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精神,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与合理开发利用,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提高我省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并实行超计划取水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对地表水中“城乡生活取用水”、“工业取用水”、“除工业取水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取用水”,一类区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0.04元/立方米,二类区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0.03元/立方米。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元/立方米
地表水取水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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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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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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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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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生活取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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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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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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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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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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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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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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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取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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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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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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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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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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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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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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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工业取水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取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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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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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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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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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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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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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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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行超计划取水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制度
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许可计划,除水力发电、贯流式火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外的取水单位或个人超计划取水的,对超计划取水部分按年度累进征收水资源费。超过计划取水20%(含20%)以内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收1倍水资源费,超过计划取水20%(不含20%)-50%(含50%)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收2倍水资源费,超过计划取水50%(不含50%)以上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收3倍水资源费。
三、超计划取水累进征收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通过水利工程供水的,在水利工程环节征收,由水利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缴纳。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时要明确实行超计划取水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制度。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对城市供水企业的水资源费调整自当地城市供水价格调整起执行;通过水利工程供水的,水资源费调整从2015年3月1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水资源费纳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中。
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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