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3000-2024-00203
  • 文号:闽发改体改〔2024〕291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4-06-21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福建省2024年第一批破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典型案例的通知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福建省2024年第一批破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典型案例的通知
  • 有效性: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福建省2024年第一批破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典型案例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时间: 2024-06-21 17:15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要求,深化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试点,进一步健全市场准入隐性壁垒破除长效工作机制,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今年以来,我委通过省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平台发现、认定、处置了55条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在对隐性壁垒破除案例筛选基础上,形成一批具有代表性的省级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请各地对照自查,进一步清理整治本地区存在的同类问题。

  联系人:潘宏,0591-87063635

  附件:福建省2024年第一批破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典型案例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2024年第一批破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典型案例

  案例1:福州市城管委增设政务服务环节、条件,提高市场主体准入难度

  2024年3月19日,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在开展审批业务督查中发现,市城管委承办的“建设项目消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备案事项”在申请表中设置“已取得相关项目许可”栏目,要求申请人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等许可文书材料。经核查,申请人关于《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等许可文书材料的获取情况与办理该备案业务无直接关系,且没有相应法律法规依据,给建设、施工单位增设了非必要的准入门槛和环节。

  案例来源:政府部门主动上报。

  处理情况:相关案例已完成整改。2024年4月12日,福州市发改委会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指导市城管委按照《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政务服务“五级十五同”标准,规范设置办理条件,调整更新办事指南,取消“福州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项目回填)申请表”中的“已取得相关项目许可”栏目,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等许可文书材料。

  案例2: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二手车市场交易规范不明确,影响相关企业规范生产经营

  2024年2月22日,莆田市一从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公司计划在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运营二手车市场,但由于当地没有出台二手车交易市场相关管理规范,该企业无法掌握进入市场的方式渠道和生产经营管理要求,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困惑。

  案例来源:市场主体反馈。

  处理情况:相关案例已完成整改。2024年3月8日,北岸经开区发改局会同北岸经开区工信和商务局,印发了《关于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莆湄北发改〔2024〕51号),规定二手车市场和经销企业由莆田市商务局实行备案管理,并明确了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销企业的经营管理要求,有效指引企业规范生产经营。

  案例3:南平市邵武市准入条件互为前置,影响校外培训机构准入

  2024年1月3日,南平市邵武市一经营者申请开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营业执照,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告知需持有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福建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意见书》;经营者在申请办理《福建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意见书》的时候,被告知要先通过住建部门的消防验收;而经营者在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消防验收时,又被要求需要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个部门办事条件互为前置,导致该经营者无法申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营业执照。

  案例来源:政府部门主动上报。

  处理情况:相关案例已完成整改。2024年3月25日,邵武市发改科技局经过协调文旅、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明确准入方式,即先由申请人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自主申报确定培训机构名称;然后申请人利用“其他类型”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预先核准名称,到住建部门申办消防备案或验收;办理完消防备案或验收后,再以预先确定保留的培训机构企业名称项目到文化部门或者科技部门办理审批文件;最后由申请人凭审批文件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申请法人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一步,福建省发改委(审改办)将积极协调教育、文旅、科技、体育、人社、市场监管、民政、住建、消防等部门研究设定“校外培训机构设立一件事”,进一步优化校外培训机构市场准入。

  案例4:龙岩市上杭县以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公平竞争

  2024年5月6日,龙岩市上杭县发改局经排查发现,上杭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卫生健康工作专题会议备忘录》中,鼓励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优先到县公立医院开展健康检查,县外体检原则上不予报销。相关做法以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公平竞争。

  案例来源:政府部门主动上报。

  处理情况:相关案例已完成整改。2024年5月8日,上杭县人民政府印发《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卫生健康工作专题会议备忘录的通知》,主动废止了《卫生健康工作专题会议备忘录》。

  案例5:漳州市漳浦县增设证明材料,增加企业准入门槛

  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漳浦县一经营者前往县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办理营业执照,窗口人员告知办理的地址疑似划在漳浦县的拆迁区红线范围内,要求群众去社区开具不在拆迁范围的证明才可办理。在全省“五级十五同”统一标准基础上增收证明材料,增加了企业准入门槛。

  案例来源:市场主体反馈。

  处理情况:相关案例已完成整改。2024年4月24日,漳州市漳浦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反映问题后,主动核查该经营场所是否属于拆迁区域,要求窗口工作人员严格按照“五级十五同”标准收件,并明确规定对于因特殊原因需要核查的事项,由审批部门主动对接社区、市管所或县拆迁办进行核实,减少经营者办事“多头跑”问题。下一步,福建省发改委(审改办)将积极推动“无证明省份”建设,对需要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一律依托“无证明”系统协同出具。

  案例6:莆田市部分政府部门因监管难、不敢批,影响市场主体准入

  2024年1月31日,莆田市一经营者想要开办0—6岁的社会早教机构,但咨询相关部门审批标准时,部门以早教机构等经营主体经常出现“卷款跑路”“退费难”等问题,而各部门监管职责暂未捋顺,监管工作无法及时跟上等原因,表示暂时无法给予审批。因部门监管职责不清,监管不到位,导致了市场主体准入难。

  案例来源:市场主体反馈。

  处理情况:相关案例已完成整改。2024年4月18日,莆田市审改办会同市效能办、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教育局、卫健委、科技局、文旅局、体育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经过多次研究协商,印发《莆田市审改办等九部门关于对面向0至6周岁的社会机构开展排查整治和建立联动监管机制的通知》,捋顺部门监管职责,制定联动监管规则,开展主动上门指导,落实“该规范的规范、该备案的备案、该审批的审批、该取缔的取缔”,有效规范引导市场主体准入准营。

  案例7:宁德市福鼎市管阳镇违规设置不合理准入条件限制企业自由进入市场

  2024年2月20日,宁德市福鼎市管阳镇人民政府发布《管阳镇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预算和结算审核企业名录征选公告》,要求相关企业在福鼎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分公司,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福鼎市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条件,对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形成壁垒。

  案例来源:政府部门主动上报。

  处理情况:相关案例已完成整改。福鼎市发改局督促管阳镇人民政府针对公告存在问题,认真研究,及时整改。2024年3月7日,管阳镇人民政府在福鼎市政府网站上发布《关于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预算和结算审核企业名录征选补充公告》,公告已删除“分公司在福鼎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等内容,落实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

  案例8:厦门市湖里区承租政府店面无法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024年1月30日,厦门市通过排查12345热线接诉事项,发现有经营主体反馈其承租政府店面,因为出租方无法提供产权证,湖里区文旅局不予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案例来源:政府部门主动上报。

  处理情况:2024年5月6日,厦门市发改委征询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意见,认定作为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均可作为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湖里区文旅部门经厦门市发改委业务协调,及时纠正理解偏差,完善政务服务办事指南,同意将房屋租赁合同作为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为市场主体恢复相关准入渠道。

  案例9:漳州市平和县为特定经营者设置奖补政策,违反公平竞争

  2024年3月29日,有企业反映,平和县农业农村局等7部门印发的《平和县推进平和柚香奇兰(白芽奇兰茶)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方案》,规定“对在平和县域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且在税务机关已办理申报纳税的茶叶经销企业,其当年茶叶销售额比上年度增长800万元以上的,按增长销售额的1.2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税务机关负责提供销售额数据”,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中关于“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和“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有关规定。相关文件规定,有违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

  案例来源:市场主体反馈。

  处理情况:2024年4月8日,经漳州市发改委协调推动,平和县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废止《平和县推进平和柚香奇兰(白芽奇兰茶)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省农业农村厅积极参与指导和审查,确认该政策从实施到废止尚未有企业申报奖补,不会产生“不溯及既往”的留尾争议问题,有违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不良影响已得到及时消除。

  案例10:莆田市仙游县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增加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2024年6月13日,莆田市仙游县自查发现,《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景观照明建设管理的通知》(仙政文〔2013〕15号)关于“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景观照明项目,必须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图审单位审查通过,并报县市政园林部门审核备案后方能实施建设”的规定,存在“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的变相许可问题,增加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

  案例来源:政府部门主动上报。

  处理情况:2024年6月18日,仙游县发布《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告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仙政规〔2024〕2 号),宣布废止《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景观照明建设管理的通知》(仙政文〔2013〕15 号)。

  案例11:三明市永安市城管局慢作为,限制共享电单车企业准入

  2024年3月4日,三明市永安市一共享电单车企业通过省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平台反映,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2年10月发布《关于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第四批)的通报》后,三明市发改委、永安市发改局多次协调永安市城管局对以招标方式限制其他共享单车企业准入的问题进行整改,但永安市城管局直至2023年12月才发布公告取消现有以招标方式限制准入的做法。同时,永安市城管局以正在制定管理办法为由推诿限制该共享电单车企业准入,并对该企业投放的共享电单车进行扣缴,相关行为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案例来源:市场主体反馈。

  处理情况:福建省发改委积极指导协调三明市发改委、永安市发改局加大问题解决的推动力度,永安市政府高度重视,对相关问题积极督办。2024年4月11日,共享电单车企业反映被扣缴的共享电单车已被归还,4月12日,三明市效能办对永安市城管局思想不重视、工作慢作为、整改不到位等问题进行通报。三明市为全面规范本市范围内共享单车规范管理,正在积极研究出台《三明市共享单车管理实施意见》,从制度层面明确共享单车准入规则。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要求,深化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试点,进一步健全市场准入隐性壁垒破除长效工作机制,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今年以来,我委通过省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平台发现、认定、处置了55条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在对隐性壁垒破除案例筛选基础上,形成一批具有代表性的省级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请各地对照自查,进一步清理整治本地区存在的同类问题。

  联系人:潘宏,0591-87063635

  附件:福建省2024年第一批破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典型案例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2024年第一批破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典型案例

  案例1:福州市城管委增设政务服务环节、条件,提高市场主体准入难度

  2024年3月19日,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在开展审批业务督查中发现,市城管委承办的“建设项目消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备案事项”在申请表中设置“已取得相关项目许可”栏目,要求申请人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等许可文书材料。经核查,申请人关于《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等许可文书材料的获取情况与办理该备案业务无直接关系,且没有相应法律法规依据,给建设、施工单位增设了非必要的准入门槛和环节。

  案例来源:政府部门主动上报。

  处理情况:相关案例已完成整改。2024年4月12日,福州市发改委会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指导市城管委按照《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政务服务“五级十五同”标准,规范设置办理条件,调整更新办事指南,取消“福州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项目回填)申请表”中的“已取得相关项目许可”栏目,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等许可文书材料。

  案例2: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二手车市场交易规范不明确,影响相关企业规范生产经营

  2024年2月22日,莆田市一从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公司计划在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运营二手车市场,但由于当地没有出台二手车交易市场相关管理规范,该企业无法掌握进入市场的方式渠道和生产经营管理要求,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困惑。

  案例来源:市场主体反馈。

  处理情况:相关案例已完成整改。2024年3月8日,北岸经开区发改局会同北岸经开区工信和商务局,印发了《关于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莆湄北发改〔2024〕51号),规定二手车市场和经销企业由莆田市商务局实行备案管理,并明确了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销企业的经营管理要求,有效指引企业规范生产经营。

  案例3:南平市邵武市准入条件互为前置,影响校外培训机构准入

  2024年1月3日,南平市邵武市一经营者申请开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营业执照,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告知需持有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福建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意见书》;经营者在申请办理《福建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意见书》的时候,被告知要先通过住建部门的消防验收;而经营者在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消防验收时,又被要求需要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个部门办事条件互为前置,导致该经营者无法申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营业执照。

  案例来源:政府部门主动上报。

  处理情况:相关案例已完成整改。2024年3月25日,邵武市发改科技局经过协调文旅、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明确准入方式,即先由申请人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自主申报确定培训机构名称;然后申请人利用“其他类型”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预先核准名称,到住建部门申办消防备案或验收;办理完消防备案或验收后,再以预先确定保留的培训机构企业名称项目到文化部门或者科技部门办理审批文件;最后由申请人凭审批文件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申请法人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一步,福建省发改委(审改办)将积极协调教育、文旅、科技、体育、人社、市场监管、民政、住建、消防等部门研究设定“校外培训机构设立一件事”,进一步优化校外培训机构市场准入。

  案例4:龙岩市上杭县以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公平竞争

  2024年5月6日,龙岩市上杭县发改局经排查发现,上杭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卫生健康工作专题会议备忘录》中,鼓励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优先到县公立医院开展健康检查,县外体检原则上不予报销。相关做法以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公平竞争。

  案例来源:政府部门主动上报。

  处理情况:相关案例已完成整改。2024年5月8日,上杭县人民政府印发《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卫生健康工作专题会议备忘录的通知》,主动废止了《卫生健康工作专题会议备忘录》。

  案例5:漳州市漳浦县增设证明材料,增加企业准入门槛

  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漳浦县一经营者前往县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办理营业执照,窗口人员告知办理的地址疑似划在漳浦县的拆迁区红线范围内,要求群众去社区开具不在拆迁范围的证明才可办理。在全省“五级十五同”统一标准基础上增收证明材料,增加了企业准入门槛。

  案例来源:市场主体反馈。

  处理情况:相关案例已完成整改。2024年4月24日,漳州市漳浦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反映问题后,主动核查该经营场所是否属于拆迁区域,要求窗口工作人员严格按照“五级十五同”标准收件,并明确规定对于因特殊原因需要核查的事项,由审批部门主动对接社区、市管所或县拆迁办进行核实,减少经营者办事“多头跑”问题。下一步,福建省发改委(审改办)将积极推动“无证明省份”建设,对需要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一律依托“无证明”系统协同出具。

  案例6:莆田市部分政府部门因监管难、不敢批,影响市场主体准入

  2024年1月31日,莆田市一经营者想要开办0—6岁的社会早教机构,但咨询相关部门审批标准时,部门以早教机构等经营主体经常出现“卷款跑路”“退费难”等问题,而各部门监管职责暂未捋顺,监管工作无法及时跟上等原因,表示暂时无法给予审批。因部门监管职责不清,监管不到位,导致了市场主体准入难。

  案例来源:市场主体反馈。

  处理情况:相关案例已完成整改。2024年4月18日,莆田市审改办会同市效能办、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教育局、卫健委、科技局、文旅局、体育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经过多次研究协商,印发《莆田市审改办等九部门关于对面向0至6周岁的社会机构开展排查整治和建立联动监管机制的通知》,捋顺部门监管职责,制定联动监管规则,开展主动上门指导,落实“该规范的规范、该备案的备案、该审批的审批、该取缔的取缔”,有效规范引导市场主体准入准营。

  案例7:宁德市福鼎市管阳镇违规设置不合理准入条件限制企业自由进入市场

  2024年2月20日,宁德市福鼎市管阳镇人民政府发布《管阳镇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预算和结算审核企业名录征选公告》,要求相关企业在福鼎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分公司,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福鼎市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条件,对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形成壁垒。

  案例来源:政府部门主动上报。

  处理情况:相关案例已完成整改。福鼎市发改局督促管阳镇人民政府针对公告存在问题,认真研究,及时整改。2024年3月7日,管阳镇人民政府在福鼎市政府网站上发布《关于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预算和结算审核企业名录征选补充公告》,公告已删除“分公司在福鼎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等内容,落实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

  案例8:厦门市湖里区承租政府店面无法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024年1月30日,厦门市通过排查12345热线接诉事项,发现有经营主体反馈其承租政府店面,因为出租方无法提供产权证,湖里区文旅局不予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案例来源:政府部门主动上报。

  处理情况:2024年5月6日,厦门市发改委征询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意见,认定作为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均可作为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湖里区文旅部门经厦门市发改委业务协调,及时纠正理解偏差,完善政务服务办事指南,同意将房屋租赁合同作为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为市场主体恢复相关准入渠道。

  案例9:漳州市平和县为特定经营者设置奖补政策,违反公平竞争

  2024年3月29日,有企业反映,平和县农业农村局等7部门印发的《平和县推进平和柚香奇兰(白芽奇兰茶)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方案》,规定“对在平和县域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且在税务机关已办理申报纳税的茶叶经销企业,其当年茶叶销售额比上年度增长800万元以上的,按增长销售额的1.2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税务机关负责提供销售额数据”,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中关于“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和“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有关规定。相关文件规定,有违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

  案例来源:市场主体反馈。

  处理情况:2024年4月8日,经漳州市发改委协调推动,平和县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废止《平和县推进平和柚香奇兰(白芽奇兰茶)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省农业农村厅积极参与指导和审查,确认该政策从实施到废止尚未有企业申报奖补,不会产生“不溯及既往”的留尾争议问题,有违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不良影响已得到及时消除。

  案例10:莆田市仙游县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增加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2024年6月13日,莆田市仙游县自查发现,《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景观照明建设管理的通知》(仙政文〔2013〕15号)关于“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景观照明项目,必须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图审单位审查通过,并报县市政园林部门审核备案后方能实施建设”的规定,存在“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的变相许可问题,增加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

  案例来源:政府部门主动上报。

  处理情况:2024年6月18日,仙游县发布《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告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仙政规〔2024〕2 号),宣布废止《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景观照明建设管理的通知》(仙政文〔2013〕15 号)。

  案例11:三明市永安市城管局慢作为,限制共享电单车企业准入

  2024年3月4日,三明市永安市一共享电单车企业通过省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平台反映,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2年10月发布《关于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第四批)的通报》后,三明市发改委、永安市发改局多次协调永安市城管局对以招标方式限制其他共享单车企业准入的问题进行整改,但永安市城管局直至2023年12月才发布公告取消现有以招标方式限制准入的做法。同时,永安市城管局以正在制定管理办法为由推诿限制该共享电单车企业准入,并对该企业投放的共享电单车进行扣缴,相关行为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案例来源:市场主体反馈。

  处理情况:福建省发改委积极指导协调三明市发改委、永安市发改局加大问题解决的推动力度,永安市政府高度重视,对相关问题积极督办。2024年4月11日,共享电单车企业反映被扣缴的共享电单车已被归还,4月12日,三明市效能办对永安市城管局思想不重视、工作慢作为、整改不到位等问题进行通报。三明市为全面规范本市范围内共享单车规范管理,正在积极研究出台《三明市共享单车管理实施意见》,从制度层面明确共享单车准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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