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4年11月25日)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本委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可登录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栏目查询,具体目录请点此(链接)

  (二)公开渠道

  1.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

  http://fgw.fujian.gov.cn/ 

  2.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新媒体 

  (1)微信公众号

  

  (2)官方微博:

  https://weibo.com/u/2554908101

  

  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闻发布会

  4.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形式

  本委同时在福建省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福建省档案馆地址:福州市大学城中心共享区明德路2号

  联系电话:0591-38269808

  福建省图书馆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27号

  联系电话:0591-87507229

  (四)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87063306

  电子邮箱:fgwbgs@fj.gov.cn(仅供答复使用)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78号,邮政编码:350003

  工作时间:8:00—12:00,14:30—17:30(6月1日至9月30日夏令工作时间:8:00—12:00,15: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委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前往本委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2.邮寄提交

  申请人可下载《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下载链接),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收件人请填写“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在线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点此提交)。  

  (四)本委收到《申请表》进行登记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收费标准。本委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信息处理费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采取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一种标准,不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