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0900-2025-00118
- 文号:闽发改网审交通函〔2025〕57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5-04-24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州港江阴港区壁头作业区14#泊位工程核准的批复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州港江阴港区壁头作业区14#泊位工程核准的批复
- 有效性: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福建江阴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报来《福建江阴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关于申请福州港江阴港区壁头作业区14#泊位工程项目核准的请示》(FCT/CE〔2025〕31号)及相关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全国沿海港口与航道布局规划》,提高福州港集装箱规模化发展水平,满足江阴港区集装箱运力缺口,服务和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同意建设福州港江阴港区壁头作业区14#泊位工程(项目编码:2502-350000-04-01-191607)。
项目单位:福建江阴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为福州港务集团的控股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福建省福清市江阴半岛壁头角海域,已建江阴1#集装箱码头东侧。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建设5万吨级集装箱泊位1个(水工结构按靠泊10万吨级集装箱船设计)及相应配套设施,设计年通过能力61万TEU。
四、项目总投资估算124428.7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比例为20%,由项目单位自有资金支付,其余资金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五、请你司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在施工、运营期间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各项要求;按照节能环保、绿色低碳的要求,通过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理念的推广应用,优化设计。
六、根据招标投标法、国家和我省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具体规定,项目单位申请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含重要材料)、监理、重要设备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其招标事项不再核准,请严格依法依规认真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其采购事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项目核准前置要件及相关支持性文件是:福清市人民政府出具的《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港江阴港区壁头作业区14#泊位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核意见的函》(融政函〔2025〕44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出具的《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福州港江阴港区壁头作业区14#泊位工程用海的预审意见》(闽自然资函〔2025〕104号);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501812025XS0058542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出具的《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福州港江阴港区壁头作业区14号泊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意见》(闽交规函〔2025〕50号);福建省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关于报送福州港江阴港区壁头作业区14号泊位工程项目申请报告评估报告的函》(闽投审业〔2025〕103号)等。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及其他重大情形等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你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建设过程中加强管理,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你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1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江阴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报来《福建江阴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关于申请福州港江阴港区壁头作业区14#泊位工程项目核准的请示》(FCT/CE〔2025〕31号)及相关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全国沿海港口与航道布局规划》,提高福州港集装箱规模化发展水平,满足江阴港区集装箱运力缺口,服务和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同意建设福州港江阴港区壁头作业区14#泊位工程(项目编码:2502-350000-04-01-191607)。
项目单位:福建江阴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为福州港务集团的控股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福建省福清市江阴半岛壁头角海域,已建江阴1#集装箱码头东侧。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建设5万吨级集装箱泊位1个(水工结构按靠泊10万吨级集装箱船设计)及相应配套设施,设计年通过能力61万TEU。
四、项目总投资估算124428.7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比例为20%,由项目单位自有资金支付,其余资金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五、请你司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在施工、运营期间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各项要求;按照节能环保、绿色低碳的要求,通过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理念的推广应用,优化设计。
六、根据招标投标法、国家和我省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具体规定,项目单位申请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含重要材料)、监理、重要设备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其招标事项不再核准,请严格依法依规认真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其采购事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项目核准前置要件及相关支持性文件是:福清市人民政府出具的《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港江阴港区壁头作业区14#泊位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核意见的函》(融政函〔2025〕44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出具的《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福州港江阴港区壁头作业区14#泊位工程用海的预审意见》(闽自然资函〔2025〕104号);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501812025XS0058542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出具的《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福州港江阴港区壁头作业区14号泊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意见》(闽交规函〔2025〕50号);福建省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关于报送福州港江阴港区壁头作业区14号泊位工程项目申请报告评估报告的函》(闽投审业〔2025〕103号)等。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及其他重大情形等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你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建设过程中加强管理,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你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1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