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福州市、厦门市下放部分省级审批事项的通知》解读材料

发布时间 : 2022-07-28 11:32 来源:福建省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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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赋予地方更大发展自主权,支持福州实施强省会战略和厦门建设高质量发展引领示范区,省政府印发《关于向福州市、厦门市下放部分省级审批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下放(或委托)39项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更好发挥省会城市和经济特区辐射带动作用。

  一、基本考虑

  (一)立足发展需求。下放(或委托)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经多方多次进行深入对比研究和论证,立足符合福州市、厦门市两地高质量发展需求,确保事项“应放尽放”。

  (二)突出依法下放。省审改部门认真审核下放(或委托)事项标准规范和监管措施等,依法依规提出调整意见。省法制部门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事项进行评估研究,召开专家评估论证会,强化合法性审查把关,避免事项“为放而放”。

  (三)强化审管联动。省级有关部门将制定配套措施,积极推进衔接,福州市、厦门市将强化组织领导,扎实有效承接。共同加强审批监管协同,提升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杜绝事项“一放了之”。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正文和附件。正文第一部分对省级有关部门在下放(或委托)过程涉及的措施、调整注意事项等提出具体要求,确保下放稳妥有序;第二部分对福州市、厦门市承接事项过程中涉及的组织实施、优化审批和监管行为等进行明确,确保有效承接;第三部分对省市两级涉及的政务服务平台相关事项信息进行完善调整,保证各项政务服务信息准确清楚,规范事中事后监管。附件《省级有关部门向福州市、厦门市下放省级审批事项清单》共涉及11个省级有关部门、39项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同时下放(含委托)福州市、厦门市20项,单独下放(含委托)福州市9项,单独下放(含委托)厦门市10项,明确了下放(含委托)事项名称、设立依据、省级下放部门、下放方式和监管措施等,为下放(含委托)事项提供工作规范。

  三、下放(或委托)事项把握的原则

  (一)拟下放事项把握的原则。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规定由省级行使的行政职权,原则上不得下放;对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决定等未明确由省级单独行使,而是省、市、县三级或者省、市两级共同行使的,可以组织下放。此次共下放17项,涉及中等职业学校审批、技工学校审批、取水许可、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备案等。

  (二)拟委托事项把握的原则。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由省级行使的行政职权,依据《福建省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实施规定》,采取委托的方式,由行政审批机关委托给福州市、厦门市有关部门行使。此次共委托22项,涉及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中医医疗广告发布审查、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资格许可、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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