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3000-2022-00135
- 文号:闽发改工业〔2022〕211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2-04-01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
- 有效性: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出口信保福建分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
《福建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2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振作工业经济运行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巩固工业经济增长势头,确保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落实财税优惠政策,有效减轻企业负担
1.落实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税收优惠政策,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按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任务均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落实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落实新能源汽车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负责)
3.落实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政策,按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落实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费优惠政策,精简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对受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按规定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负责)
5.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畅通社保缴费业务“网上办”渠道,实现降费率优惠政策“免申即享”。(省人社厅、财政厅,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特殊困难”缓税条件的煤电和供热企业,加快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核准;落实对煤电和供热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负责)
二、加强调度保供稳价,畅通工业经济循环
7.充分发挥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厅际协调机制作用,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全省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落实各主力燃煤电厂企业保供主体责任,提升厂内存煤水平,加强机组运维管理,推动煤电企业提高发电出力;实现发电用煤、用气中长期合同全覆盖,提高合同兑现率。(省发改委负责)
8.优化电力运行调度,组织开展2022年电力市场交易工作,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保障企业用电需求;完善有序用电方案,合理安排错峰用电,探索建立需求响应市场调节机制,保障民生和重点用户用电需求。(省发改委,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9.有序推进永安、可门、漳平、坑口等电厂升级改造和南埔电厂智慧电厂试点建设,进一步降低燃煤电厂平均供电煤耗;推动闽粤联网工程2022年建成投产,加快江阴、泉惠、古雷等工业园区热电联产项目核准开工,满足园区用热及区域电力需求。(省发改委负责)
10.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省发改委、工信厅,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1.落实《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试行)》,依法依规开展价格指数评估和合规性审查,促进价格指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密切监测大宗原材料市场供需和价格变化,持续强化大宗商品期现货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坚决遏制过度投机炒作。(省发改委、工信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支持企业投资开发铁矿、铜矿等具备资源条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推动废钢、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纸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城市矿山”对资源的保障能力;推动具备条件的省级以上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工艺,提升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省发改委、工信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支持省内供应链企业申报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鼓励大型国有企业打造大宗商品供应链服务平台;持续跟踪钢材、水泥等重点企业产销存和价格情况,协调企业对接重点工程项目。(省商务厅、国资委、工信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动态更新《福建省首台(套)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对经认定属于国内、省内首台(套)的省级财政给予资金补助,促进科技含量较高的首台(套)、首批次应用;组织企业申报国家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项目。(省工信厅负责)
15.充分发挥计量、标准、认证检测、质量管理等技术机构的支撑作用,全面推进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实施质量强省战略,深化质量提升行动,深入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鼓励提质增效升级,增强创新发展动力
16.全年组织实施500个以上省重点技改项目,由设区市统筹省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照项目实际设备(含技术、软件等)投资额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省级工业龙头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完工投产后,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且完工投产当年企业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有增长的,再按照项目实际设备(含技术、软件等)投资额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省级工业龙头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省工信厅负责)
17.组织实施200个以上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和协调服务,力争全年建成投产项目30个以上;深入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争取再推动一批省级产业集群纳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省工信厅、发改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支持企业入规升级,对2022年新投产纳统规上工业企业、规下转规上工业企业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鼓励各地市配套出台扶持政策。(省工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制定省级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实施方案,推动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炼油、乙烯、合成氨等重点行业存量项目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研究出台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方案;鼓励省内相关单位主导或参与能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按规定给予补助。(省发改委、工信厅、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开展能效、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分期分批发布重点行业能效、水效领跑者标杆企业;征集发布国内领先的节能技术、产品、装备目录,依托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平台、节能标杆现场交流活动等,加大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先进适用工业节能减碳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省工信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完善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加速机制,力争2022年全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突破9000家;对购买重大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的企业,按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30%予以补助,最高300万元。(省科技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对本年度单项研发经费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一事一议”申请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对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按上年度核定补助额实行预补助,由省级财政预拨经费全额垫付。(省科技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实施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提升工程,力争全年培育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0家以上、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50家以上,对新认定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省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0万元奖励;组织开展“专精特新八闽行”活动,为每家企业配备一名服务专员,为每家企业至少解决一项困难。(省工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实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对新认定的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新模式新业态标杆企业、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50万元、15万元资金奖励,筛选一批“5G+工业互联网”典型案例,通过现场会、对接会、专家问诊咨询等,加快成熟应用场景复制推广。(省工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5.鼓励企业对接国家基金,对企业获得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或其一级子基金股权投资支持的,按照实际到资额分别给予5‰、1%奖励,最高100万元。(省工信厅、财政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6.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培育建设,积极争取创建国家级创新平台,年度认定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2-3家、省级工程研究中心5家、省企业技术中心50家。(省科技厅、发改委、工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7.综合运用“揭榜挂帅”等政策举措,鼓励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搭建产业链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开展产学研用协同攻关,每年实施10个以上省级科技重大专项专题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每年实施50个左右省级技术创新重点攻关及产业化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资金支持。(省科技厅、工信厅、财政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着力扩大有效投资,拓展市场需求潜力
28.抓好635个省级工业增长点项目,推进龙头企业重大项目建设,促进上下游产业链延伸集聚发展;全面梳理年度计划开工重大重点项目,实行“清单化”台账管理,筛选有代表性、示范性、导向性的重大项目,列入季度全省重大项目集中开工。(省工信厅、发改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9.组织召开2022年央企合作座谈会,做好地方专场央企招商项目推介会,推进我省与央企深化拓展全面战略合作关系,推动重大项目落地建设。(省发改委、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0.举办第十二届民企产业项目对接洽谈会,全年对接民企产业项目投资额5000亿元以上,其中制造业项目投资额3500亿元以上;力争当年新对接民企产业项目开工率达50%以上;加强民企招商正向激励,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绩效排名靠前、引进大项目好项目、开展多场次专场招商活动等给予奖励。(省工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1.有序推进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持续开展近海“渔光互补”等集中式光伏试点;加快福州、漳州、莆田、宁德、平潭海上风电开发,推动平潭外海、漳浦六鳌二期、宁德霞浦B区等项目尽早开工,组织开展年度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支持福州江阴海上风电产业园做大做强,推动海上风电装备产业加快发展。(省发改委负责)
32.优化数据中心布局,重点推进中国电信(长乐)东南信息园数据中心、中国移动(福州、厦门)数据中心、中国土楼云谷等区域性数据中心建设,积极发展面向工业互联网等领域的边缘数据中心;支持5G行业虚拟专网在传统行业的建设应用;深入实施“上云用数赋智”行动,鼓励建设一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省发改委、工信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3.建设福建省算力资源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纳管省内各算力平台资源,实现统一调度、统筹管理,实现全省算力资源、数据资源、算法模型、软件应用共享;积极推进基础算力领域的示范应用,加大数据资源供给;争取国家支持我省纳入国家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体系,在福州、厦门建立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省发改委、工信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4.实施省北斗综合应用示范工程,推动北斗在气象、交通、生态环境、农林、电力、自然资源、应急通信等领域规模化应用,加快推动国家北斗导航位置福建分中心建设。(省发改委,省委军民融合办,省通信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5.持续开展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试点示范,打造面向主要产业集群的两业融合发展服务平台,打造一批两业深度融合的新型产业集群、优势产业链条、示范企业和载体。(省发改委、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6.深化“三品”专项行动,引导纺织鞋服、食品等传统优势产业加强品牌建设和网络营销,积极开拓市场;支持各地开展产品推介、展览展销、互采互购等活动,进一步挖掘省内市场潜力,对各地工信部门牵头举办(含承办)线上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促销活动和“手拉手”供需对接活动按规定给予财政资金补助。(省工信厅、商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7.健全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家电等领域推出新一轮以旧换新行动;鼓励开展新能源汽车、智能家电下乡行动。(省发改委、工信厅、商务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高外资利用水平,推动外贸稳定发展
38.贯彻落实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和自贸区负面清单,密切衔接即将出台的新版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资投向负面清单中新开放的制造业领域;制定出台利用外资保稳促优政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制造业项目,省级财政按到资比例给予奖励;争取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列入国家重大外资项目专班。(省发改委、商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9.充分利用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重大经贸活动平台,加强“一把手”招商、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等,做好招商信息收集和招商环境推介,便利外籍人员及其家属来华,引进更多外资大项目好项目。(省商务厅、外办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0.引导和支持外资物流、服务型制造、工业设计企业来闽投资,对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推荐申报国家A级物流企业、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及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工信厅负责)
41.加强与中远海运等大型班轮公司合作,对接重点外贸企业物流需求,鼓励外贸企业与班轮公司签订长期协议;进一步提高港口作业效率,提升船舶、仓位的周转率;支持厦门港等开展海铁联运国际过境业务,承接东南亚与欧洲间的国际物流需求,推动“丝路海运”与中欧班列、西部陆海新通道联动发展。(省交通运输厅、发改委、商务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2.用好“丝路海运”港航发展专项资金,助力企业增开“丝路海运”航线、拓展集装箱国际中转,发展外贸内支线、内贸水水中转、海铁联运等各项业务;定期公布在我省挂靠的国际集装箱航线名单,便利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对接。(省交通运输厅、发改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3.面向口岸收费主体推广使用国家标准版“单一窗口”口岸收费及服务信息发布系统,实现收费线上公开、在线查询、直观比价。(省商务厅负责)
44.加快推进福州、厦门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搭建以国家枢纽为核心的骨干物流基础设施和多式联运体系,争取布局更多区域分拨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创建一批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借力RCEP协议的签署,进一步优化海外仓全球布局,鼓励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新建高质量海外仓。(省发改委、工信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5.鼓励出口信保福建分公司不断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持续推广“单一窗口+出口信保”“跨境电商+海外仓”“市场采购贸易”等新型承保模式,积极运用出口前保险、进口信用保险、国内贸易险等延伸保障链条,进一步扩大外贸企业承保覆盖面;推进融资增信业务,积极推广“白名单”、“信保贷”等融资模式;支持企业利用出口信保的资信调查服务了解海外市场及买方信息。(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省商务厅,出口信保福建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政策措施保障,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46.设立第六期100亿元规模的中小微企业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贷款,省级财政安排贴息资金1亿元,引导有条件的市、县(区)安排中小微企业纾困资金,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价;持续推动“纾困贷”“商贸贷”“外贸贷”“技改贷”“科技贷”等政策性产品发放。(省财政厅、工信厅、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7.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信贷资源向制造业倾斜,结合制造业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力争全省2022年制造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高于上年;用足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碳减排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大项目建设;按季度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监测评价,赋予制造业贷款30%的考核权重,持续推动制造业信贷增总量、优结构。(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8.省财政安排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1.8亿元,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风险补偿、业务降费奖补、再担保费补贴、代偿补偿等,力争2022年末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超过3.3倍,融资担保费率保持在1%以下。(省金融监管局、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9.进一步推进“金服云”平台功能升级和推广应用,提升“担保云”、“不动产在线抵押”、“融资撮合”等功能应用,力争2022年“金服云”平台新增注册企业用户5万户,解决融资需求450亿元。(省金融监管局负责)
50.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从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底,按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将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纳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向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提供支农支小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负责)
51.安排2022年度“电动福建”建设专项资金3.6亿元,支持新能源汽车、电动船舶、新能源工程机械和农用机械等产业发展,力争2022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9万辆标准车;研究制定2022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按照不同地区对公共充电桩给予建设补贴,对新建的公共充电桩继续给予电动汽车充电量0.2元/千瓦时的运营补贴;开展电动船舶和海洋装备试点示范,加快推动电动船舶示范项目建设。(省工信厅、发改委、财政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52.加快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推动落实促进基础设施REITs发展若干措施,鼓励企业申报试点项目。(省发改委、金融监管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3.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拓展融资渠道;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融资信用服务省级节点,对上联通全国中小微企业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对下联通省内各级融资服务平台,促进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助力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省发改委、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4.征集企业(项目)融资需求清单,推动各地市组织举办产融对接活动30场次以上,促进金融机构与企业(项目)精准对接;落实应收账款融资奖励政策,进一步推进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上游中小微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帮助中小微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省工信厅、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资源要素支撑,持续优化发展环境
55.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统一区域评估,建立“标准地”控制指标,促进工业项目快速落地;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省自然资源厅、发改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56.保障重点项目用地,省级及以上重点项目用地报批,可不与供地率、批而未供处置率挂钩;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的,园区内工业企业在原有建设用地上通过新建、扩建、拆建或三种方式组合的路径进行厂房升级改造、适当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省自然资源厅、发改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57.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单一生产功能的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可按照统一配套、依法供应的原则,对园区统一建设的公共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最高可达到30%。(省自然资源厅、商务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58.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分级分区管理,坚持绩效分级差异管控,精准实施企业生产调控措施;实施生态环境领域“一个窗口对外”改革,对大型风光电基地、有利于节能减污降碳等重大项目,加快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进度,保障尽快开工建设。(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59.研究制定“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科学确定全省“十四五”节能减排重点任务,合理分解下达各地市能耗强度指标;落实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政策;积极争取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省发改委、工信厅、生态环境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60.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推动在工业园区周边、劳动力输出城市、产业集中地区建设一批公共实训基地,促进产业用工需求和职业技能培训有效衔接;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严厉打击侵害劳动者就业权益行为,规范用工市场,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省发改委、人社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61.组织开展各类线上线下招聘会,举办“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等专项招聘活动,协调解决企业用工热点难点问题;鼓励各类社会机构、个人为重点企业引进劳动力,各地可按规定给予相关机构和个人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省人社厅负责)
62.深化拓展“强服务守安全提质量”再落实行动成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技术帮扶“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行动;深化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扩大试点范围,推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组织开展企业首席质量官公益培训。(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63.加大拖欠账款投诉举报行为处理力度,规范欠款年报公示行为,加大对大型企业拖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款项的年报公示制度的监管力度;充分发挥清理拖欠账款工作联席机制,强化部门联动、联合惩戒,探索推行工程建设领域资金监理制度,确保“无分歧”欠款及时清偿;加大对涉企违规收费的整治力度,推动助企纾困政策落地落细。(省工信厅、人社厅、住建厅、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64.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功能,推进相关审批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和数字证书、电子印章互认,持续推进工程审批全流程在线审批;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审批中介网上交易,加强审批服务管理。(省住建厅负责)
65.提升“党政新时空·政企直通车”平台服务效能,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实际困难诉求;深入开展“惠企政策进百园入万企”,用好惠企政策统一发布平台,优化政策和企业精准匹配功能,开展惠企政策“点对点”精准推送服务。(省工信厅负责)
66.实施《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研究制定我省营商环境创新改革行动计划,推出创新改革事项清单;完善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督导机制,运用大数据手段,动态监测全省营商环境建设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省发改委,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67.健全完善“旬监测、月分析、季调度”工作机制,紧盯重点地区、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园区、重点产品、重点市场,加强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分析研判预警,及时发现并协调处置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省工信厅、发改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68.建立省级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协调机制,设立重点区域、重点产业省级专项协调小组,加强对行动方案重要工作、重大项目及政策措施督促落实,统筹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要事项,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省工信厅牵头,省发改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出口信保福建分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
《福建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2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振作工业经济运行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巩固工业经济增长势头,确保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落实财税优惠政策,有效减轻企业负担
1.落实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税收优惠政策,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按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任务均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落实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落实新能源汽车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负责)
3.落实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政策,按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落实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费优惠政策,精简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对受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按规定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负责)
5.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畅通社保缴费业务“网上办”渠道,实现降费率优惠政策“免申即享”。(省人社厅、财政厅,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特殊困难”缓税条件的煤电和供热企业,加快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核准;落实对煤电和供热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负责)
二、加强调度保供稳价,畅通工业经济循环
7.充分发挥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厅际协调机制作用,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全省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落实各主力燃煤电厂企业保供主体责任,提升厂内存煤水平,加强机组运维管理,推动煤电企业提高发电出力;实现发电用煤、用气中长期合同全覆盖,提高合同兑现率。(省发改委负责)
8.优化电力运行调度,组织开展2022年电力市场交易工作,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保障企业用电需求;完善有序用电方案,合理安排错峰用电,探索建立需求响应市场调节机制,保障民生和重点用户用电需求。(省发改委,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9.有序推进永安、可门、漳平、坑口等电厂升级改造和南埔电厂智慧电厂试点建设,进一步降低燃煤电厂平均供电煤耗;推动闽粤联网工程2022年建成投产,加快江阴、泉惠、古雷等工业园区热电联产项目核准开工,满足园区用热及区域电力需求。(省发改委负责)
10.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省发改委、工信厅,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1.落实《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试行)》,依法依规开展价格指数评估和合规性审查,促进价格指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密切监测大宗原材料市场供需和价格变化,持续强化大宗商品期现货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坚决遏制过度投机炒作。(省发改委、工信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支持企业投资开发铁矿、铜矿等具备资源条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推动废钢、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纸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城市矿山”对资源的保障能力;推动具备条件的省级以上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工艺,提升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省发改委、工信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支持省内供应链企业申报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鼓励大型国有企业打造大宗商品供应链服务平台;持续跟踪钢材、水泥等重点企业产销存和价格情况,协调企业对接重点工程项目。(省商务厅、国资委、工信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动态更新《福建省首台(套)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对经认定属于国内、省内首台(套)的省级财政给予资金补助,促进科技含量较高的首台(套)、首批次应用;组织企业申报国家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项目。(省工信厅负责)
15.充分发挥计量、标准、认证检测、质量管理等技术机构的支撑作用,全面推进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实施质量强省战略,深化质量提升行动,深入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鼓励提质增效升级,增强创新发展动力
16.全年组织实施500个以上省重点技改项目,由设区市统筹省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照项目实际设备(含技术、软件等)投资额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省级工业龙头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完工投产后,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且完工投产当年企业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有增长的,再按照项目实际设备(含技术、软件等)投资额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省级工业龙头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省工信厅负责)
17.组织实施200个以上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和协调服务,力争全年建成投产项目30个以上;深入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争取再推动一批省级产业集群纳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省工信厅、发改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支持企业入规升级,对2022年新投产纳统规上工业企业、规下转规上工业企业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鼓励各地市配套出台扶持政策。(省工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制定省级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实施方案,推动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炼油、乙烯、合成氨等重点行业存量项目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研究出台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方案;鼓励省内相关单位主导或参与能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按规定给予补助。(省发改委、工信厅、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开展能效、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分期分批发布重点行业能效、水效领跑者标杆企业;征集发布国内领先的节能技术、产品、装备目录,依托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平台、节能标杆现场交流活动等,加大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先进适用工业节能减碳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省工信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完善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加速机制,力争2022年全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突破9000家;对购买重大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的企业,按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30%予以补助,最高300万元。(省科技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对本年度单项研发经费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一事一议”申请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对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按上年度核定补助额实行预补助,由省级财政预拨经费全额垫付。(省科技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实施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提升工程,力争全年培育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0家以上、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50家以上,对新认定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省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0万元奖励;组织开展“专精特新八闽行”活动,为每家企业配备一名服务专员,为每家企业至少解决一项困难。(省工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实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对新认定的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新模式新业态标杆企业、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50万元、15万元资金奖励,筛选一批“5G+工业互联网”典型案例,通过现场会、对接会、专家问诊咨询等,加快成熟应用场景复制推广。(省工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5.鼓励企业对接国家基金,对企业获得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或其一级子基金股权投资支持的,按照实际到资额分别给予5‰、1%奖励,最高100万元。(省工信厅、财政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6.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培育建设,积极争取创建国家级创新平台,年度认定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2-3家、省级工程研究中心5家、省企业技术中心50家。(省科技厅、发改委、工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7.综合运用“揭榜挂帅”等政策举措,鼓励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搭建产业链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开展产学研用协同攻关,每年实施10个以上省级科技重大专项专题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每年实施50个左右省级技术创新重点攻关及产业化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资金支持。(省科技厅、工信厅、财政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着力扩大有效投资,拓展市场需求潜力
28.抓好635个省级工业增长点项目,推进龙头企业重大项目建设,促进上下游产业链延伸集聚发展;全面梳理年度计划开工重大重点项目,实行“清单化”台账管理,筛选有代表性、示范性、导向性的重大项目,列入季度全省重大项目集中开工。(省工信厅、发改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9.组织召开2022年央企合作座谈会,做好地方专场央企招商项目推介会,推进我省与央企深化拓展全面战略合作关系,推动重大项目落地建设。(省发改委、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0.举办第十二届民企产业项目对接洽谈会,全年对接民企产业项目投资额5000亿元以上,其中制造业项目投资额3500亿元以上;力争当年新对接民企产业项目开工率达50%以上;加强民企招商正向激励,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绩效排名靠前、引进大项目好项目、开展多场次专场招商活动等给予奖励。(省工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1.有序推进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持续开展近海“渔光互补”等集中式光伏试点;加快福州、漳州、莆田、宁德、平潭海上风电开发,推动平潭外海、漳浦六鳌二期、宁德霞浦B区等项目尽早开工,组织开展年度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支持福州江阴海上风电产业园做大做强,推动海上风电装备产业加快发展。(省发改委负责)
32.优化数据中心布局,重点推进中国电信(长乐)东南信息园数据中心、中国移动(福州、厦门)数据中心、中国土楼云谷等区域性数据中心建设,积极发展面向工业互联网等领域的边缘数据中心;支持5G行业虚拟专网在传统行业的建设应用;深入实施“上云用数赋智”行动,鼓励建设一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省发改委、工信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3.建设福建省算力资源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纳管省内各算力平台资源,实现统一调度、统筹管理,实现全省算力资源、数据资源、算法模型、软件应用共享;积极推进基础算力领域的示范应用,加大数据资源供给;争取国家支持我省纳入国家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体系,在福州、厦门建立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省发改委、工信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4.实施省北斗综合应用示范工程,推动北斗在气象、交通、生态环境、农林、电力、自然资源、应急通信等领域规模化应用,加快推动国家北斗导航位置福建分中心建设。(省发改委,省委军民融合办,省通信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5.持续开展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试点示范,打造面向主要产业集群的两业融合发展服务平台,打造一批两业深度融合的新型产业集群、优势产业链条、示范企业和载体。(省发改委、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6.深化“三品”专项行动,引导纺织鞋服、食品等传统优势产业加强品牌建设和网络营销,积极开拓市场;支持各地开展产品推介、展览展销、互采互购等活动,进一步挖掘省内市场潜力,对各地工信部门牵头举办(含承办)线上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促销活动和“手拉手”供需对接活动按规定给予财政资金补助。(省工信厅、商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7.健全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家电等领域推出新一轮以旧换新行动;鼓励开展新能源汽车、智能家电下乡行动。(省发改委、工信厅、商务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高外资利用水平,推动外贸稳定发展
38.贯彻落实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和自贸区负面清单,密切衔接即将出台的新版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资投向负面清单中新开放的制造业领域;制定出台利用外资保稳促优政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制造业项目,省级财政按到资比例给予奖励;争取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列入国家重大外资项目专班。(省发改委、商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9.充分利用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重大经贸活动平台,加强“一把手”招商、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等,做好招商信息收集和招商环境推介,便利外籍人员及其家属来华,引进更多外资大项目好项目。(省商务厅、外办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0.引导和支持外资物流、服务型制造、工业设计企业来闽投资,对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推荐申报国家A级物流企业、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及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工信厅负责)
41.加强与中远海运等大型班轮公司合作,对接重点外贸企业物流需求,鼓励外贸企业与班轮公司签订长期协议;进一步提高港口作业效率,提升船舶、仓位的周转率;支持厦门港等开展海铁联运国际过境业务,承接东南亚与欧洲间的国际物流需求,推动“丝路海运”与中欧班列、西部陆海新通道联动发展。(省交通运输厅、发改委、商务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2.用好“丝路海运”港航发展专项资金,助力企业增开“丝路海运”航线、拓展集装箱国际中转,发展外贸内支线、内贸水水中转、海铁联运等各项业务;定期公布在我省挂靠的国际集装箱航线名单,便利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对接。(省交通运输厅、发改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3.面向口岸收费主体推广使用国家标准版“单一窗口”口岸收费及服务信息发布系统,实现收费线上公开、在线查询、直观比价。(省商务厅负责)
44.加快推进福州、厦门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搭建以国家枢纽为核心的骨干物流基础设施和多式联运体系,争取布局更多区域分拨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创建一批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借力RCEP协议的签署,进一步优化海外仓全球布局,鼓励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新建高质量海外仓。(省发改委、工信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5.鼓励出口信保福建分公司不断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持续推广“单一窗口+出口信保”“跨境电商+海外仓”“市场采购贸易”等新型承保模式,积极运用出口前保险、进口信用保险、国内贸易险等延伸保障链条,进一步扩大外贸企业承保覆盖面;推进融资增信业务,积极推广“白名单”、“信保贷”等融资模式;支持企业利用出口信保的资信调查服务了解海外市场及买方信息。(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省商务厅,出口信保福建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政策措施保障,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46.设立第六期100亿元规模的中小微企业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贷款,省级财政安排贴息资金1亿元,引导有条件的市、县(区)安排中小微企业纾困资金,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价;持续推动“纾困贷”“商贸贷”“外贸贷”“技改贷”“科技贷”等政策性产品发放。(省财政厅、工信厅、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7.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信贷资源向制造业倾斜,结合制造业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力争全省2022年制造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高于上年;用足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碳减排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大项目建设;按季度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监测评价,赋予制造业贷款30%的考核权重,持续推动制造业信贷增总量、优结构。(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8.省财政安排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1.8亿元,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风险补偿、业务降费奖补、再担保费补贴、代偿补偿等,力争2022年末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超过3.3倍,融资担保费率保持在1%以下。(省金融监管局、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9.进一步推进“金服云”平台功能升级和推广应用,提升“担保云”、“不动产在线抵押”、“融资撮合”等功能应用,力争2022年“金服云”平台新增注册企业用户5万户,解决融资需求450亿元。(省金融监管局负责)
50.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从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底,按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将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纳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向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提供支农支小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负责)
51.安排2022年度“电动福建”建设专项资金3.6亿元,支持新能源汽车、电动船舶、新能源工程机械和农用机械等产业发展,力争2022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9万辆标准车;研究制定2022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按照不同地区对公共充电桩给予建设补贴,对新建的公共充电桩继续给予电动汽车充电量0.2元/千瓦时的运营补贴;开展电动船舶和海洋装备试点示范,加快推动电动船舶示范项目建设。(省工信厅、发改委、财政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52.加快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推动落实促进基础设施REITs发展若干措施,鼓励企业申报试点项目。(省发改委、金融监管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3.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拓展融资渠道;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融资信用服务省级节点,对上联通全国中小微企业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对下联通省内各级融资服务平台,促进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助力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省发改委、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4.征集企业(项目)融资需求清单,推动各地市组织举办产融对接活动30场次以上,促进金融机构与企业(项目)精准对接;落实应收账款融资奖励政策,进一步推进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上游中小微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帮助中小微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省工信厅、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资源要素支撑,持续优化发展环境
55.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统一区域评估,建立“标准地”控制指标,促进工业项目快速落地;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省自然资源厅、发改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56.保障重点项目用地,省级及以上重点项目用地报批,可不与供地率、批而未供处置率挂钩;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的,园区内工业企业在原有建设用地上通过新建、扩建、拆建或三种方式组合的路径进行厂房升级改造、适当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省自然资源厅、发改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57.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单一生产功能的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可按照统一配套、依法供应的原则,对园区统一建设的公共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最高可达到30%。(省自然资源厅、商务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58.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分级分区管理,坚持绩效分级差异管控,精准实施企业生产调控措施;实施生态环境领域“一个窗口对外”改革,对大型风光电基地、有利于节能减污降碳等重大项目,加快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进度,保障尽快开工建设。(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59.研究制定“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科学确定全省“十四五”节能减排重点任务,合理分解下达各地市能耗强度指标;落实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政策;积极争取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省发改委、工信厅、生态环境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60.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推动在工业园区周边、劳动力输出城市、产业集中地区建设一批公共实训基地,促进产业用工需求和职业技能培训有效衔接;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严厉打击侵害劳动者就业权益行为,规范用工市场,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省发改委、人社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61.组织开展各类线上线下招聘会,举办“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等专项招聘活动,协调解决企业用工热点难点问题;鼓励各类社会机构、个人为重点企业引进劳动力,各地可按规定给予相关机构和个人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省人社厅负责)
62.深化拓展“强服务守安全提质量”再落实行动成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技术帮扶“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行动;深化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扩大试点范围,推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组织开展企业首席质量官公益培训。(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63.加大拖欠账款投诉举报行为处理力度,规范欠款年报公示行为,加大对大型企业拖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款项的年报公示制度的监管力度;充分发挥清理拖欠账款工作联席机制,强化部门联动、联合惩戒,探索推行工程建设领域资金监理制度,确保“无分歧”欠款及时清偿;加大对涉企违规收费的整治力度,推动助企纾困政策落地落细。(省工信厅、人社厅、住建厅、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64.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功能,推进相关审批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和数字证书、电子印章互认,持续推进工程审批全流程在线审批;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审批中介网上交易,加强审批服务管理。(省住建厅负责)
65.提升“党政新时空·政企直通车”平台服务效能,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实际困难诉求;深入开展“惠企政策进百园入万企”,用好惠企政策统一发布平台,优化政策和企业精准匹配功能,开展惠企政策“点对点”精准推送服务。(省工信厅负责)
66.实施《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研究制定我省营商环境创新改革行动计划,推出创新改革事项清单;完善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督导机制,运用大数据手段,动态监测全省营商环境建设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省发改委,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67.健全完善“旬监测、月分析、季调度”工作机制,紧盯重点地区、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园区、重点产品、重点市场,加强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分析研判预警,及时发现并协调处置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省工信厅、发改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68.建立省级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协调机制,设立重点区域、重点产业省级专项协调小组,加强对行动方案重要工作、重大项目及政策措施督促落实,统筹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要事项,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省工信厅牵头,省发改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