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项目(考核类)建设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考核办法》(2013年修订)和《福建省重点项目(考核类)参建单位业绩信誉评价登记办法》(2013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 2013-09-27 16:51

闽发改重点〔2013〕811号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项目(考核类)建设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考核办法》(2013年修订)和《福建省重点项目(考核类)参建单位业绩信誉评价登记办法》(2013年修订)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重点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重点办:

  为进一步做好省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考核及参建单位业绩信誉评价登记工作,提升重点项目管理水平,省重点办组织对2007年制定的《福建省重点项目(考核类)建设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考核办法》和《福建省重点项目(考核类)参建单位业绩信誉评价登记办法》(闽重办[2007]48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重点项目(考核类)建设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考核办法》(2013修订)和《福建省重点项目(考核类)参建单位业绩信誉评价登记办法》(2013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修订后的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闽重办[2007]48号文同时作废。

  请根据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好考核评价工作,并将本考核评价办法印发项目建设单位贯彻执行。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反馈省重点办。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重点项目(考核类)建设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考核办法(2013年修订)

  为促进省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加强管理,确保项目建设目标实现,根据《福建省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政[2002]29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重点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闽政办[2013]4号)关于加强省重点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重点办每年组织对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具体办法如下。

  一、考核对象:考核类省重点项目(包括在建项目和预备项目)建设单位。

  二、考核内容与办法

  1、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结果分为较好、一般、较差。

  2、考核内容包括项目年度投资完成与形象进度目标实现、质量安全生产、廉政建设、内部制度建设、招投标和工程投资控制、合同履行、征地拆迁安置、协调解决问题、执行建设法律法规、安全保卫工作情况等10项。

  3、总体考核结果依分项考核结果而定,所有分项结果评为较好的,总体评为较好;分项中年度投资完成与形象进度目标实现情况、质量安全控制情况、廉政建设情况等3个分项中任一分项评为较差,或其它7个分项有4个以上评为较差的,总体评为较差;在考核活动中,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经考核部门查实,评为较差;其余的,评为一般。

  三、考核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对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指标在年底前进行自评,自评情况报项目分级管理单位,由项目分级管理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重点办。省重点办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各设区市重点办及平潭综合实验区重点办的意见和组织抽查的情况,综合评定后作出考核结论。

  对拟评为较差的项目建设单位,省重点办在正式公布前,将通知项目分级管理单位,由其转告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可依程序向省重点办提出复核申请。

  2、考核结论通报项目分级管理单位,并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www.fjdpc.gov.cn)公布,公开接受社会查询。

  附表一

  省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考核内容与规则

内容

考核指标

考核结果

1、年度投资完成与形象进度目标实现情况

(1)在建项目:

完成年度下达的形象进度目标,年度投资计划完成80%以上的,为较好;

由于建设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年度形象目标进度比计划滞后3个月以上,或年度完成投资不到计划60%的,为较差。

(2)预备项目:

全部实现年度工作目标的,为较好;

年度目标中预定的关键节点(如用地审批、施工图设计、施工招标等)未实现的,为较差。

 

2、质量安全生产情况

质量及安全控制措施和管理体系完善,一次交验合格率达100%,现行规范标准有优良等级评定要求的,以及合同有约定创优等级的,应符合相应的优良等级标准,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每次专家检查均被评价为较好的,为较好;

未设质量管理机构,或重要结构返工处理的,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或发生一起较大事故以上或两起一般事故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年度中因质量、安全问题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为较差。

 

3、廉政建设情况

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基建财务制度,建设资金使用规范,国有建设资金流向监管到位的,为较好;

经审计、监察、稽察等部门调查发现存在严重违反基建财务制度行为,或发生腐败案件的,为较差。

 

4、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质量、安全、进度、设备、技术、财务、招投标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各项工作运转正常的,为较好;

管理制度不健全,或人员分工不明确,或质量、技术、财务工作无法正常运转的,为较差。

 

5、开展招投标和控制工程投资情况

招标组织规范,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工程投资得到有效控制的,为较好;

因招标组织方面原因被有关单位投诉并查实的,或因组织不到位导致招标计划进度拖延、影响年度目标的,或违规扩大建设规模的,为较差。

 

6、合同履行情况

合同履行良好,工程款按时拨付并督促施工单位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的,为较好;

不履行合同,存在拖欠工程款、设备款行为的,或对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督促整改不力的,为较差。

 

7、征地拆迁安置情况

按计划完成征地拆迁安置报批、合同签订等手续,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妥善处理群众意见,平稳完成征地拆迁安置任务的,为较好;

因工作不力造成征地拆迁安置严重延误影响工程进度,或未按时足额支付征地拆迁安置费用,或因群众意见处理不当、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的,为较差。

 

8、协调解决问题情况

及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按时上报统计报表;及时了解、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遇到的问题,认真落实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向分级管理单位和省重点办上报参建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信誉不良、严重失信情况的,为较好;

未按时报送统计报表,或不能及时有效地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遇到的问题,或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不到位,或未及时向分级管理单位和省重点办上报参建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信誉不良、严重失信情况的,为较差。

 

9、执行建设法律法规情况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规划、土地、环保、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卫生、档案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按时完成组织竣(交)工验收、竣工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文件编制、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等手续的,为较好;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行为的,为较差。

 

10、安全保卫工作情况

保卫制度健全、未发生刑事或较大治安案件的,为较好;

保卫制度不健全,或发生重大治安及刑事案件的,为较差。

 

总评

以上10项内容考核结果均为较好的,考核结论为较好;第1、2、3项任意一项为较差的,或第4至10项中有4项以上为较差的,考核结论为较差;其余情形的,考核结论为一般。

 

福建省重点项目(考核类)参建单位业绩信誉评价登记办法(2013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省重点项目管理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负责对参与省重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年度业绩信誉进行评价、登记,并公布评价结果。

  第三条 业绩信誉评价登记对象为直接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施工单位也列入评价登记范围,分包单位的业绩信誉与总承包单位业绩信誉挂钩。

  年度内参加项目建设时间不足三个月的施工、监理单位,不参加该项目的评价定级,但存在C、D级行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予以上报;勘察、设计单位业绩信誉评价登记工作只在年度内开工或竣工项目中开展,但存在C、D级行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予以上报。

  第四条 业绩信誉评价内容为评价对象当年度从事重点项目建设活动中的业绩信誉状况。包括工程投标与承包工程的组织管理、质量控制、进度、安全与文明施工、合同履约和服务情况。

  第五条 业绩信誉评价等级分A、B、C、D四级,依次表示业绩信誉良好、业绩信誉一般、业绩信誉不良、严重失信。除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被评为A、C、D级的单位外,其他单位均评为B级。

  第六条 全部达到以下标准的参建单位所承担的工程合同段业绩信誉评为A级:

  (一)勘察设计单位

  1、投标和承担任务过程遵守法律法规。

  2、工程勘察进度、深度满足各阶段设计要求,勘察报告所揭示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岩土状况工程条件准确、真实。

  3、初步设计深度符合规定深度要求,工程初步设计概算不超过“工可”批复投资的10%。施工图设计能控制在初步设计批准的内容范围内。

  4、施工图设计合理,勘察、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满足合同要求。

  5、设计文件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没有重大遗漏、错误。

  6、施工现场配合服务及时、到位,及时解决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7、项目设计落实生态、环保要求,节约能源、资源,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获得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好评。

  8、未发现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

  (二)监理单位

  1、投标和承担任务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履约好、诚信度高。

  2、按合同规定到位监理人员、设备和工具,监理人员责任心强、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严格旁站、巡查、抽检。

  3、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做到有效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合同、信息管理到位。技术经济和隐蔽工程签证及时,内业资料较齐全。

  4、在履行监理职责的同时,能对项目设计优化和施工组织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在降低投资和缩短工期方面做出贡献。

  5、未发现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

  (三)施工单位

  1、投标和承包施工过程遵守法律法规,履约好、诚信度高。

  2、开工条件满足后能及时进场或积极创造条件提前进场,施工中按合同要求配足技术管理人员、劳力、机械设备,工程进度和投资按计划完成或超额完成。

  3、质量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到位,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工程现场施工质量控制良好、生产安全文明,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率100%、现行规范标准有优良等级评定要求以及合同有约定创优等级的,符合相应的优良等级标准。

  4、项目施工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生态、环保要求,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小,损坏地方设施能够及时赔偿或修复;能及时支付施工人员工资和地方群众的劳务费用。

  5、未发现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参建单位所承担的工程合同段业绩信誉直接评定为C级:

  (一)勘察设计单位

  1、在承接任务中存在违法行为,包括:(1)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本工程的;(2)以串标、围标等不正当手段中标被查实的;(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2、在执行合同中存在业绩信誉不良状况,包括:(1)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在业主没有违约的情况下,设计单位提交进度比合同或双方书面约定滞后3个月以上的;(3)不参加施工阶段验收的;(4)现场配合工作差,未能及时解决施工有关问题,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

  3、勘察设计质量水平低下,包括:(1)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2)勘察设计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3)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或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4)指定或变相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等的生产厂商、供应商的;(5)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6)设计图纸存在较大错、漏、碰、缺问题的。

  4、实行设计总包单位对专业分包单位督促协调不力,专业设计滞后,严重影响主体工程工期。

  5、未经建设单位和原审批部门同意,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

  6、勘察设计单位有关人员存在腐败行为被查实的。

  (二)监理单位

  1、在承接任务中,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本工程的。

  2、监理工作严重不到位或违反法律法规的,包括:(1)将不合格的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2)未及时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3)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4)施工单位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5)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作假,包庇纵容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6)出具虚假监理签证文件或监理报告的;(7)发生一般事故等级的责任事故,需要承担相应监理责任的或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8)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3、违反其它规定的,包括(1)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更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2)合同规定的持证及具有职称的监理人员现场到位率不足70%,且累计不到位持续在一个月以上的。

  4、现场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差,有刁难施工单位行为的;或有接受施工、材料供应单位贿赂行为的。

  5、被省市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并处理的。

  (三)施工单位

  1、在承接工程过程中,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本工程的;利用串标、围标等不正当手段中标被查实的。

  2、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规范的,包括:(1)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示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砼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或试验数据及内业档案资料造假的;(4)出现较大施工质量责任问题或事故的。

  3、违反安全管理法规规范被查实的,包括:(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2)相关安全管理操作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3)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4)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5)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6)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7)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8)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的;(9)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10)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实行封闭围挡的。

  4、在施工中不按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包括:(1)将中标的工程违法分包的;(2)投标承诺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或机械设备到位严重不足,且整改不力的;(3)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年度内项目经理更换次数达二次(不含二次)以上的;(4)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5)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5、存在其它情形的,包括:(1)现场管理混乱,多次督促整改不到位的;(2)因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3)无故拖欠或克扣施工人员工资的;(4)不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整改要求及时整改的;(5)施工对场外道路、周边环境造成破坏未及时修复或赔偿,造成严重影响的。

  6、发生一般事故等级的责任事故的。

  第八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参建单位所承担的工程合同段业绩信誉直接评定为D级:

  (一)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2、因重大勘察设计质量问题,或由于勘察设计单位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图纸,造成项目停工或施工工期滞后三个月以上;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设计变更或工程结构需要返工加固而给项目业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造成项目建成后使用、生产功能有重大缺陷的。

  3、勘察设计单位有关人员存在严重腐败行为被查实的。

  (二)监理单位

  1、在承接任务中存在违法行为,包括:(1)以虚假、变造、冒充的单位或个人的资质、资历、业绩等证明文件参与监理招投标或实施监理的;(2)不按照与建设单位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3)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2、所监理的工程发生两起一般事故以上或一起较大事故以上责任事故,承担相应监理责任的。

  3、与其他参建单位串通谋取不当利益或给工程质量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

  4、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在项目中有严重腐败问题被查实的。

  (三)施工单位

  1、将中标的工程违法转包或者肢解转包的。

  2、发生两起以上一般责任事故或一起以上较大责任事故的。

  3、因施工质量等原因,造成项目或有关工期严重滞后,或造成项目建成后使用、生产功能有重大缺陷的。

  4、在本单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5、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在项目中有严重腐败问题被查实的。

  第九条 业绩信誉评价登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评。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进行业绩信誉评价,并对参建单位自评结果提出评定等级意见后,将评定等级意见报重点项目分级管理单位。

  (二)初评。分级管理单位对建设单位提出的评定等级意见结合评时掌握的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初评意见后报送省重点办。

  (三)评定。(1)省重点办根据分级管理单位的初评意见,结合平时掌握的参建单位有关情况、专家专项检查情况,对参建单位业绩信誉结果进行评定;(2)对拟评定为C、D级的,将征求被考核单位意见,并对被考核单位的申诉意见进行核实;(3)组织省有关部门对拟评定为A、C、D级的进行会审、最终评定参建单位业绩信誉等级。

  第十条 同一单位在省重点工程的不同项目或标段评价出现不同结果时,按以下办法公布结果:

  (一)同时有一个A级和一个C级的,公布C级,A级不公布;

  (二)同时有两个以上A级和一个C级的,按两个A级抵一个C级处理,A、C级都不公布;

  (三)发生D级的全部公布,不论A级数量多少,A级均不公布。

  第十一条 业绩信誉评价结果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www.fjdpc.gov.cn)、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http://xmgk.fj.gov.cn)及福建省招标与采购网(www.fjbid.gov.cn)公布,公开接受社会查询。

  第十二条 业绩信誉被登记为A级的单位,在省重点办正式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参加省重点项目建设投标,信誉情况可免于审查。实行邀请招标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可优先邀请其投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其中标。

  业绩信誉被登记为C级的单位,在省重点办正式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省重点项目建设招投标,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公布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中明确拒绝其投标。

  业绩信誉被登记为D级的单位,以及同一单位一年中有三个及以上C级的,在省重点办正式公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省重点项目建设招投标,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公布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中明确拒绝其投标。

  第十三条 公路、港口类的省重点项目考评标准与办法,按福建省交通厅和重点办联合印发的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重点项目(考核类)参建单位业绩信誉评价登记办法》(闽重办【2007】48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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