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3000-2025-00099
- 文号:闽发改网审外经函〔2025〕49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5-03-27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艾派集团(中国)有限公司通过新加坡全资子公司玉昶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在越南新建办公用品生产线项目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艾派集团(中国)有限公司通过新加坡全资子公司玉昶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在越南新建办公用品生产线项目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 有效性: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艾派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艾派集团(中国)有限公司通过新加坡全资子公司玉昶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在越南新建办公用品生产线项目变更的请示》收悉。我委于2024年9月29日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闽发改外经备〔2024〕110号)对艾派集团(中国)有限公司通过新加坡全资子公司玉昶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在越南新建办公用品生产线项目(项目编码:2409-350582-04-05-264570)予以备案。经研究,现就艾派集团(中国)有限公司通过新加坡全资子公司玉昶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在越南新建办公用品生产线项目申请变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同意:(1)“项目总投资”由“500万美元”变更为“1001万美元”;(2)“中方投资额”中的按美元计价的金额由“500万美元”变更为“1001万美元”和实际使用币种和金额由“500万美元”变更为“1001万美元”;(3)“中方投资额构成”由“艾派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投入货币274.7万美元(其中自有资金274.7万美元),投入实物折合225.3万美元”变更为“艾派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投入货币1001万美元(其中自有资金1001万美元)”;(4)“项目主要内容和规模”中的“艾派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出资500万美元在越南建设办公用品生产线项目”变更为“艾派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出资1001万美元在越南建设办公用品生产线项目”。
二、其他事项仍按照《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闽发改外经备〔2024〕110号)执行。
三、如对本通知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通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艾派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艾派集团(中国)有限公司通过新加坡全资子公司玉昶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在越南新建办公用品生产线项目变更的请示》收悉。我委于2024年9月29日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闽发改外经备〔2024〕110号)对艾派集团(中国)有限公司通过新加坡全资子公司玉昶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在越南新建办公用品生产线项目(项目编码:2409-350582-04-05-264570)予以备案。经研究,现就艾派集团(中国)有限公司通过新加坡全资子公司玉昶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在越南新建办公用品生产线项目申请变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同意:(1)“项目总投资”由“500万美元”变更为“1001万美元”;(2)“中方投资额”中的按美元计价的金额由“500万美元”变更为“1001万美元”和实际使用币种和金额由“500万美元”变更为“1001万美元”;(3)“中方投资额构成”由“艾派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投入货币274.7万美元(其中自有资金274.7万美元),投入实物折合225.3万美元”变更为“艾派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投入货币1001万美元(其中自有资金1001万美元)”;(4)“项目主要内容和规模”中的“艾派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出资500万美元在越南建设办公用品生产线项目”变更为“艾派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出资1001万美元在越南建设办公用品生产线项目”。
二、其他事项仍按照《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闽发改外经备〔2024〕110号)执行。
三、如对本通知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通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