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 2021-10-29 14:50 来源:运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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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实施党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以及《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福建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方案》,进一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推动我省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强省级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我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二、管理办法的起草过程

  为适应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在福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启动了《福建省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结合我省知识产权工作实际,经过多次专题讨论、征求意见建议、反复研究修改,起草了《福建省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经向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征求意见,共收到相关修改意见17条,经对各方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逐条梳理研究,充分吸纳各方面的合理意见,对修订内容作了修改完善。后经数次交流讨论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同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要求,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于2021年10月14日印发本管理办法。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本管理办法是在原福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福建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等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修订后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二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关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为支持军民两用技术深度融合发展,将国防发明专利权纳入适用范围。

  (二)关于授权发明专利资助项目

  1.取消部分资助项目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要求,为深入开展专利质量提升工程,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相关支持政策,取消授权发明专利及其年费资助,取消PCT国际申请阶段资助。同时为推动我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质量,仍保留对国外(地区)授权发明专利的资助。

  2.调整资助标准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政策要求,调整国外(地区)授权发明专利资助标准:获得美、日、欧职务发明专利授权的,由每件资助20000元调整为4000元,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由每件资助10000元调整为1000元,非职务发明按职务发明标准的50%执行。每家企业(个人)每年资助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申请程序、条件调整

  为加强项目预算管理,国外(地区)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申请由常年受理修改为每一年度集中受理上一年度授权的国外(地区)发明专利资助申请。

  (三)关于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

  为适应金融市场利率变化,贴息计算标准利率由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为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同时,为扩大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政策受益面,贴息比例从30%-50%调整为20%,每家企业享受贴息累计金额由不超过5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

  此外,为完善知识产权质押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发挥知识产权增信增贷作用,对通过购买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或在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下获得融资的小微企业,保险或担保覆盖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按50%的比例给予贴息。单笔融资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调整为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每年集中受理上一年度已还清贷款的贴息申请。

  (四)关于知识产权金融创新项目补助

  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自贸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号)要求,为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创新,探索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对知识产权证券化创新示范项目,按实际发行额的1%,给予单个发行主体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五)关于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

  明确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资金支持标准,即对立项的软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30万元,一般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10万元。

  (六)关于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项目

  为加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明确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金额,对首次列入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每家奖励10万元。

  (七)关于专利转化运用奖励(补助)

  为推动专利转化运用,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结合《财政部办公室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 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通知》(财办建〔2021〕23号)要求,调整高校科研单位开展专利转化运用奖励比例和限额标准,比例从原来的20%调整到30%,限额标准从每项最高不超过5万元调整为每项不超过10万元。取消企业购买高校科研单位专利补助的分档计算标准,改为统一按交易额的30%给予补助,每项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30万元。

  (八)关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补助项目

  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我省企业维权援助能力,降低维权成本,增加我省企事业单位购买知识产权保险补助,对保险涉及专利执行险及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的,按保费的50%给予补贴。

  (九)关于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奖补项目

  按照《福建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方案》要求,实施正向激励,对在知识产权执法办案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奖补。

  四、管理办法的执行期限

  管理办法执行期限为2021年至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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