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 2022-01-19 17:24 来源: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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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印发了《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对《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政策亮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背景依据 

工资保证金是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的重要兜底保障措施。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明确提出,要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2020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行,将工资保证金制度由政策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2021年8月,人社部等七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工资保证金管理。为进一步细化工资保证金实施规程,推动《规定》全面正确贯彻落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细化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规范、操作流程和监管要求,统一规范存储比例、差异化存储等,确保《规定》得到全面正确实施。 

三、起草过程 

2021年8月,我们着手开展文稿起草工作,一是请各地市梳理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建立情况和难点堵点,研究健全完善制度的对策建议;同时商请省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单位提出制定《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二是根据省级相关单位和各地市意见建议,形成《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地市人社部门意见,同时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是赴泉州、厦门市开展现场调研,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和部分银行、保险公司、工程担保公司、施工企业召开座谈,征求对文稿的意见。四是根据调研及征求意见情况,对文稿修改完善,形成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并再次征求省级相关单位和地市意见。根据第二次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后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印发施行,同时报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四、范围期限 

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以及使用返还等事项适用本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已按属地原有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或保函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动用和返还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本实施办法施行后新开工工程和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在建工程工资保证金按照本实施办法及各设区市具体操作细则执行。 

五、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实施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监管部门及管理层级等,阐述工资保证金、总包单位的概念,明确工资保证金可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替代。 

第二章,工资保证金存储规则。规定工资保证金的存储主体和存储方式,规范经办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的资质条件以及备案管理,工程担保公司存储风险保证金的义务,规范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的程序和经办机构的职责,按合同额分档明确了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限额,建立差异化存储机制,明确保函、保证保险的性质,规定工程项目应在工资支付全周期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 

第三章,工资保证金使用方法。主要规定了工资保证金的使用、返还机制和权利救济渠道。明确元旦、春节等特殊事件节点及发生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时的支付时限以及工程担保公司风险保证金的使用机制,确保工资保证金能切实发挥效用。建立主动清查和退还机制,对符合返还条件但相关施工企业未申请返还的,主动启动返还程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四章,工资保证金监管办法。主要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的监管责任,不履行工资保证金存储义务的法律责任。明确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禁止违法动用,加快推进我省工资保证金管理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工资保证金线上管理。人社部门要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明确经办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的违法违规情形和处置方式。 

第五章,附则。明确工资保证金具体实施办法和解释权,各地市人社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六、政策亮点 

(一)全省统一规范。近年来,各地根据国家和省级政策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均建立了工资保证金制度。但各地在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存储上限、监管部门以及使用返还程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亟需统一规范,以便于企业遵守执行。《实施办法》对存储比例、存储形式等事项都做了全省统一规范,解决地市间政策不一致、“待遇”不一致的问题,为施工企业提供公平统一的营商环境。 

(二)减轻企业负担。一是根据《规定》授权,将免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合同额由300万提高至400万。二是明确总包单位在同一个地市有多个在建工程,下浮0.5%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三是按施工合同额分3级规定了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施工合同额越高的存储比例越低,同时规定了每级的存储上限,防止出现不必要的大额工资保证金,尽量减少企业资金占用。四是明确被认定为“无欠薪标杆项目”的,该项目工资保证金可提前全额返还。 

(三)创新存储形式。根据《规定》授权,引入了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扩大政策供给。《实施办法》明确除现金、银行保函两种形式外,还可使用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替代工资保证金,施工企业可自主选择最优惠最有利的形式存储工资保证金,进一步降低企业资金成本。 

(四)推进数字监管。《实施办法》明确,依托省劳动监测预警大数据平台,动态监管工程项目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建立工资保证金数据共享机制,构建全省集中的欠薪案件数据库和信用管理数据库,作为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的依据。 

(五)防范经办机构风险。一是建立备案机制,规定符合条件的经办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应到属地人社部门备案。二是实行动态备案,明确备案期为2年,备案期满后,经办机构需重新备案。三是建立退出机制,明确经办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的违法违规情形,对违反监管规定的经办机构,予以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出我省工资保证金业务范围并向社会公开。 

七、关键词诠释 

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解读处室:劳动保障监察局 

解读人:周朝强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91-8752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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