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综合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健全评标专家从选聘、考核到解聘全流程管理机制,打造优质、高效、廉洁的评标专家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6号令)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综合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有关要求,经选聘纳入省评标专家库实行统一管理,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省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从省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跨省远程异地评标或国家有其他特殊规定的项目,评标专家可从其他省级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建的相关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二章 省评标专家库的组建
第四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全省统一的省评标专家库,由省发改委牵头组建,并会同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管理。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和部门不得另行设立工程建设领域评标专家库。
第五条 省发改委指导和协调全省评标专家和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负责省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制定评标专家和省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制度机制,牵头开展评标专家入库条件和专业变更审查、档案记录、教育培训、履职评价或考核、动态调整等工作。
省经济信息中心配合省交易中心做好省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的建设、日常运维、安全保障等具体工作,以及对电子信息系统数据进行收集、统计、分析和运用。
省招标投标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配合省交易中心开展日常咨询、教育培训和考试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和有关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省交易中心做好本行政区域、本行业评标专家的入库条件和专业变更审核,并按职责分工做好评标专家履职评价信息记录、核实处理和共享运用等工作。
第八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分中心为招标人免费提供评标专家抽取服务,在评标过程中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维持评标活动现场秩序,如实记录和归档留存评标活动信息;按职责分工做好本场所内评标专家履职评价信息记录、核实处理和共享运用,并认真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核实、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九条 评标专家专业设置按照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执行,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其他经批准的交易场所设立网络抽取终端。依法必须招标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向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抽取评标专家,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免费提供评标专家抽取服务。
第十条 省发改委、省交易中心会同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健全适应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和远程异地评标要求的跨区域、跨部门资源共享和协同管理机制,积极推进与国家和其他省份专家库互联互通,促进优质专家资源共享共用。
第十一条 省评标专家库内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资深专家和应急专家分库。
资深专家除参与正常评标工作外,还可为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提供评价、论证、咨询等服务;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解决评标活动中出现的争端、技术难题或有关纠纷提供咨询服务。
应急专家除参与正常评标工作外,可以参加因特殊情况需临时抽取专家时的评标工作。
第三章 评标专家入库、出库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每届聘期五年。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每年在全省范围内至少完成两次评标专家公开征集。
第十三条 入选省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入选条件(详见附件1)且不存在不得入选的相关情形(详见附件2)。
第十四条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0年,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符合条件之一的(详见附件3),可以选聘为资深专家。已入选省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可自愿申请成为应急专家。
第十五条 经选聘进入省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详见附件4)。
第十六条 申报入库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开展并提交材料。申报后,根据专业分类,由省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分工进行初审、复审,合格后提交省交易中心进行复核。申请专业类别涉及两个及以上行政监督部门的,由相应部门分别进行初审和复审。
第十七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专家候选人,须参加省交易中心统一组织的招标投标有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电子化评标技能和职业道德等方面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人员由省交易中心颁发评标专家电子聘用证书,纳入省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并确定参加评标的专业类别。未取得聘用证书的人员,不得以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身份从事评标活动。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变更专业的,可在每年评标专家征集时提交申请,审核程序参照新入库办理。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调动等原因,可自愿提出书面申请退库,省交易中心在规定时限内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库。因超过本办法规定年龄的,自动从省评标专家库中解聘出库。
评标专家未履行入库承诺情节严重或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提供不实信息、虚假证明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方式骗取评标专家资格,存在本办法规定不得入选情形的,或丧失本办法所规定的入选条件的,由省交易中心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解聘出库。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交易中心。
评标专家因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接受调查的或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侦查的,省交易中心自收到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暂停抽取其参与评标活动。
对被暂停抽取参与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省交易中心自收到有关部门确认不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有关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解除暂停。
第四章 省评标专家库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从省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应当通过交易场所的网络终端,按照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专家抽取活动和具体评标活动。各级交易中心、行业监督部门应加强专家抽取环节的监管,保障系统抽取随机性,防止外部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
第二十二条 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应当在开标后立即进行;评标专家应在约定时间内到达评标现场或远程异地评标场所。
第二十三条 设置评标专家网络抽取终端的单位应配有计算机、打印机、互联网等省评标专家库信息系统所需的硬件设备、网络环境以及符合要求的见证设施,配备经过培训的专门操作人员,人员名单须报省交易中心存档备案。
第二十四条 设有评标专家网络抽取终端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省交易中心的监督,并承担相关义务(详见附件5)。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相关回避情形之一的(详见附件6),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主动回避的,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停止其参与评标活动,并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补抽专家。
第二十六条 抽取评标专家后,所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发现在同一单位抽取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评标专家,或有回避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补充抽取评标专家的,可以在省评标专家库补抽专家;在省评标专家库中无法随机抽取到足够数量专家的,从其他依法组建的相关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具体的补抽程序另行规定,在评标过程中出现需要补抽专家情形的,应当依法终止该评标专家的本次评标活动。
第五章 省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职责分工,通过日常开展履职评价对评标专家实行“一标一评”,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进行考核并记入专家档案,作为评标专家动态调整的依据。履职评价的内容和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省交易中心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年度履职考核,全面考核评标专家评标工作、遵守评标纪律、出勤和请销假、参加教育培训、协助和配合义务履行情况等,对评标专家考核年度内产生的不良行为进行累计处理,并作出考核结论。聘期内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予以解聘出库。聘期内年度履职考核均为合格的,评标专家可以在聘期届满前半年提出续聘申请,省交易中心按照入库标准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省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对评标专家开展履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调整抽取频次、抽取间隔期,防范评标专家履职风险。
第二十九条 省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每年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有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电子化评标技能等方面培训,并开展廉洁教育。根据评标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开展专项培训和测试。
第三十条 省评标专家库实行“一人一档”动态管理。省交易中心建立并永久保存评标专家电子档案。档案主要包括评标专家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申请书、单位推荐书、书面承诺、有关证明材料和入库审核过程及结果记录)、参加评标的具体情况、参加教育培训及考试情况、年度履职考核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省经济信息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省评标专家库信息系统配套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推进省评标专家库信息系统的电子化、智能化,实现全程留痕。系统建设应当遵循合法、安全、稳定、便捷、高效的原则,定期进行系统维护、升级、备份与恢复,及时修复漏洞,按照规定保障系统与相关平台、系统数据互联互通,通过网络安全、数据加密、访问控制等措施,确保系统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等。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及省评标专家库信息应当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以及省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收集、查询、修改、导出相关信息数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存在有关违法违规情形的(详见附件7),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抄送省交易中心。对被调整出库的评标专家,省交易中心应当将处理结果通报入库推荐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专家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 设有网络抽取终端的单位存在有关违规情形(详见附件8)的,由省发改委、省交易中心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暂停或者取消其网络抽取终端。
第三十六条 评标专家推荐单位的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评标专家填报信息认真审核把关造成不良影响,或弄虚作假的,由其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节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存在评标专家不公正履职,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违规确定或更换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造成影响的,评标结果处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应及时录入省评标专家库信息系统,并按规定通过有关政务网站或公共资源交易等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07〕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人员须符合的条件
2.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的情形
3.可担任资深专家的情形
4.评标专家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5.评标专家网络抽取终端单位须承担的义务
6.评标专家需要回避的情形
7.评标专家违法违规情形
8.设有网络抽取终端单位的违规情形
附件1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人员须符合的条件
序号 |
条件要求 |
1 |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2 |
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同等专业水平是指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5年,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满8年;或者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取得专业领域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含不区分等级)满5年 |
3 |
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
4 |
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
5 |
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 |
6 |
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者可放宽至70周岁 |
7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附件2
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的情形
序号 |
具体情形 |
1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
2 |
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 |
3 |
被开除公职的 |
4 |
受过刑事处罚的 |
5 |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6 |
在职国家公务员(含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入库 |
7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附件3
可担任资深专家的情形
序号 |
具体情形(符合任意一条即可担任资深专家) |
1 |
两院院士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
2 |
相关专业工作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表彰或奖励 |
3 |
担任过省级及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经济、技术负责人 |
4 |
主持编制省部级及以上已发布的技术规范或技术标准 |
5 |
省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
附件4
评标专家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序号 |
评标专家的权利 |
1 |
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2 |
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
3 |
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
4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
序号 |
评标专家承担的义务 |
1 |
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配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的管理工作 |
2 |
存在本办法规定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 |
3 |
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 |
4 |
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进行评标 |
5 |
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 |
6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 |
7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
附件5
评标专家网络抽取终端单位须承担的义务
序号 |
义务内容 |
1 |
免费为进入本场所交易的项目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抽取评标专家服务 |
2 |
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专家,除因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不得接受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特定要求 |
3 |
严格遵守抽取评标专家的工作程序和制度,认真落实责任制,确保抽取过程规范公正 |
4 |
严格遵守有关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的保密规定,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
5 |
对抽取过程全程留痕,做到抽取信息可追溯 |
6 |
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义务 |
附件6
评标专家需要回避的情形
序号 |
具体情形 |
1 |
是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
2 |
是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
3 |
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
4 |
评标前收到电话、信息、邮件或者见面等形式请托,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
5 |
因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接受调查的或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侦查的 |
6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附件7
评标专家违法违规情形
序号 |
具体情形 |
1 |
提供虚假材料入库 |
2 |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
3 |
擅离职守或者扰乱评标现场秩序 |
4 |
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
5 |
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 |
6 |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
7 |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
8 |
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 |
9 |
违法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10 |
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财物的 |
11 |
不协助、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 |
12 |
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
附件8
设有网络抽取终端单位的违规情形
序号 |
具体情形 |
1 |
对于符合条件的抽取申请无正当理由予以拒绝 |
2 |
对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
3 |
要求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抽取费用 |
4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抽取程序办理抽取事宜 |
5 |
由未经培训的人员负责抽取操作事宜 |
6 |
因机构、场所等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设置网络抽取终端条件 |
7 |
其他严重违法违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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