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关于修改《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一)修改《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是深化数字福建建设、推进行政执法数字化转型的必然要求
“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提高政府治理数智化水平”,为“十五五”时期数字政府建设明确了顶层要求。我省紧扣国家部署要求,先后出台《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五五”数字福建规划》,作出“推动数智赋能政府高效协同”的工作安排,围绕“深化打造智能高效的数字政府”,对我省协同高效数字政府建设进行系统谋划。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以下简称“闽执法”平台)作为数字福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推进行政执法数字化转型的关键功能。修改《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统筹规范“闽执法”平台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与落地应用,健全平台运行管理制度,为我省持续完善数字化行政执法体系提供坚实制度支撑,推进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建设双轮驱动。
(二)修改《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是落实《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完善我省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的重要举措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国务院令第825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5年12月17日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系统构建了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明确了监督内容与实施方式,为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闽执法”平台作为我省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核心数字化载体,是落实《条例》要求的重要抓手。修改《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有利于进一步健全我省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实现对我省行政执法活动的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数字化监督。
(三)修改《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是破解“闽执法”平台运行突出问题、持续建强用好平台的现实需要
《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以来,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广泛应用“闽执法”平台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有力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存在部分执法案件“体外循环”、平台运行问题反馈处置不及时等突出问题,制约了平台功能的进一步发挥。为压实平台应用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平台规范化应用水平,充分释放数字化赋能行政执法的效能,有必要对《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予以修改,以刚性制度规范平台建设、使用、运维全流程管理。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解决行政执法“体外循环”
(二)关于打通数据壁垒
(三)关于加强“闽执法”平台应用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保障
国家及各省市发展改革委
本省设区市发改委系统
省直厅局单位
国家及各省市发展改革委
本省设区市发改委系统
省直厅局单位
主办单位: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维护单位:福建省经济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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