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实验区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激发市场消费活力,做好与《平潭综合实验区三轮车“回收更新”管理通告》相关工作衔接,现就《平潭综合实验区电动摩托车(含电动三轮车)以旧换新补贴活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作出如下优化调整:
一、明确补贴金额上限
按新车销售价格(以该商品销售发票含税价格为准)的20%给予补贴,电动两轮摩托车补贴不超过1200元,电动三轮车补贴不超过1700元。
二、完善旧车信息申报资料要求
对于在11月15日前响应“回收更新”活动已将电动三轮摩托车交旧报废的消费者,无需提供具有回收资质的企业开具的旧车反向发票;其中已将未登记车辆交旧的消费者,其提交的承诺书无需人车合影照片。
三、完善新车信息申报资料要求
(一)将“《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车主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码和“以旧换新”字样)”更改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作为消费者应上传的申报资料。
(二)对于活动商家将2024年11月15日前(含当日,下同)向厂家购买的电动摩托车销售给消费者的,采认其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活动商家应向消费者提供厂家开具的载明车架号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销货清单(价格部分可打码处理)复印件,用于作为补充凭证提交系统。
特此通知。
附件:平潭综合实验区电动摩托车(含电动三轮车)以旧换新补贴活动销售企业名单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