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3000-2026-00224
- 文号:闽发改价格〔2026〕334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6-07-27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第四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 有效性: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四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77号)等要求,现就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抽水蓄能电站抽水(发电)电量全部进入市场,不再作为优购(优发)电量。抽水蓄能、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抽水(充电)时视作用户,缴纳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系统运行费用,暂按单一电量制用户执行输配电价;发电(放电)电量相应退减输配电费。
二、永安、漳平、雁石、邵武等内陆燃煤电厂参与省内市场交易的实际售电价格=交易价格+0.03元/千瓦时,今后根据市场建设进程适时调整。
三、非“三余”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基期交叉补贴征收标准调整为0.0185元/千瓦时,新增损益按规定每月测算公布。
四、其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四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77号)等执行。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
六、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要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输配电价,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福建电网输配电价表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电网输配电价表
|
用电分类 |
电量电价(元/千瓦时) |
容(需)量电价 |
||||||||||||
|
需量电价(元/千瓦·月) |
容量电价(元/千伏安·月) |
|||||||||||||
|
不满1千伏 |
1-10(20)千伏 |
35千伏 |
110 千伏 |
220千伏及 以上 |
1-10(20)千伏 |
35 千伏 |
110 千伏 |
220 千伏及以上 |
1-10(20)千伏 |
35 千伏 |
110 千伏 |
220 千伏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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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业用电 |
单一制 |
0.1833 |
0.1633 |
0.1433 |
0.1233 |
0.0883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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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制 |
- |
0.1219 |
0.1019 |
0.0769 |
0.0462 |
40 |
39 |
38 |
37 |
25.0 |
24.4 |
23.8 |
23.1 |
|
注:1.工商业用电指除执行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以外的用电,执行上述输配电价表。居民生
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2.表中各电价含增值税、区域电网容量电费、闽粤联网工程容量电费、对居民和农业用户的基期
交叉补贴。
3.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在输配电价外单列,省内上网环节线损率为3.37%。
4.外送电送出省输电价格为每千瓦时0.0220元(含税、不含线损),送省外上网环节线损率为1.10%。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四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77号)等要求,现就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抽水蓄能电站抽水(发电)电量全部进入市场,不再作为优购(优发)电量。抽水蓄能、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抽水(充电)时视作用户,缴纳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系统运行费用,暂按单一电量制用户执行输配电价;发电(放电)电量相应退减输配电费。
二、永安、漳平、雁石、邵武等内陆燃煤电厂参与省内市场交易的实际售电价格=交易价格+0.03元/千瓦时,今后根据市场建设进程适时调整。
三、非“三余”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基期交叉补贴征收标准调整为0.0185元/千瓦时,新增损益按规定每月测算公布。
四、其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四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77号)等执行。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
六、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要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输配电价,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福建电网输配电价表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电网输配电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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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分类 |
电量电价(元/千瓦时) |
容(需)量电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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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量电价(元/千瓦·月) |
容量电价(元/千伏安·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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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1千伏 |
1-10(20)千伏 |
35千伏 |
110 千伏 |
220千伏及 以上 |
1-10(20)千伏 |
35 千伏 |
110 千伏 |
220 千伏及以上 |
1-10(20)千伏 |
35 千伏 |
110 千伏 |
220 千伏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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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业用电 |
单一制 |
0.1833 |
0.1633 |
0.1433 |
0.1233 |
0.08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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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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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19 |
0.1019 |
0.0769 |
0.0462 |
40 |
39 |
38 |
37 |
25.0 |
24.4 |
23.8 |
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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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工商业用电指除执行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以外的用电,执行上述输配电价表。居民生
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2.表中各电价含增值税、区域电网容量电费、闽粤联网工程容量电费、对居民和农业用户的基期
交叉补贴。
3.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在输配电价外单列,省内上网环节线损率为3.37%。
4.外送电送出省输电价格为每千瓦时0.0220元(含税、不含线损),送省外上网环节线损率为1.10%。


闽公网安备:350102020012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