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3000-2026-00283
- 文号:闽发改价格函〔2026〕167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6-09-09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标准的函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标准的函
- 有效性: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商请延续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函》(闽环综合函〔2026〕9号)收悉。根据《福建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491号)等规定,现就我省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标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按照“环境有价、使用有偿”和“谁减排、谁受益”的原则,综合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排污权稀缺资源程度、污染治理成本、行业承受能力等因素,重新核定我省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由税务部门征收,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三、上述规定自2026年9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前60个工作日,由你厅按规定程序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重新提出收费标准建议。
附件:福建省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标准表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26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标准表
(计量单位:元/吨·年)
|
序号 |
污染物 |
价格标准 |
|
1 |
化学需氧量 |
1300 |
|
2 |
氨氮 |
1500 |
|
3 |
二氧化硫 |
800 |
|
4 |
氮氧化物 |
1100 |
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商请延续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函》(闽环综合函〔2026〕9号)收悉。根据《福建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491号)等规定,现就我省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标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按照“环境有价、使用有偿”和“谁减排、谁受益”的原则,综合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排污权稀缺资源程度、污染治理成本、行业承受能力等因素,重新核定我省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由税务部门征收,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三、上述规定自2026年9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前60个工作日,由你厅按规定程序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重新提出收费标准建议。
附件:福建省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标准表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26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标准表
(计量单位:元/吨·年)
|
序号 |
污染物 |
价格标准 |
|
1 |
化学需氧量 |
1300 |
|
2 |
氨氮 |
1500 |
|
3 |
二氧化硫 |
800 |
|
4 |
氮氧化物 |
1100 |


闽公网安备:350102020012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