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向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2-04-08 16:47 来源:福建省政府网站
| | | |

有关省属高校、厅属单位(学校):

  为帮助服务业领域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有关企业向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的通知》(闽财资函〔2022〕2号)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减免政策

  (一)实施主体。厅经费直管单位(学校)及所办企业。

  (二)减免对象。承租厅经费直管单位(学校)及所办企业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执行口径

  1.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免除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免除3个月租金。2022年实际租期小于应免除租期的,按实际租期予以免除。

  2.单位(学校)前期已自行出台减免政策的,应做好政策衔接,与承租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协商解决,但减免标准不低于本通知要求。

  3.单位(学校)及所办企业位于省外的出租房屋,相关部门和企业可按本通知向承租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也可以执行当地房屋租金减免政策。

  二、办理流程

  在房屋租期内,由符合条件的减免对象直接向出租方提交减免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单位(学校)根据内部审批程序,及时审批承租方减免申请。审批通过后,单位(学校)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承租方并办理租金减免手续。不符合减免条件的,由单位(学校)负责解释。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单位(学校)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担当,认真研究制定房租减免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租金减免工作高效落实到位。

  因减免租金影响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二)及时反馈信息。单位(学校)减免租金后,每月30日前,将本单位(包含所属企业)减免租金情况表报送省教育装备与基建中心。

  (三)严肃工作纪律。单位(学校)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程序,公开公正操作,防止出现借机随意扩大减免范围、输送不当利益、暗箱操作。对于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资流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联系人:胡明,联系电话:0591-87569752,电子邮箱:jytgzb@fjsjyt.cn

  福建省教育厅

  2022年4月6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