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3000-2026-00096
  • 文号:闽发改价格函〔2026〕70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6-04-13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碳排放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碳排放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 有效性: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碳排放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时间: 2026-04-14 10:32

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

  为规范碳排放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节能环保类权益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碳排放权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碳排放权交易服务收费属节能环保类权益交易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根据相关规定,按照交易规则向交易双方提供碳排放权交易服务并完成交易的,按以下标准收取服务费:采用挂牌点选方式交易的,按成交金额的6‰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采用协议转让、单向竞价和定价转让等其他方式交易的,按成交金额的1.5%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

  本函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标准,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

  三、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函自2026年4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碳排放权交易和用能权交易服务收费的函》(闽发改价格函〔2023〕118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

  为规范碳排放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节能环保类权益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碳排放权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碳排放权交易服务收费属节能环保类权益交易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根据相关规定,按照交易规则向交易双方提供碳排放权交易服务并完成交易的,按以下标准收取服务费:采用挂牌点选方式交易的,按成交金额的6‰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采用协议转让、单向竞价和定价转让等其他方式交易的,按成交金额的1.5%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

  本函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标准,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

  三、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函自2026年4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碳排放权交易和用能权交易服务收费的函》(闽发改价格函〔2023〕118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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