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0900-2024-00199
- 文号:闽发改网审能源函〔2024〕89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4-06-19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长乐外海I区(北)海上风电场项目核准的批复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长乐外海I区(北)海上风电场项目核准的批复
- 有效性: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福建东福新能源有限公司:
报来《福建东福新能源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核准长乐外海I区(北)海上风电场项目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充分利用我省海上风能资源,发展清洁能源,带动新能源产业和技术创新发展,支持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开展新能源装备研发创新示范项目建设,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长乐外海I区(北)海上风电场项目(项目编码:2403-350000-04-01-175364)。
项目单位为福建东福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长乐东犬岛东侧海域。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容量不超过314兆瓦,建设内容包括19台海上风电机组(含1台试验型26兆瓦机组)、海缆敷设、施工辅助工程等。项目与长乐海域其他海上风电项目〔包括长乐外海D、E区,长乐外海I区(南),长乐外海J区,长乐外海K区等〕实施集中统一送出,集中统一送出工程项目及本项目配套的储能项目另行报批。
四、项目总投资35.65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为20%,由项目单位出资,其余申请银行贷款。
项目的股东构成及出资比例情况为:项目公司由东方电气风电股份有限公司占股100%。
五、项目开发应严格执行安全、环保“三同时”制度,依法依规落实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保护;项目应选用国内外先进设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六、招标内容:根据招投标法、国家和我省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具体规定,项目单位申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采购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包事项不再核准,请严格依法依规认真开展招投标工作。其采购事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项目用海预审意见》(榕自然海预〔2024〕0009号),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出具的《福建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你司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你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海域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通航安全等相关报建手续。在建设过程中加强管理,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项目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你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东福新能源有限公司:
报来《福建东福新能源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核准长乐外海I区(北)海上风电场项目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充分利用我省海上风能资源,发展清洁能源,带动新能源产业和技术创新发展,支持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开展新能源装备研发创新示范项目建设,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长乐外海I区(北)海上风电场项目(项目编码:2403-350000-04-01-175364)。
项目单位为福建东福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长乐东犬岛东侧海域。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容量不超过314兆瓦,建设内容包括19台海上风电机组(含1台试验型26兆瓦机组)、海缆敷设、施工辅助工程等。项目与长乐海域其他海上风电项目〔包括长乐外海D、E区,长乐外海I区(南),长乐外海J区,长乐外海K区等〕实施集中统一送出,集中统一送出工程项目及本项目配套的储能项目另行报批。
四、项目总投资35.65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为20%,由项目单位出资,其余申请银行贷款。
项目的股东构成及出资比例情况为:项目公司由东方电气风电股份有限公司占股100%。
五、项目开发应严格执行安全、环保“三同时”制度,依法依规落实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保护;项目应选用国内外先进设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六、招标内容:根据招投标法、国家和我省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具体规定,项目单位申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采购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包事项不再核准,请严格依法依规认真开展招投标工作。其采购事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项目用海预审意见》(榕自然海预〔2024〕0009号),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出具的《福建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你司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你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海域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通航安全等相关报建手续。在建设过程中加强管理,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项目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你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