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3000-2023-00215
- 文号:闽发改价格函〔2023〕237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3-08-03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 有效性: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你局《关于商请重新核定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通信函〔2023〕174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7〕263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在考试收费标准执行期限内,若国家相关部门调整考务费标准,你局可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考务费标准执行,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若收费项目退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或国家取消该项考试,与其所对应的考试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三、收费使用省级(含)以上财政部门(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票据综合管理系统收缴,收费资金全额上缴相应级次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本函自2023年8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你局应按照规定程序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7〕263号)第十四条规定,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重新提出制定收费标准的建议。
附件: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科目及收费标准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科目及收费标准
单位:元/人·科
级别 |
科目 |
考务费 |
考试费 |
合计 |
初级 |
通信专业综合能力 |
20 |
50 |
70 |
通信专业实务 |
20 |
50 |
70 |
|
中级 |
通信专业综合能力 |
20 |
50 |
70 |
通信专业实务 |
20 |
50 |
70 |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你局《关于商请重新核定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通信函〔2023〕174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7〕263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在考试收费标准执行期限内,若国家相关部门调整考务费标准,你局可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考务费标准执行,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若收费项目退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或国家取消该项考试,与其所对应的考试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三、收费使用省级(含)以上财政部门(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票据综合管理系统收缴,收费资金全额上缴相应级次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本函自2023年8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你局应按照规定程序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7〕263号)第十四条规定,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重新提出制定收费标准的建议。
附件: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科目及收费标准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科目及收费标准
单位:元/人·科
级别 |
科目 |
考务费 |
考试费 |
合计 |
初级 |
通信专业综合能力 |
20 |
50 |
70 |
通信专业实务 |
20 |
50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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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 |
通信专业综合能力 |
20 |
50 |
70 |
通信专业实务 |
20 |
50 |
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