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2-05-20 17:47 来源:省交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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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中心(局)、省高指、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省交通质安中、省交通保障中心、省交通通信与应急中心:

  修订后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2号)已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2〕67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以下事项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加快推进告知承诺制、优化营商环境的同时,加强告知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对以告知承诺制方式通过行政许可决定的监理企业,省厅将在三个月内组织省交通质安中心对其承诺事项进行核查;发现违反承诺的,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2022年5月31日及之前资质证书有效期已届满且已提交延续申请(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收件为准)的企业,原证书有效期自动延续至2023年1月1日(证书不再办理换证);有效期已届满但未提交延续申请和5月31日之后届满的,在有效期届满后原证书自动作废。有效期到期企业应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时提交资质申请或延续,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

  三、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管职责,开展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事中事后监管;要以动态核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精准监管、信用考核等方式,对企业是否符合资质条件、是否履行法定义务等开展监督,发现问题的按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处理。

  四、省交通质安中心负责做好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事务性工作(联系电话:0591-87077655)。省交通保障中心、省交通通信与应急中心为资质许可的网上办理、电子证照发放、系统数据传递等提供信息系统支持和技术支撑。

  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2号)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2〕674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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