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发改系统省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闽发改规〔2026〕2号

各有关处室、单位: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和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规范发展改革领域行政行为预防和实质化解争议的指导意见》(发改法规〔2022〕753号)等有关规定,我委统一规范制定《福建省发展改革系统省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就裁量基准落地执行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规范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各有关处室、单位依据《裁量基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经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以省发改委名义作出,相关处室、单位不得以本处室、单位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二、准确把握不予处罚、分层裁量适用规则

  (一)裁量适用总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研判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分层判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较重处罚、严重处罚六档裁量梯度,精准匹配处置。

  (二)依法不予处罚三类适用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三)裁量基准数值界定标准

  本裁量基准“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四)保障当事人申辩权利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完整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并同步书面记录归档。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开展核查,经核查属实成立的,应当依法采纳,并对应调整案件裁量档次,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三、严格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要求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凡存在下列情形的案件,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由委政策法规处牵头开展:

  (一)案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第三人重大权益,且经过听证程序;

  (三)案情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案件承办处室提交审核时,需书面说明裁量适用依据、附全套证据材料;法制审核人员重点核查裁量基准适用是否公平适度,确保过罚相当。

  四、全面使用统一行政执法文书

  执法人员开展行政处罚工作时,必须统一使用标准化行政执法文书。所有调查、权利告知、处罚决定、送达等文书需完整载明违法事实、主观过错、社会危害、裁量适用理由、法律政策依据,杜绝文书说理缺失、填写不规范、要素遗漏等问题,确保行政处罚全过程完整留痕,实现文书标准化、规范化使用。

  五、从严加强执法卷宗全流程闭环管理

  严格落实一案一卷归档管理要求,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及时整理立卷,卷宗完整收纳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法制审核意见、裁量基准适用说明等全部资料。卷宗管理规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执法实操变化动态更新,持续提升案卷制作规范化水平。

  六、建立健全裁量基准动态修订机制

  《裁量基准》实施后,各有关处室、单位要及时收集执法案例,丰富执法经验,结合一线执法实践反馈,持续优化完善本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我委权责清单调整,或相关政策依据到期、执法实践出现普遍性难点,政策法规处结合实施评估情况,按程序对裁量基准予以修订更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7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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