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创新实行失信 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机制

发布时间 : 2020-08-11 11:0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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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今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把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作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抓手,持续抓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2020年福建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贯彻落实,聚焦企业关切,对标先进水平,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探索实施一批突破性引领性改革举措,取得良好成效。

  为推动全省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升,总结交流、复制推广各地各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典型经验做法,福建省发改委(省营商办)日前印发推广各地各有关单位共16个典型经验做法,福建省发改委微信公众号逐一予以推出,供大家互相学习借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创新实行失信

  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机制

  2020年5月25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充分肯定:“福建宁德等法院推行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促进自动履行率大幅提升,营造了褒扬守信的社会氛围。”该项制度从2019年底在全市法院实行以来,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背景情况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建立了具有创新性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2016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全国法院坚持“上是常态,不上是例外”的原则,将大量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在申请银行贷款、乘坐飞机软卧、高消费等方面进行了限制。

  为更好地提高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促进自动履行率提升,真正树立失信惩戒和诚信激励的导向,宁德中院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各方关切,制定施行《加强涉金融执行工作助力化解金融风险的若干工作意见》《新形势下进一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意见》《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25条措施》等,并在此基础上,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经充分酝酿、反复研究,于2019年12月27日制定出台《关于在全市法院实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并制定《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信用修复激励评分表》,努力为“诚实而不幸的”人员提供 “重生”机会,为进一步营造诚信社会、优化营商环境、激励万众创业提供更加精准的司法服务保障。

  二、主要做法

  (一)提出申请。对拟被纳入及已经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强烈愿望和积极行为,但暂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可以依据正当事由向执行法院申请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申请书、承诺书和证明材料,经执行法院按照《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信用修复激励评分表》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避免因失信受限。

  (二)审查条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信用修复激励评分表》共包含7类13项评分项目,分别是:1.是否提供通讯方式、经常居住地、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基础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的;2. 经传唤(包括电话、短信等)于规定时间内到达法院配合执行;3. 严格遵守财产滚动申报制度;4.严格遵守限制消费令;5.配合人民法院处置现有财产;6. 有明确的履行计划并开始履行或有证据证明确无财产;7.存在适宜信用修复的其他情形。在7类评分项目中,针对不同情形设定了不同的取分标准,评分达到100分的,方可进行信用修复。

  (三)权利救济。信用修复并不是对被执行人放宽惩戒标准,而是激励被执行人主动履责,其中,对于信用修复的审查,坚持权利救济、滚动审查和从严惩戒的原则:一是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法院同意失信信用修复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进行审查处理;二是执行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可以对暂停适用信用惩戒的被执行人实行滚动式审查,发现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应立即恢复适用信用惩戒措施,并通知当事人;三是从严惩戒,在暂停适用信用惩戒期间,发生违规情形的,立即取消信用修复资格,延长失信发布期,并依法从严处以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取得的成效

  信用修复机制试运行以来,截至2020年6月,已对219名被执行人进行了信用修复,促进了147人履行还款义务,99人达成还款意向,累计金额达1.04亿元。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法院在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通过为有的企业被执行人紧急修复信用,由金融机构配套提供信贷支持,助力相关企业复工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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