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思路
(一)坚持综合保障
厦门市财政局首次在全国提出构建供应商五项权利保障体系,即公平参与采购活动、充分获取采购信息、降低采购交易成本、正当履行合同、依法获得救济的权利,围绕这一体系持续完善监管机制、强化制度建设,不断提升供应商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
从供应商反映最强烈的采购文件公平性问题入手,出台采购文件负面清单、采购需求标准、评审因素设置指导性意见等;针对供应商减轻交易成本负担的需求,制定实施减免投标(履约)保证金、提高预付款比例、中介代理服务费优惠等措施;制定供应商风险提示、服务提示,从正反两方面引导供应商减少投标失误、更好参与采购活动。
(三)坚持创新引领
既对标学习先进地区经验,又立足本市实际,发挥特区精神,在全国率先推出多项创新措施,如示例式采购文件负面清单、风险提示制度、监管动态通报制度、电子档案管理制度等,为其他地方提供参考借鉴。在全省率先实施采购意向公开、取消纸质投标文件、试行“信用承诺制”准入管理等,持续引领优化营商环境建设。
二、主要改革举措
(一)促进公平竞争
1.印发《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在全国首次以示例方式明确政府采购文件编制的禁止设置内容,使负面清单实现可落地、可操作,规范采购文件编制,有效促进公平竞争。
2.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有关文书范本》。在全国率先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制定《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实施计划》《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一般性审查意见书》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重点审查意见书》等四份文书范本,规范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一般性审查意见书和重点审查意见书文书样式、内容、编制要求,进一步规范采购文件编制。
3.建立健全采购需求标准体系。陆续出台物业服务、打印机、碎纸机、复印纸、办公家具、课桌椅、空调等部分通用项目采购需求标准,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参考使用,避免不合理倾向性、歧视性和排他性。
4.制定采购文件评审因素设置指导性意见。规范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商务、技术评审因素设置要求,推动评审因素细化、量化和标准化。
5.在全国率先建立采购活动风险提示制度。陆续发布6期《厦门市政府采购活动风险提示》,分别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以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采购信息公开等常见问题编制风险提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降低各类主体违规风险。
6.在全国率先建立政府采购监管动态通报制度。分别针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行政处罚情况、评审专家违规行为等情况进行通报,印发4期政府采购监管动态通报,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二)减轻供应商负担
1.取消收取纸质投标文件。采取电子化投标(响应)的采购项目,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交纸质投标(响应)文件,为供应商节省大量制作纸质投标(响应)文件的成本。
2.减免投标保证金。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免收投标保证金。因项目金额较大、供应商资信问题等确需收取的,应当对中小企业予以减免,并允许供应商通过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提供。据统计,自2020年7月至今年6月,全市政府采购项目累计免收投标保证金9.1亿元。
3.减免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资信、市场供需等情况对中小企业免收或减半收取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允许供应商通过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提供。
4.规范质保金管理。要求货物、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工程项目收取质量保证金的,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5.鼓励预付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规模、供应商资信等情况,在采购合同签订后向中小企业支付合同金额 50%以上的预付款;同时一般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预付款保函或保证金。
6.代理服务费优惠。对中标的中小企业,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行业标准不低于10%的比例下浮予以收取代理服务费,并且不得在收取标准以外收取其他费用。
(三)提高透明度
1.加强采购文件预公告。采购预算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300万元(含)-500万元技术复杂、影响重大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对采购文件预公告3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2.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定媒体、重点信息发布要求,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3.率先实施采购意向公开。在全省率先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市级、区级政府采购项目分别自2020年9月1日、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采购意向公开,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
4.强化自行采购招标信息公开。要求采购人自行采购的招标项目招标信息(资格预审公告)、中标结果应当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开,便于供应商查阅。
(四)提升办事便利度
1.简化资格证明材料。因疫情影响享受缓缴或免缴社保资金、税款的企业,无法提供相关社保、税收缴纳证明材料的,提供有关情况说明视同社保、税收缴纳证明材料提交完整。
2.试行“信用承诺制”准入管理。预算金额5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基本资格条件采取“信用承诺制”,供应商提供资格承诺函的即可参加采购活动,在投标文件中无需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3.编制供应商服务提示。针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常见失误和问题,编制供应商服务提示,引导供应商减少投标失误、提高中标成交精准度。
4.发布《厦门市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策问答》。针对供应商日常比较关注、咨询较多的有关全市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策问题,整理编制了50道问答,便于供应商熟悉掌握政策,为供应商更好参与政府采购和享受政策红利提供方便。
(五)强化权利保障
1.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使用的通知》。取消供应商提交信用查询记录要求,依法保障供应商权利,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
2.加强履约支付权利保障。要求采购人不得故意设置履约障碍、不得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约定以外附加不合理的验收条件、不得附加未约定的其他条件拖延支付合同款项。
3.统一质疑投诉文书范本。出台《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有关文书范本的通知》,进一步统一质疑投诉文书范本,规范全市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工作。
4.制作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指引。细化有关规程、流程和要求,更好保障供应商知情权、救济权。
国家及各省市发展改革委
本省设区市发改委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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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维护单位:福建省经济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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