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发改委(局)、住建局(城管局、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交通建设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116号)的要求,我们制定了《水电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
2022年8月11日
水电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116号)的要求,切实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全面清理整治供水供电供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坚持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零容忍”,切实降低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要强化协同治理、上下联动,层层压实责任,督促水电气企业严格落实有关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重点任务
(一)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收费。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负责的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城镇配套基础设施的公共管网建设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投资建设,严禁转嫁企业和用户。各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企业收入的,应于2024年1月1日前结合理顺水电气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予以取消。
(二)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内有关收费。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的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自愿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施工建设的,除正常建设安装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三)清理取消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在建筑区划红线内运行维护等方面正常产生的费用,明确计入定价成本后,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单位不得利用垄断地位获取不合理收益,特别是在用户工程竣工后,以检验费、试验费、验收费、开通费、接入费、增容费等各种形式、名目收取费用。
(四)清理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要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要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将自用电费转嫁给终端用户,将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费用在电费中加价,以及超过规定的允许最大上浮幅度提高供电价格和清退已收取的不合理费用不彻底不及时等行为。
(五)清理规范其他不合理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收取水电气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严禁以水电气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严禁在收费清单外收取其它费用。
三、组织实施
水电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由各市、县(区)发改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住建局(城管局、市政园林局)组织实施。各地要层层压实责任,紧盯水电气企业严格执行相关政策,确保取得实效。自查自纠工作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调查摸排(2022年8月15号前)。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了解本行政区域内水电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具体情况和问题,摸排查清投诉举报线索,系统梳理,逐项分析,并填写附表1、2。请各地全面统计国办函〔2020〕
129号文实施以来(2021年3月1日至今)清理规范水电气收费项目和金额情况,并填写附表3。
(二)集中整改(2022年8月25号前)。根据调查摸排情况,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举一反三提出整改措施。
(三)工作总结(2022年8月底前)。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应于8月30日前汇总本辖区各县、市(区)自查自纠情况及附件1、2、3并对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的意见建议形成报告,上报省发改委、住建厅、福建能源监管办。省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分析各地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形成水电气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报告上报国家三部委。
国家及各省市发展改革委
本省设区市发改委系统
省直厅局单位
国家及各省市发展改革委
本省设区市发改委系统
省直厅局单位
主办单位: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维护单位:福建省经济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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