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 孔繁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福建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福建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
人力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人力资源市场是促进各类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人力资源服务业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载体抓手。党的十九大提出,要着力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党的二十大要求,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省委、省政府印发有关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文件,要求推动人力资源市场地方性立法,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做大做强。制定条例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条例是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的法治保障
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相当一段时间内,人力资源市场被划分为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相应的地方性法规《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分别于1998年、2002年公布施行,迄今已超过20年。近年来,我省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日益形成,各地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整合工作顺利推进。面对快速发展的新态势,原有的地方性法规已经难以适应,相关内容与人力资源市场现实脱节的问题日益突出,在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放管服”改革等方面问题的规范、统一、优化亟待通过立法予以解决。特别是2018年国务院《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公布实施以来,制定出台新的人力资源市场地方性法规已成为提升我省人力资源市场现代化、法治化建设水平的迫切要求。
(三)制定条例是进一步推动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的现实需要
人力资源服务业是近年来快速兴起的现代服务业新兴门类。近年来,人力资源服务业及其面临的市场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零工市场就业等新就业形态不断涌现,人力资源服务业新业态层出不穷。同时,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也面临着创新能力不足、专业化程度不高、综合竞争力不强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制定专门的人力资源市场地方性法规加以引导和规范。制定条例能够为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有力推动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关于《条例(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草案)》采用章节式结构,包括总则、人力资源市场培育与促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行为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56条。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主体职责的问题
为强化政府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服务,更好促进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条例(草案)》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适用范围,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以及对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二条)。二是明确政府职责,县级以上政府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工作的领导,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第五条)。三是明确部门职责,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发改、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六条)。四是明确社会组织参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组织依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第七条)。
(二)关于人力资源市场培育与促进发展的问题
为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多层次发展,支持人力资源服务创新发展,《条例(草案)》从以下五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县级以上政府建立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健全人力资源开发机制,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按照规定使用相关领域资金,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二是县级以上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做好重点产业、重要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需要,引导资本、技术、人力资源等要素集聚,推动建设符合市场需求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三是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高等学校合作,为高等学校毕业生提供求职招聘、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求职应聘等专业化服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四是县级以上政府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加强数字化创新应用,优化人力资源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省政府人社部门推动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系统,实现动态管理;鼓励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实施管理、技术、产品和服务创新,建立数字档案资源库(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五是鼓励和支持开展人力资源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港澳台地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资合作机构(第二十二条)。
(三)关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问题
为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有序规范开展,《条例(草案)》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组织实施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项目,依法提供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免费提供相关服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二是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行政许可的内容作出细化规定,并对备案管理、事项变更等作出规定(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一条)。三是规定人社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办理要求及材料目录(第三十二条)。
(四)关于人力资源市场行为规范的问题
确立人力资源市场行为规范,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为此,《条例(草案)》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用人单位发布或提供的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招用人员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二是明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的信息保密义务、对用人单位材料的核实义务以及相关禁止性行为(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三是明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应当制定相关方案,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应当遵守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四是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第四十二条)。
(五)关于监督管理的问题
对人力资源市场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进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健康规范发展。为此,《条例(草案)》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体系,人社部门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支持诚信合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八条)。二是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制定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诚信典型选树和失信行为曝光机制,依法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第四十九条)。三是要求开展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诚信服务等方面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第五十条)。四是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第五十一条)。
《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