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3000-2023-00219
- 文号:闽发改农业〔2023〕348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3-08-07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抓紧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
- 有效性: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企业:
2023年第5号台风“杜苏芮”正面袭击我省,局部强降雨破历史记录,给我省造成严重损失,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十分繁重。经省政府同意,为加快恢复受灾地区生产生活秩序,扎实有效地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抓紧开展农业灾后指导服务
强化灾后农业生产指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加快恢复生产。支持受灾地区重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农业设施大棚,修复水产育苗、养殖设施、渔船和休闲渔业设施、渔港设施(码头、防波堤)等。采取改种补种大豆、甘薯等措施,并利用边坡地、幼龄果园等扩种、套种,减轻台风对粮食生产造成的影响。支持和帮助蔬菜基地做好短期速生菜的抢种和上市。省里为受灾地区无偿调拨所需大豆、玉米等种子,并积极调剂改种补种所需甘薯、马铃薯、蔬菜种子种苗。及时安排救灾化肥、农膜等农资。
农田建设项目因灾受损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实际损失的工程量审核所需资金,按规定在涉农资金中统筹安排。对连片农田基础设施因灾损毁较为严重的,支持采取先建后补方式,优先列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立项计划,迅速组织修复。省级财政安排农田基础设施修复资金3500万元,按实际受灾情况,因地制宜支持受灾农田基础设施修复。支持重建因灾倒塌的各类温室大棚,不再要求最低起补面积,并在现行的省级补助标准基础上再提高一倍,按现行验收办法验收合格后予以补助。启动台风灾害理赔应急预案,开展台风指数保险、水产养殖设施保险定损理赔工作。加快查勘定损,简化理赔手续,加快保险理赔资金拨付,帮助农民尽快复产。
对耕作层、保水层完全被冲毁,沟渠等配套水利设施完全破坏,无法复垦的耕地,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灾毁减少的耕地面积,在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时变更为未利用地。对耕作层、基础设施等被冲毁,需要工程措施进行复垦的耕地,省级财政根据灾毁耕地情况予以补助。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农村厅、海洋渔业局、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发改委、财政厅等〕
二、抓紧开展企业恢复生产
抓紧组织核实工业和商贸企业受灾情况,对受灾较轻的,要组织企业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对因灾情比较严重导致全面停产(停业)或半停产(停业)的,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支持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
省工信厅和省商务厅在现有专项中各安排2000万元,分别用于工业企业和商贸企业救灾。对受灾的投保企业尽快组织理赔,简化理赔程序和手续,协调保险机构先行按核实的损失额预赔付80%的资金,用于受灾企业急需。对因灾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协调金融机构给予展期。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工信厅、商务厅、财政厅、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厦门监管局,人保财险福建省分公司等〕
三、抓紧开展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按照调查摸底、统一规划、科学选址、精心设计、实施重建、登记发证等步骤,有序推进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充分尊重重建户意愿,选择适宜的重建形式和符合风貌要求的建筑样式,提倡集中重建,鼓励统规统建,允许统规自建和分散重建,引导到城镇购房。加强施工技术指导,确保质量和安全。2024年春节前基本完成重建并全面搬入新居。
通过政府补助、按规定享受规费减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旧宅基地复垦、设施配套、保险理赔、建材供应、社会帮扶等多种方式对重建户给予扶持,省政府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残疾人家庭、低收入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其他恢复重建确有困难人员补助2.5万元/户,对一般重建户补助2万元/户,市县级财政适当予以安排配套资金;需要修缮的,省政府补助2000元/户。健全政府主导、农户参保的农村住房保险制度,全倒房理赔最高标准由2.5万元提高至4万元。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应急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住建厅、财政厅,人保财险福建省分公司等〕
四、抓紧开展交通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因灾遭受严重损毁的国省道和通乡、通村公路,在前期抢通的基础上,要全面加快修复或恢复重建。对大中型滑坡等个别特别困难工点,根据实际确定修复工期。立足提升公路抵御灾害能力,有序推进受灾道路恢复重建,适当提高公路防灾设计标准,实施灾害防治工程,完善抗灾防毁设施,加强标准化管理。加强对恢复重建交通设施的巡查排查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毁抢通和修复重建。整合各类资金渠道,加大省级补助力度,国省干线水毁路段修复资金省级承担预算建安费60%;水毁重建新改建路段省级补助按双车道每公里80万元、单车道每公里40万元。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等〕
五、抓紧开展电力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受灾害影响的地区,在进行应急复电的同时,加快开展灾后评估勘察,科学规划电网路径和选址,以电网受灾损坏暴露的问题为导向,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实施重建。结合区域地理环境和自然灾害情况,执行差异化规划设计及反措,适度提高抗灾设计标准,加快受灾地区电力网络的恢复重建,确保各项指标达到或超过灾前水平。
受灾地区电网恢复重建项目纳入电网抢险救灾专项计划。对电网灾后重建项目涉及的项目核准、规划许可、路径申请、道路开挖、用地用林审批等,加大协调推进力度,建立绿色通道,加强要素保障;建立健全“属地政府负责、电网企业参与、征迁费用包干”的青苗理赔责任机制,努力做到无障碍高效率施工。加大对恢复重建电力基础设施的巡查排查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省发改委、自然资源厅、住建厅、林业局等〕
六、抓紧开展供排水等市政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因灾遭受严重损失损毁的市政供水设施,按照宜修则修、宜改则改、宜建则建的原则,统筹考虑长远发展和供排水安全保障需求,制定供水设施加固修复方案,城市1公里以上、管径1米以上的主干管2个月内完成重建,其他管网力争半个月内完成。排水防涝设施的修复整治工作原则上1个月内完成。全面梳理排查城市易涝区域特别是因灾暴露的易涝点,及时研究改进整治措施,完善排水管网设施,提升防洪排涝能力。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按规定给予减免。省财政厅安排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和向上争取中央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财政厅、水利厅、发改委,福建省水利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
七、抓紧开展水利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抓紧组织开展农村供水工程的水源工程、供水管网、净化设施修复;开展水库大坝、放水和泄洪三大建筑物,江河堤防(水闸)的边坡稳定、基础稳定、渗漏稳定等水利工程安全隐患排查和修复工作。原则上,6个月内消除堤防、水库、水闸、水电站等设施的安全隐患,或落实限制运用措施,基本修复农村饮水设施和农业灌溉设施。
积极争取中央救灾资金,支持受灾地区水库工程及河道淤堵处理工程、堤防工程、乡村供水设施、灌排水利设施、水文水资源设施等恢复重建。对城乡堤防工程、水库除险加固及其他水利设施灾后重建工程按标准给予省级补助。省江海堤防设施保险承接公司开通灾后重建绿色通道,加快查勘定损,按保险合同约定尽快赔付。加大对水毁水利修复重建工程的巡查排查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水利厅、财政厅、发改委等〕
八、抓紧开展公共服务设施修复工作
要抓紧核查教育、卫生、养老、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残疾人服务、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设施受损情况,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加快组织实施修复工作。省级相关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受灾地区公共服务设施修复项目。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民政厅、教育厅、卫健委、文旅厅、体育局、财政厅、发改委、民族宗教厅、人社厅、残联等〕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立足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细化实施,强化监督检查,加快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保持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枕戈待旦的精神状态,扎实做好极端天气和重大灾害的应对准备,进一步落实落细防汛防台风各项工作。各地要全面落实属地责任、主体责任,各部门要强化全省“一盘棋”思想,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市、县两级政府要成立由市、县领导牵头的重建机制,统筹协调本地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倒排工期、挂图作战,积极有序推进恢复重建工作。要严把工程安全关、质量关,以提高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为硬标准,切实把灾后重建工程打造成精品工程、民心工程。
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分领域灾后重建配套细化方案,由省自然资源厅制定灾毁耕地复垦实施方案,省水利厅制定水利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省住建厅制定城市供排水设施灾后修复重建实施方案,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公路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省工信厅制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和重建实施方案,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制定电网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省应急厅制定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农业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并抓紧组织实施,切实形成合力,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确保受灾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企业:
2023年第5号台风“杜苏芮”正面袭击我省,局部强降雨破历史记录,给我省造成严重损失,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十分繁重。经省政府同意,为加快恢复受灾地区生产生活秩序,扎实有效地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抓紧开展农业灾后指导服务
强化灾后农业生产指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加快恢复生产。支持受灾地区重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农业设施大棚,修复水产育苗、养殖设施、渔船和休闲渔业设施、渔港设施(码头、防波堤)等。采取改种补种大豆、甘薯等措施,并利用边坡地、幼龄果园等扩种、套种,减轻台风对粮食生产造成的影响。支持和帮助蔬菜基地做好短期速生菜的抢种和上市。省里为受灾地区无偿调拨所需大豆、玉米等种子,并积极调剂改种补种所需甘薯、马铃薯、蔬菜种子种苗。及时安排救灾化肥、农膜等农资。
农田建设项目因灾受损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实际损失的工程量审核所需资金,按规定在涉农资金中统筹安排。对连片农田基础设施因灾损毁较为严重的,支持采取先建后补方式,优先列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立项计划,迅速组织修复。省级财政安排农田基础设施修复资金3500万元,按实际受灾情况,因地制宜支持受灾农田基础设施修复。支持重建因灾倒塌的各类温室大棚,不再要求最低起补面积,并在现行的省级补助标准基础上再提高一倍,按现行验收办法验收合格后予以补助。启动台风灾害理赔应急预案,开展台风指数保险、水产养殖设施保险定损理赔工作。加快查勘定损,简化理赔手续,加快保险理赔资金拨付,帮助农民尽快复产。
对耕作层、保水层完全被冲毁,沟渠等配套水利设施完全破坏,无法复垦的耕地,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灾毁减少的耕地面积,在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时变更为未利用地。对耕作层、基础设施等被冲毁,需要工程措施进行复垦的耕地,省级财政根据灾毁耕地情况予以补助。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农村厅、海洋渔业局、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发改委、财政厅等〕
二、抓紧开展企业恢复生产
抓紧组织核实工业和商贸企业受灾情况,对受灾较轻的,要组织企业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对因灾情比较严重导致全面停产(停业)或半停产(停业)的,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支持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
省工信厅和省商务厅在现有专项中各安排2000万元,分别用于工业企业和商贸企业救灾。对受灾的投保企业尽快组织理赔,简化理赔程序和手续,协调保险机构先行按核实的损失额预赔付80%的资金,用于受灾企业急需。对因灾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协调金融机构给予展期。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工信厅、商务厅、财政厅、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厦门监管局,人保财险福建省分公司等〕
三、抓紧开展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按照调查摸底、统一规划、科学选址、精心设计、实施重建、登记发证等步骤,有序推进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充分尊重重建户意愿,选择适宜的重建形式和符合风貌要求的建筑样式,提倡集中重建,鼓励统规统建,允许统规自建和分散重建,引导到城镇购房。加强施工技术指导,确保质量和安全。2024年春节前基本完成重建并全面搬入新居。
通过政府补助、按规定享受规费减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旧宅基地复垦、设施配套、保险理赔、建材供应、社会帮扶等多种方式对重建户给予扶持,省政府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残疾人家庭、低收入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其他恢复重建确有困难人员补助2.5万元/户,对一般重建户补助2万元/户,市县级财政适当予以安排配套资金;需要修缮的,省政府补助2000元/户。健全政府主导、农户参保的农村住房保险制度,全倒房理赔最高标准由2.5万元提高至4万元。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应急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住建厅、财政厅,人保财险福建省分公司等〕
四、抓紧开展交通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因灾遭受严重损毁的国省道和通乡、通村公路,在前期抢通的基础上,要全面加快修复或恢复重建。对大中型滑坡等个别特别困难工点,根据实际确定修复工期。立足提升公路抵御灾害能力,有序推进受灾道路恢复重建,适当提高公路防灾设计标准,实施灾害防治工程,完善抗灾防毁设施,加强标准化管理。加强对恢复重建交通设施的巡查排查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毁抢通和修复重建。整合各类资金渠道,加大省级补助力度,国省干线水毁路段修复资金省级承担预算建安费60%;水毁重建新改建路段省级补助按双车道每公里80万元、单车道每公里40万元。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等〕
五、抓紧开展电力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受灾害影响的地区,在进行应急复电的同时,加快开展灾后评估勘察,科学规划电网路径和选址,以电网受灾损坏暴露的问题为导向,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实施重建。结合区域地理环境和自然灾害情况,执行差异化规划设计及反措,适度提高抗灾设计标准,加快受灾地区电力网络的恢复重建,确保各项指标达到或超过灾前水平。
受灾地区电网恢复重建项目纳入电网抢险救灾专项计划。对电网灾后重建项目涉及的项目核准、规划许可、路径申请、道路开挖、用地用林审批等,加大协调推进力度,建立绿色通道,加强要素保障;建立健全“属地政府负责、电网企业参与、征迁费用包干”的青苗理赔责任机制,努力做到无障碍高效率施工。加大对恢复重建电力基础设施的巡查排查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省发改委、自然资源厅、住建厅、林业局等〕
六、抓紧开展供排水等市政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因灾遭受严重损失损毁的市政供水设施,按照宜修则修、宜改则改、宜建则建的原则,统筹考虑长远发展和供排水安全保障需求,制定供水设施加固修复方案,城市1公里以上、管径1米以上的主干管2个月内完成重建,其他管网力争半个月内完成。排水防涝设施的修复整治工作原则上1个月内完成。全面梳理排查城市易涝区域特别是因灾暴露的易涝点,及时研究改进整治措施,完善排水管网设施,提升防洪排涝能力。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按规定给予减免。省财政厅安排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和向上争取中央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财政厅、水利厅、发改委,福建省水利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
七、抓紧开展水利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抓紧组织开展农村供水工程的水源工程、供水管网、净化设施修复;开展水库大坝、放水和泄洪三大建筑物,江河堤防(水闸)的边坡稳定、基础稳定、渗漏稳定等水利工程安全隐患排查和修复工作。原则上,6个月内消除堤防、水库、水闸、水电站等设施的安全隐患,或落实限制运用措施,基本修复农村饮水设施和农业灌溉设施。
积极争取中央救灾资金,支持受灾地区水库工程及河道淤堵处理工程、堤防工程、乡村供水设施、灌排水利设施、水文水资源设施等恢复重建。对城乡堤防工程、水库除险加固及其他水利设施灾后重建工程按标准给予省级补助。省江海堤防设施保险承接公司开通灾后重建绿色通道,加快查勘定损,按保险合同约定尽快赔付。加大对水毁水利修复重建工程的巡查排查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水利厅、财政厅、发改委等〕
八、抓紧开展公共服务设施修复工作
要抓紧核查教育、卫生、养老、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残疾人服务、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设施受损情况,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加快组织实施修复工作。省级相关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受灾地区公共服务设施修复项目。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民政厅、教育厅、卫健委、文旅厅、体育局、财政厅、发改委、民族宗教厅、人社厅、残联等〕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立足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细化实施,强化监督检查,加快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保持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枕戈待旦的精神状态,扎实做好极端天气和重大灾害的应对准备,进一步落实落细防汛防台风各项工作。各地要全面落实属地责任、主体责任,各部门要强化全省“一盘棋”思想,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市、县两级政府要成立由市、县领导牵头的重建机制,统筹协调本地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倒排工期、挂图作战,积极有序推进恢复重建工作。要严把工程安全关、质量关,以提高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为硬标准,切实把灾后重建工程打造成精品工程、民心工程。
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分领域灾后重建配套细化方案,由省自然资源厅制定灾毁耕地复垦实施方案,省水利厅制定水利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省住建厅制定城市供排水设施灾后修复重建实施方案,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公路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省工信厅制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和重建实施方案,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制定电网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省应急厅制定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农业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并抓紧组织实施,切实形成合力,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确保受灾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