设单位无法确定是否涉及重大变动的,可以报请行政审批部门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探索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审批合一”。统筹优化环评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部分排放量很小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不再纳入环评管理,直接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10.加强建设项目投资政策指导。对企业投资的同一建设项目,涉及生态环境领域多个行政许可事项的,要加强行政许可事项衔接;对有区域布局、规模控制等要求的,要加强统筹、提前考虑项目建成之后的经营准入许可,为项目建设、运行提供一揽子指导服务。
三、优化环境执法
11.实行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对正面清单内的企业减少现场执法检查次数,综合运用新技术、新手段,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规范生态环境管理第三方服务,切实提高服务质效。
12.持续规范涉企收费和罚款。定期清理规范生态环境领域涉企收费事项,做好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相关工作,推动治理变相收费、低质高价,切实减轻企业经营负担。严禁以生态环境保护名义向企业摊派。全面落实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要求,优化营商环境。
13.减少企业填表。充分利用环境统计、排污许可、环评审批、固废管理、污染源监测等系统平台已有数据,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推动“多表合一”,探索“最多报一次”。鼓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涉企报表填报减负改革试点。
14.严禁生态环境领域“一刀切”。统筹民生保障和应急减排,实施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科学合理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明确不同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严格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和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不得为突击完成年度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搞限产停产。严禁为应付督察等采取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以及“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
四、加大政策支持
15.规范环保信用评价。合理界定评价对象,坚持过惩相当,明确评价结果适用边界条件。推进依法不予处罚信息、一定期限之前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不纳入环保信用信息范围。推广环保信用承诺制度。健全企业环保信用修复制度,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引导企业“纠错复活”,帮助企业“应修尽修”。
16.强化财政金融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污染治理等项纳入各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一视同仁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发展绿色金融,推动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等模式创新,加快推进气候投融资试点,适时开展盈余碳排放权(配额)抵押机制建设,解决民营企业环境治理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17.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配合税务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 年版)》以及延长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从事的项目是否属于优惠目录范围的,要及时研究、推动解决。
18.支持参与环境权益交易。完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推动更多方法学出台,鼓励企业自主自愿开发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并通过参与全国碳排放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交易,实现减排有收益、发展可持续。鼓励各类企业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富余排污权”,积极参与排污权市场交易。
19.支持创优和试点示范。鼓励民营企业创建环保绩效 A 级企业,并落实好相关激励政策。支持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参与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豁免、跨区域转移管理、“无废集团”建设等改革试点示范。支持民营企业在区域重大战略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生态环境部建立绿色发展典型案例展示平台,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为打造美丽中国先行区作贡献。
五、健全保障措施
20.完善工作机制。健全本地区生态环境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机制,明确抓落实的牵头部门、责任分工和责任人。加强与发展改革部门、工商联等沟通联系,经常走访和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建议,畅通民营企业投诉举报、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对民营企业反映突出的共性生态环境问题,要快速反应、紧抓快办。建立“问题收集—问题解决—结果反馈—跟踪问效”工作闭环,努力让更多民营企业有感有得。
21.加强政策指导。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标准政策制修订过程中,要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合法性审查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加强排放标准等强制性标准的制修订质量管理,标准发布前制定实施方案,为企业预留足够时间。加强生态环境法规、标准、政策等宣传解读和培训,激发企业绿色发展内生动力。
22.强化宣传推广。加强对民营企业保护生态环境先进典型的挖掘总结,及时梳理生态环境部门特别是基层一线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好做法好经验,综合运用新闻发布会、官网、报纸、“双微”等形式,加大宣传推广力度。积极回应中小微企业的关切,多措并举为企业纾困解难。持续强化舆论引导,营造支持民营企业绿色发展、健康发展的浓厚氛围。 -
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发展,我们制定了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金融监管总局
2024年7月24日
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
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是极具活力和潜力的创新主体,是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创新,制定本专项担保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有效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简称融担基金)体系引领作用,通过提高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风险分担和补偿力度,增强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的担保意愿和担保能力,引导银行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投向科技创新领域,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坚持目标导向。着力解决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发展有潜力、知识产权价值高,但因缺少有效抵质押物、难以满足银行贷款条件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贷款和担保支持力度。
——坚持体系引领。融担基金发挥体系引领作用,在聚焦支小支农基础上,加大科技创新再担保业务规模和风险分担,引导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为更多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支持。
——坚持市场运作。银行和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运作和商业可持续原则,自主选择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依法合规审贷放贷、提供融资担保。
——坚持适度补偿。对融担基金加大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风险分担所新增的代偿,中央财政每年安排资金给予一定风险补偿。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支持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成效较好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风险补偿。
——坚持绩效引导。对融担基金科技创新再担保业务,财政部单列年度业务规模、代偿率等绩效考核指标。地方财政部门要相应完善考核制度,适当提高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科技创新业务的代偿率上限考核要求,突出服务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导向。
二、实施方案
(一)精准聚焦支持对象。中小企业满足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作为政策支持对象,具体由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
1.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已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且在存续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经省级相关管理部门认定且在存续期内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
3.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在存续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
4.正在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中小企业及项目验收处于成果转化应用期的中小企业;
5.依托“创新积分制”,由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筛选出的备选企业。
中小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认定标准;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具体企业名单,由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省级科技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时向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供名单,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
(二)分类提高分险比例。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分别按不低于贷款金额的20%、不高于贷款金额的80%分担风险责任。融担基金分险比例从20%提高至最高不超过40%。省级再担保机构分险比例不低于20%。有条件的省级再担保、担保机构可提高分险比例,减少市县级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压力。
根据企业不同类型,融担基金分险比例分为三档:
1.对于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中小企业,融担基金分担最高不超过40%的风险责任;
2.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依托“创新积分制”筛选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担基金分担最高不超过35%的风险责任;
3.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融担基金分担最高不超过30%的风险责任。
(三)合理确定费率水平。融担基金再担保业务单笔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再担保费率不高于0.5%;单笔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再担保费率不高于0.3%。鼓励合作机构针对不同风险水平、不同资质的经营主体实施差异化担保费率,逐步将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收取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合作机构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逐步降低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四)适当提高担保金额。将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单户在保余额上限从10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3000万元。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满足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要求前提下,稳妥开展对科技创新类中型企业的担保业务。
(五)适当提高代偿上限。按照统筹支持科技创新和防范风险的原则,融担基金与省级再担保机构约定代偿赔付上限从4%提高至5%。超过上限部分融担基金不予赔付。
(六)创新业务联动模式。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探索科技创新担保与股权投资机构的联动模式,带动各类金融资本和社会投资为科技创新类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科技金融服务。
(七)提升金融服务适配性。支持银行开发适合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创新积分制相关融资等产品,缓解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传统抵质押物不足等问题,努力提升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首贷率”,逐步减少或取消反担保要求。
(八)健全风险补偿机制。中央财政对于融担基金加大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风险分担所新增的代偿资金需求,分年度单独进行测算。风险补偿资金由中央财政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融担基金年度科技创新再担保业务规模,由财政部根据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需求、融担基金经营状况和风险控制等情况统筹确定。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开展“政银担企”合作,加大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指导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实施好科技创新担保专项计划,推动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主动对接有融资需求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切实缓解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加大政策支持。对于支持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成效明显、风险代偿压力较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支持力度,给予适当风险补偿、奖补资金、担保费补贴等支持,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营。
(三)强化绩效考核。要将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执行情况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适时进行检查评估,考核结果作为相关奖励、支持措施的实施依据。
(四)深化体系合作。融担基金要细化与合作机构支持科技创新业务操作安排,优化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数字化平台科技创新模块,积极对接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及时跟踪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推动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取得实效。
(五)筑牢风控防线。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原则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强化资金用途监控,严格贷前审核,强化贷中服务,加强贷后管理,防范资金套取和挪用风险。
四、监督管理
(一)财政部加强对融担基金风险补偿资金监督管理,督促融担基金加强风险控制,及时履行风险分担责任,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冒领、截留、挪用、骗取、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所有财政资金,取消其合作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本专项担保计划自印发后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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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创新和发展“晋江经验”,在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出台九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优化环评审批服务。选取2个设区市实施全域环评分类管理改革试点,重点在纸制品制造、印刷、制鞋业、家具制造业、塑料制品业等民营经济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差异化探索取消部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办理环评手续。选取厦门市开展环评文件标准化、智能化辅助审批改革试点,筛选工艺简单、环境影响较轻、污染防治措施成熟可靠的部分行业通过标准化方式报批环评文件,提升政务服务效率。支持民营经济集中的开发区纳入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试点范围,让登记表免于环评备案管理、报告表同类项目环评“打捆”审批等改革措施惠及更多民营企业。(责任单位:环评处、辐射处)
二、优化排污指标管理。在严格实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建设项目,免购买排污权交易指标、提交总量来源说明;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的建设项目,免予提交总量来源说明,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支持泉州探索开展印染行业排污指标优化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综合处、环评处、大气处,省排污权中心)
三、优化环境监督执法。对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内的企业,原则上以自动在线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走航车、无人机等智能智慧的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对非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经企业自查自证后可免予现场核实。充分运用“生态云”等信息化平台和亲清服务平台,对重点排污单位加强环境问题隐患动态预警和远程帮扶指导。(责任单位:执法总队)
四、完善包容审慎监管。健全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体系,加强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化管理,依法实施轻微免罚、首违不罚、减轻和从轻处罚以及免予行政强制等措施,对确有经济困难且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企业,依法予以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构建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执法格局。(责任单位:法规处、执法总队)
五、优化环境信用评价。修订出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方案,加强环境信用协同监管。推动信贷机构优化信贷管理,将轻微行政处罚信息与从严信贷脱钩。优化部门联合惩戒措施,指导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在企业履行相关义务后,快速调整信用评级,实现信用快速修复,让“知错能改”的企业及时正常享受优惠政策。(责任单位:执法总队)
六、支持环境科技创新。推动福建生态文明科创产业中心项目落地建设,吸纳融入民营企业生态环境科研优势资源,汇聚环保领域高层次和应用型人才,参与实施跨行业、多污染物、多介质协同治理等关键技术研发、示范,推动生态环境产学研用融合,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责任单位:科财处,省环科院)
七、支持污染集中治理。鼓励支持并加强指导建设区域活性炭集中再生、溶剂集中回收处置、集中喷涂、畜禽粪肥集中处理、餐饮油烟集中治理等“绿岛”项目,通过共享环保公共基础设施,实现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治理、稳定达标排放,助力企业污染治理降本增效。(责任单位:各相关处室单位)
八、支持发展环保产业。持续落实《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产业化促进“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若干措施》(闽环保科财〔2022〕23号),坚持以生态环境治理项目支撑环境质量改善提升,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生态环境治理项目谋划实施,引导环保企业延伸拓展服务范围和服务领域,鼓励社会资本积极投入生态环保领域,促进我省生态环保产业加快发展。(责任单位:科财处)
九、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延续厅领导挂钩联系重点民营企业机制,发挥领导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依托“一个窗口对外”机制,对涉企生态环境领域问题,应当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提供解决建议方案;情况复杂的,最多不超过3个工作日,及时为企纾困解难。(责任单位:综合处、环评处,各相关处室单位)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在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中不断激发“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的精气神,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重点领域、重点流域、重点海域综合治理,助力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加强对先进典型的挖掘,总结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固化。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 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工商业联合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工商业联合会: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精神,省科技厅会同省工商联制定了《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4年6月3日
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精神,提升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科技创新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措施。
一、支持民营企业常态化参与技术创新决策
建立健全企业稳定参与政府科技决策和咨询工作制度,主动向民营企业开展问计咨询,在省科技发展规划制定、项目指南编制、政策调研中充分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和建议。健全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的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机制,完善行业主管部门、科技界、产业界、用户多方参与的论证机制,确立企业在重大技术创新方向确定的主导权。优化省级科技专家库结构,增加民营企业专家数量,对于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省级重点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在项目评审、结题验收等环节适当提高民营企业专家比例。支持科技型骨干企业建立战略研究机构,入选省级智库的,纳入省创新战略研究项目资助范畴。
二、支持民营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
持续优化企业研发投入奖补政策,实施更加精准有效补助方式,引导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5%的或年度自主研发费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启动实施民营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两提升”行动,力争至2025年底,全省民营百强中制造业企业研发机构和省工商联所属商会会长单位中规上制造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规上制造业民营企业研发活动覆盖率提升到60%左右、研发机构覆盖率提升到30%左右。加强与财税部门沟通协调,加大政策宣传辅导力度,推动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和技术交易税收优惠等普惠性政策“应享尽享”“直达快享”,力争全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尽快突破800亿元。
三、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
建立健全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落实企业基础研究投入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民营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共同承担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基金。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共建以应用为导向的基础研究平台。鼓励有条件的“链主”企业申请加入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资助,重点支持40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
四、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完善企业参与重大科研攻关需求征集与榜单编制机制,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方式,充分利用省内外优势创新资源解决产业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单个项目资助最高800万元。省工商联注重引导民营百强企业梳理产业链“卡点”“堵点”难题,形成重大攻关任务清单,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重大科研项目或列入“揭榜挂帅”榜单。提升企业主导产学研协同攻关项目的比重,每年企业牵头或参与承担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数占总立项数的比重一般不低于 60%,产业应用目标明确的重大科技项目,原则上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链主企业等龙头企业牵头,协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高校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重点解决单一主体无法解决的产业链共性技术问题。对组建联合体申报“揭榜挂帅”攻关项目,最高给予1000万元经费支持。支持民营企业牵头或参与国家和省重大创新任务和工程,对其牵头承担处在执行期的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规定落实奖补政策。
五、支持民营企业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
探索推行“科技企业成长在线”数字化重大应用,建立科技企业“孵化资源数字地图”,引导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创业场地、共享设施、双创导师、技术服务等各类高质量孵化资源与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精准匹配,更好地服务科技人员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创办科技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增量提质计划,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上市企业(独角兽企业)”梯度培育链条,引导企业利用政策解读、条件评测、材料归集、申报指引等系统功能实现便利化、自主化申报,量质并举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争取全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尽快突破1.5万家。
六、支持民营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和基地
支持民营企业牵头组建或参与建设省重点实验室、省创新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对获批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最高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奖励。支持民营企业创办新型研发机构或引进设立重大研发机构,符合省级认定条件的,享受非财政资金购买研发仪器设备后补助政策。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与名校大所央企合作设立高水平研究院或校(院)企联合创新平台,以企业需求为主导,常态化开展柔性引(育)才、产研合作、项目孵化等重点活动。对于科研成效明显的,可通过“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支持。
七、支持民营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建设全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和省内外重大科技成果“两张清单”,推动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非涉密科技成果向民营企业开放,加快各级科技计划等成果在企业转化和产业化。支持民营企业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其购买的重大科技成果,按不超过企业对该项目实际支付技术交易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300万元。支持民营企业建设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其促进技术交易成交金额达到一定额度以上的,按不超过实际成交额的3%,给予每家每年最高100万元奖励。支持民营企业牵头组建概念验证中心和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符合省级条件的,根据其对外提供中试服务等情况,给予资金支持。加大对民营企业技术经纪人的培训力度,支持参与技术经纪职称评聘。
八、支持民营企业培育引进科技创新人才
注重“政府引才”与“企业引智”双向发力,依托科技创新型企业,大力培育和引进顶尖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青年科技人才。支持民营企业申报省引才“百人计划”、省“创新之星”“创业之星”人才计划等重点科技人才计划。支持民营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大会”“中国侨智发展大会”等重要引才引智平台,探索构建柔性引才用才机制,做大高层次科技人才增量。依托省科学技术奖评审,遴选发现一批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和企业重大技术难题的重大标志性攻关成果。落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等相关政策,鼓励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对口帮扶民营企业,加大对扎根民营经济领域青年科技人才(团队)的奖励。选认科技特派员服务民营企业,积极推行以“一县一团”“一业一团”“一团服务一产业链”模式选派科技特派员服务团,助力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九、支持民营企业更大力度开放合作创新
鼓励省内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多种方式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直接利用当地创新资源开展研发活动,积极融入全球研发创新网络。支持民营企业与创新型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机构合作开展产业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等,提升企业开放创新水平。支持民营企业牵头或参与建设福建省闽台港澳科技合作基地。支持有条件民营企业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创新资源集聚地区建设异地研发(孵化)机构,符合条件的研发投入可计入母公司,享受我省研发经费投入奖励政策。通过异地研发(孵化)机构与当地高校院所联合开展的科技合作项目,支持推荐申报“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异地研发聘用人才,支持推荐申报国家、省级人才项目。
十、优化民营企业创新服务体系
完善民营企业获得创新资源的公平性和便利性措施,形成各类企业“创新不问出身”的政策环境。有序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等科技资源等向民营企业开放共享,提高创新资源使用效率。围绕我省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建设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研发与转化服务。持续开展科技金融对接活动,加大“科技贷”投放力度,引导金融机构丰富科技创新领域金融产品供给。各级工商联以及所属商会等组织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探索创新项目对接、落地、转化的有效形式,助推民营企业项目落地。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创响福建”创新创业大赛、“创响福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积极宣传先进典型,营造良好创新创业创造氛围。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增强民营企业对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信心。省科技厅与省工商联加强工作会商,统筹指导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发展,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
本政策实施期限为2024—2027年度。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决策部署,培育壮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有力支撑,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新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鼓励各地对新获评的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政策支持,推动土地、资本、技术、人才、数据等要素资源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集聚。〔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鼓励招引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瞄准产业链关键环节,大力招引补短板、强弱项、产业带动力强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省并持续经营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鼓励各地按照决策程序规范制定“一事一议”扶持政策。将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招引落地工作成效按规定纳入有关考核。定期通报各地梯度培育优质中小企业情况。(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商务厅)
三、加强研发机构建设。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对在建和未达到相关认定标准的研发机构,建档入库予以重点支持。支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共享,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30万元以上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全部对企业共享。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科研攻关或平台建设,对联合体申报“揭榜挂帅”攻关项目,最高给予1000万元经费支持。优化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政策,将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科技型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实施更加精准有效补助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教育厅、工信厅、发改委、人社厅、财政厅)
四、加大信贷支持。将每年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贷款总规模提高到200亿元,省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当年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予以年化1%的贴息补助,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20万元,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笔贷款已享受其他省级贴息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本贴息政策。完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银担风险分担机制。(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省委金融办,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金融监管局)
五、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单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贷额度、优化审批流程等方式,实现快评快贷。持续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深化专利质押登记全流程无纸化试点,积极稳妥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增量扩面。〔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省委金融办,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厅〕
六、鼓励企业股权融资。对当年度获得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股权投资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财政按其实际融资到账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发挥省级政府引导基金和省属金融机构的投资带动作用,支持设立专精特新系列子基金,撬动更多优质社会资本投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省委金融办,福建证监局)
七、加大市场开拓支持力度。依托省工业企业供需对接平台,开展线上线下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对接交流活动,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卡位入链”,实现与龙头企业高效对接、协同发展,省级财政按照活动规模、对接成效给予举办单位最高30万元奖励。综合运用政府首购、订购、推广运用等方式,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产品先试首用。对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首台(套)技术装备,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依法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限制采购。(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
八、支持企业引才留才。大力实施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政策,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积极引进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完善柔性引进人才职称评价机制。支持我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参加职称评审。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签订1年以上工作协议且每年累计在我省工作不少于2个月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不受国籍、户籍、社保等限制申报职称评审。柔性引进人才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职称和职业资格与我省同类人员同等对待。鼓励各地制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人才引进专项政策。(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人社厅)
九、加强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养。省级财政统筹安排提升企业家综合能力素质专项经费,建立常态化支持企业家参加培训机制,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机构举办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训班,组织赴先进制造业国家和地区考察学习,拓宽国际视野,提升国际竞争力。积极推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参加国家级人才研修项目。(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省委人才办)
十、强化服务保障。积极遴选、引进第三方服务机构,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研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规律,加强综合诊断,逐企梳理发展路径,量身定制成长方案,集聚服务资源支持企业强弱项、补短板,助推企业加快成长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可根据经营状况将经营性空置物业按照评估价直接协议租赁给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国资委)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新型工业化,进一步加大培育工作力度,推动我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有效提升,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加快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厦门市可参照执行,所需资金由厦门市政府统筹解决。 -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3年8月25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现就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的重大意义,明确总体要求
(一)重大意义。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在福建工作期间总结提出“晋江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对正确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党的二十大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出战略部署。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指引下,经过多年发展,民营经济成为福建经济的特色所在、活力所在、优势所在。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创新和发展“晋江经验”,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活力的迫切需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的重要意义,推动民营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再创优势。
(二)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两个健康”,聚焦新福建宏伟蓝图和“四个更大”等重要要求,坚持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着力以创新增动能、以转型优结构、以改革激活力、以开放拓空间,着力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良法善治的法治环境、便利高效的政务环境,着力加强民营企业党的建设、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推动福建从民营经济大省向民营经济强省跨越突破。
(三)发展目标。到2027年,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实施取得积极进展,民营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预计在册市场主体总数达940万户左右,个体工商户总数达670万户左右,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入榜企业数与我省经济规模相称;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显著增强,累计建设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和示范工厂600个以上,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15项、国家标准600项,累计培育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380家、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600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44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9000家,规上工业民营企业研发费用年均增长18%以上,民营企业研发活动和研发机构覆盖面显著提高;民营经济社会贡献显著增强,每年新增就业岗位50万个左右;国有经济布局和民营经济发展定位更加合理;具有福建特色的民营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模式和服务链条全面建成,全省营商环境水平居于全国一流行列。
二、加大鼓励、支持、引导力度,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四)坚持以创新驱动增添动能,推动民营经济成为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和产业链自主可控的重要力量
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支持民营企业打造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共同体。
1.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修订我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相关法规,健全有利于技术、人才、资金等创新要素向企业流动的政策环境。推行“揭榜挂帅”、“赛马”等新型管理制度,支持民营企业承担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加强基础研究与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完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管理制度和成果转化机制。出台《福建省促进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条例》,支持民营企业创新产品迭代应用。
2.加强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全省战略科技力量布局,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构建多层次科技创新平台体系。支持民营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共建产学研联合体、新型研发机构和协同创新中心,参与省重点实验室、省创新实验室建设,争创国家级创新平台。积极引进“大院大所大平台大机构”,加快向民营企业开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支持优势企业设立创新飞地。
3.强化人才战略支撑。深入实施产业领军团队、省引才“百人计划”、卓越工程师培养等人才项目,探索民营企业柔性引才机制。赋予科技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选择权。完善科技特派员“订单式”和“菜单式”技术需求精准对接机制。支持福州、厦门、泉州等地打造吸引集聚人才的重要平台。
(五)坚持以产业升级优化结构,推动民营经济成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力量
坚持发展实体经济,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省,推进产业补链延链升链建链,引导民营企业投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质量更好、效益更高、竞争力更强、影响力更大的发展。
4.发展壮大产业集群。支持民营经济加快链条协作、集群发展,做优做强做大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绿色经济、文旅经济,积极参与建设先进制造业强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超前布局未来产业,打造布局合理、区域特色明显的产业集群。整合提升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工业(产业)园区等产业平台,引导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向园区集聚。发展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5.梯次培育壮大民营企业。实施培优扶强龙头企业行动计划,健全省市县协同培育机制,培育一批世界一流企业。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构建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的梯度培育体系。引导龙头企业与中小企业深度融合、嵌入式发展。
6.推动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向核心零部件和高端制成品设计研发等方向延伸。推进传统产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推动低成本、模块化的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的推广应用,梯度培育“智能生产线—智能车间—智能工厂”。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参与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应用创新,通过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服务平台开发利用公共数据资源。深入实施绿色制造,推进资源循环综合利用,鼓励提高绿色电力消费。
(六)坚持以改革攻坚激发活力,推动民营经济成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力量
纵深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以重点改革突破带动整体效能提升,引导民营企业通过自身改革发展、合规经营,完善企业治理、提升治理效能,不断提升发展质量。
7.鼓励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依法推动实现企业法人财产与出资人个人或家族财产分离,明晰企业产权结构。引导民营企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制定修订。支持民营企业科学构建品牌架构体系,参与国外高端品牌并购,加快培育享誉全球的知名品牌。
8.支持积极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深化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对接合作。鼓励民营资本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国有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新设混合所有制企业等项目。支持混合所有制企业改制上市。
9.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鼓励民营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建立省级层面的企业破产常态化府院联动协调机制,完善“执破直通”工作机制,健全破产制度配套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企业强制退出改革试点。优化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相关政策,降低转换成本。
(七)坚持以开放提升拓展空间,推动民营经济成为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的重要力量
稳步推进制度型开放,建设开放强省、贸易强省,支持民营企业打造全球闽商经贸协作网络,深度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拓展民营经济发展空间。
10.深度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的政策。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对接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等,充分利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闽浙赣皖区域协作等平台,加强省际产业对接合作。
11.积极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支持民营企业用足用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规则,深耕海外市场。引导民营企业优化研发生产营销服务布局,培育国际营销服务公共平台和公共海外仓。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
12.优化产业链供应链全球布局。在确保安全自主可控前提下,提升民营企业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的供应能力,加快构建植根福建、面向全球的产业链体系。研究建立民营跨国公司培育机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参与推动中国—印度尼西亚、中国—菲律宾经贸创新发展示范园区以及中沙(福建)产业合作区等重点园区建设。加强闽港澳台产业协同,支持民营企业融入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
(八)坚持以共享发展增进福祉,推动民营经济成为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力量
引导民营企业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助推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区域发展差距和收入分配差距,积极投身光彩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做到“富而有责、富而有义、富而有爱”。
13.引导培育壮大中等收入群体。完善创业带动就业政策,鼓励民营企业自主自愿扩大吸纳就业。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完善工资分配制度,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14.引导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乡村振兴,因地制宜发展乡村特色产业,积极投身“万企兴万村”行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新时代山海协作,引导沿海地区民营企业有序向山区梯度转移。
15.支持更好履行社会责任。鼓励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做发展的实干家和新时代的奉献者,将社会责任理念融入企业战略、日常运营、产品全生命周期中。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应急救灾,支持国防建设。引导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境外项目,在走出去中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九)坚持以规范引导厚植优势,推动民营经济成为促进发展和安全的重要力量
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福建,引导民营企业深度融入新安全格局,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
16.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建立健全资本监管体系,全面提升资本治理效能。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健康、养老家政、文化、旅游、体育等新兴服务领域。支持平台企业在创造就业、拓展消费、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研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项目清单并加强推介。
17.加强风险防范管理。引导民营企业建立覆盖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市场运营等各领域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健全民营企业风险监测、预警、应对机制,对严重影响企业运营并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情形提前预警。
18.强化安全生产保障。引导民营企业把安全发展贯穿生产经营全过程,加强核心基础零部件等生产保障,提高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提升应急扩产转产能力。健全促进对外投资政策和服务体系,指导支持民营企业防范应对贸易保护主义等外部挑战。
三、完善市场经济制度,营造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一流营商环境
(十)坚持以有序竞争筑牢基石,增强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活力
创新制度供给,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构建竞争公平有序的市场体系,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不断增强民营企业发展的内驱动力。
19.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全面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健全隐性壁垒线索发现、认定、处置全流程网上办理机制。优化政府采购,按规定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20.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制度。出台促进公平竞争相关法规,修订《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歧视性规定和做法。强化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
21.依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出台《福建省社会信用条例》。推广信用承诺和信用评价,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依法依规公示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做到“新官要理旧账”。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十一)坚持以公正法治稳定预期,增强民营企业心无旁骛谋发展的信心
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深化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全力构建新型监管机制,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让企业家放心创业、安心经营、专心发展。
22.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修订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相关法规。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准确适用民营经济主体违法行为处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和涉案财产处置程序。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强化民营企业腐败源头治理,依法加强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企业利益犯罪行为的打击。
23.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出台我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相关法规。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力度,落实国家关于商业改进、文化创意等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商标恶意抢注等违法行为。构建省市县三级联动、行刑衔接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
24.完善监管和执法体系。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协同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优化提升省一体化大融合执法平台,杜绝选择性执法,减少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依法推行涉企行政执法“首违不罚”、“轻微不罚”。对新兴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十二)坚持以优质政务贴心服务,增强民营企业享受宜商优惠政策的便利
创新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加快打造能办事、好办事、办成事的“便利福建”,打响数字化营商环境品牌,全力建设让人民更加满意的政府,提升民营企业获得感。
25.优化政务服务格局。建设企业掌上服务专区,推动政务服务“一网好办”。执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深化“一件事一次办”、“一业一证”改革。完善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全面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推广告知承诺制。深入推进涉及民营企业的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26.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完善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进行常态化公示,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杜绝以评比达标表彰等形式向企业收取费用或变相收费。畅通投诉举报平台渠道,加强各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公开曝光违规收费典型案例。
27.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督机制,加强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的曝光。完善拖欠账款清理与巡视、督查、审计等制度的常态化对接机制。
(十三)坚持以服务提质强化保障,增强民营企业高效平等获取要素的能级
构建流动自主有序、配置更加高效公平的要素市场化体制机制,优化民营企业融资服务,保障民营企业用地、用工、用能等需求,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
28.强化融资支持保障。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特点推出差异化金融产品,扩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提高民营企业获得贷款便利性和实效性。加强“金服云”等线上融资服务平台推广运用。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推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专项支持计划扩大覆盖面、提升增信力度。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作用,加强民营上市后备企业培育。
29.强化用工需求保障。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育一批我省急需的高技能产业人才。健全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激励机制,完善职称评审办法,建立职称申报兜底机制。完善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优化职工住房、就医、就学、落户等职业发展环境。
30.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支持民营企业选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适宜的用地方式。有序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和安全等前提下,鼓励探索以工业为主导功能的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方式,支持民营企业依法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市场环境变化在混合产业用地中合理转换产业类型。
31.强化能源资源要素保障。推进工业园区供热、供气等公共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提高电、气、热等能源供应保障能力。探索和健全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等交易机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储能等新能源投资建设。
(十四)坚持以亲清互促优化环境,增强民营企业行稳致远的发展决心
弘扬优良作风,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构筑“干部敢为、地方敢闯、企业敢干、群众敢首创”良性机制。
32.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健全挂钩联系重点民营企业等制度机制,完善与商会组织、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建立民营企业诉求收集、转办、督办、反馈闭环平台,探索构建“企业诉求—平台吹哨—部门报到”助企服务制度。大力推进闽商回归工程,探索建立领导干部挂钩联系省内外商会机制。完善民企签约项目落地协调机制。持续提升“党企新时空·政企直通车”平台服务效能。鼓励民营经济人士积极主动同各级党委和政府及部门沟通交流。
33.制度化规范政商交往。研究制定规范政商交往行为的意见,明晰交往边界和底线,推动政商交往亲而有度、清而有为。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公职人员主动依法依规服务企业,同时加大监督力度,严肃查处在涉企服务中懒政怠政、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坚决治理政商勾连破坏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环境问题。
34.强化政策沟通和预期引导。落实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提升涉企政策稳定性、连续性和针对性,基于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依法依规履行调整程序,合理设立过渡期。加强直接面向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发布和解读引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积极组织召开民营经济座谈会。支持各级政府部门邀请优秀企业家开展咨询。
(十五)坚持以企业家精神凝聚力量,营造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社会氛围
持续激发民营企业家敢为人先、敢拼会赢的精神特质,凝聚崇尚创新创业正能量,营造尊重企业家价值、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的舆论氛围。
35.加强优秀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建立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数据库,完善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体系。优化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结构,稳妥做好推荐优秀民营经济人士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工作,发挥工商联在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有序政治参与中的主渠道作用。支持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在国际经济活动和经济组织中发挥更大作用。支持年轻一代民营经济人士在青年组织中更好发挥作用。
36.完善民营经济人士教育培训体系。完善民营企业培训制度,构建多领域多层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体系。深化福建青创创业导师库建设,健全年轻一代民营经济人士培育“导师制”,推动事业新老交接和有序传承。创新开展“党建引领产业发展”系列专题培训。
37.深入践行企业家精神。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加快建设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的宣传报道,引导全社会客观正确全面认识民营经济和民营经济人士,定期开展福建省优秀民营企业家和优秀民营企业表彰。加强涉民营经济舆情跟踪监测,依法严厉打击以负面舆情为要挟进行勒索等行为。鼓励科研机构、高端智库等加强闽商文化研究。研究设立“福建民营企业家日”,探索设立闽商博物馆。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全省各级党组织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深入实施“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科学谋划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新举措,全方位推动新时代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十六)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高位统筹协调,建立全面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协调机制,压实部门责任,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开展新时代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综合改革。全面增强民营企业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推动党的组织和工作在商会有效覆盖,支持工商联更好发挥作用。
(十七)健全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建设机制。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健全民营企业党组织与涉企部门党组织对接机制,深化党建强企“联合行动”。在民营企业中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积极稳妥做好在民营经济代表人士优秀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积极探索创新民营经济领域党建工作方式,鼓励民营企业把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在人员、经费、场所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八)及时做好总结评估。统合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工作力量。强化已出台政策的督促落实,在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中对涉民营经济政策开展专项评估审查。持续完善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督导机制。加强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和分析评估。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大胆探索,不断创新和发展“晋江经验”,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要以适当形式予以固化,为丰富发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贡献福建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