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农业机械监理收费标准的复函
时间: 2015-05-22 14:47
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商请继续保留农业机械监理收费项目的函》(闽农机函〔2015〕175号)收悉。鉴于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和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2〕202号)即将到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在用机动车尾气环保年审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9〕14号)以及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我省农业机械监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闽价〔2005〕费34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我省农业机械监理收费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现将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标准: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检验机构,大中型拖拉机60元/车.次,小型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20元/车.次,其他农业机械6元/车.次(见附件)。属于经营服务性管理的收费标准按照各设区市价格部门核定的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标准执行。
  二、号牌工本费和证照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三、驾驶员实施驾驶许可考试费用标准为:科目一35元/人.次,科目二20元/人.次,科目三15元/人.次,科目四25元/人.次。对考试不合格者需要补考的,第一次补考不得收费,第二次补考按上述核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第三次及以后补考的,按上述核定收费标准的30%收取(见附件)。
  四、上述收费标准从2015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3年。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相关规定,落实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优惠政策,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落实“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做好收费公示,标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福建省农业机械监理收费项目和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4月28日
 

附件

福建省农业机械监理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一、安全技术检验费

 

 

拖拉机使用检测设备上线检测的检验费按表列的收费标准收取,没有检测设备而进行人工检验的按表列标准减半收费。检验费收费含纸质拖拉机年度检验合格标志。不得另收工本费。

经批准允许改装改型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验的按同类农机年度检验费的收费标准执行。

1、大中型拖拉机(含联合收割机)

/

60

2、小型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

/

20

3、其他农业机械

/

6

二、号牌工本费

 

 

   1、拖拉机号牌: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上述号牌工本费标准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2、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每个1元。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均含号牌安装费)。

1、拖拉机

4025

2、临时号牌

5

三、证照费

 

 

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标准包括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1、登记证书

10

2、行驶证

15

3、临时行驶证

10

4、驾驶证(操作证)

10

四、驾驶许可考试费

 

 

对考试不合格者需要补考的,第一次补考不得收费,第二次补考按上述核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第三次及以后补考的,按上述核定收费标准的30%收取。

科目一考试

/

35

科目二考试

/

20

科目三考试

/

15

科目四考试

/

25

 
来源: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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