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3000-2024-00364
- 文号:闽发改网审能源函〔2024〕167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4-10-28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石狮鸿山热电厂三期1×1000MW机组扩建工程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石狮鸿山热电厂三期1×1000MW机组扩建工程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 有效性: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国能神福(石狮)发电有限公司:
报来的《国能神福(石狮)发电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审查<福建石狮鸿山热电厂三期1×1000MW机组扩建工程节能报告>的请示》(国能石狮三期工程〔2024〕2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审核,我委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司关于福建石狮鸿山热电厂三期1×1000MW机组扩建工程项目(项目编码:2402-350000-04-01-193900)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机组按年设备利用小时数5000小时计算),主要能源消耗种类和消费量为原煤1968190t、厂用电23236万kWh、柴油85.2t、淡水(海水淡化)85.28万?、除盐水18.5万?、循环水(海水)51417万?、压缩空气5430万N?等,产出电力500012万kWh(外供电力476776万kWh)。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735218tce(当量值),66783tce(等价值)。项目供电煤耗275.92gce/kWh,供电煤耗满足《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8-2017)超超临界机组能耗准入值要求。
三、项目计划建成投产时间为2026年底。预计将对泉州市“十五五”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有一定影响。建议泉州市、石狮市节能主管部门加强辖区内新建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高能耗项目,引进更多低能耗、高附加值项目。
四、请你司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严格按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节能标准、规范进行具体设计、施工,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设施和设备,选用国家推荐目录中的节能型产品。同时,进一步优化、细化节能措施,加大对生产过程中相关工艺和设备产生热量的回收利用,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使之有效运行。
五、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确定值10%及以上,你司应在开工建设前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司应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报告,并在完成验收后30日内,将节能验收报告报送至我委。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请泉州市、石狮市节能主管部门、发改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的建设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国能神福(石狮)发电有限公司:
报来的《国能神福(石狮)发电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审查<福建石狮鸿山热电厂三期1×1000MW机组扩建工程节能报告>的请示》(国能石狮三期工程〔2024〕2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审核,我委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司关于福建石狮鸿山热电厂三期1×1000MW机组扩建工程项目(项目编码:2402-350000-04-01-193900)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机组按年设备利用小时数5000小时计算),主要能源消耗种类和消费量为原煤1968190t、厂用电23236万kWh、柴油85.2t、淡水(海水淡化)85.28万?、除盐水18.5万?、循环水(海水)51417万?、压缩空气5430万N?等,产出电力500012万kWh(外供电力476776万kWh)。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735218tce(当量值),66783tce(等价值)。项目供电煤耗275.92gce/kWh,供电煤耗满足《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8-2017)超超临界机组能耗准入值要求。
三、项目计划建成投产时间为2026年底。预计将对泉州市“十五五”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有一定影响。建议泉州市、石狮市节能主管部门加强辖区内新建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高能耗项目,引进更多低能耗、高附加值项目。
四、请你司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严格按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节能标准、规范进行具体设计、施工,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设施和设备,选用国家推荐目录中的节能型产品。同时,进一步优化、细化节能措施,加大对生产过程中相关工艺和设备产生热量的回收利用,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使之有效运行。
五、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确定值10%及以上,你司应在开工建设前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司应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报告,并在完成验收后30日内,将节能验收报告报送至我委。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请泉州市、石狮市节能主管部门、发改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的建设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