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3000-2022-00117
  • 文号:闽发改网审外经〔2022〕71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2-03-25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天马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增资项目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天马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增资项目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 有效性: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天马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增资项目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 2022-03-25 10:57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天马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增资项目变更的请示》收悉。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天马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增资项目(项目编码:2201-350000-04-01-360036)是我委于2022年2月8日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闽发改外经备〔2022〕8号)备案的项目。经研究,现就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天马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增资项目申请变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同意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天马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增资项目的资金用途由“用于天马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江西子公司在武宁县投资创建特种水产全产业链和绿色生态食品供应链平台。主要包含特种水产种苗繁育基地、特种水产工厂化设施农业产业基地、特种水产饲料加工厂、特种水产食品加工厂、鳗鲡文化产业园、鳗鱼小镇、区域总部和特种水产研究院等项目,项目集研发、生产、销售、科普、休闲文旅及进出口等业务为一体”变更为:“增资款项200万美元用于天马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江西子公司在武宁县投资创建特种水产全产业链和绿色生态食品供应链平台。主要包含特种水产种苗繁育基地、特种水产工厂化设施农业产业基地、特种水产饲料加工厂、特种水产食品加工厂、鳗鲡文化产业园、鳗鱼小镇、区域总部和特种水产研究院等项目,项目集研发、生产、销售、科普、休闲文旅及进出口等业务为一体,增资款项300万美元用于福建祥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开展商品采购、经营周转、供应链管理服务、畜牧渔业饲料销售、国内贸易代理、贸易经纪、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食品进出口以及进出口代理等业务”。

  二、其他事项仍按照《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闽发改外经备〔2022〕8号)执行。

  三、如对本通知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我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天马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增资项目变更的请示》收悉。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天马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增资项目(项目编码:2201-350000-04-01-360036)是我委于2022年2月8日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闽发改外经备〔2022〕8号)备案的项目。经研究,现就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天马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增资项目申请变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同意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天马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增资项目的资金用途由“用于天马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江西子公司在武宁县投资创建特种水产全产业链和绿色生态食品供应链平台。主要包含特种水产种苗繁育基地、特种水产工厂化设施农业产业基地、特种水产饲料加工厂、特种水产食品加工厂、鳗鲡文化产业园、鳗鱼小镇、区域总部和特种水产研究院等项目,项目集研发、生产、销售、科普、休闲文旅及进出口等业务为一体”变更为:“增资款项200万美元用于天马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江西子公司在武宁县投资创建特种水产全产业链和绿色生态食品供应链平台。主要包含特种水产种苗繁育基地、特种水产工厂化设施农业产业基地、特种水产饲料加工厂、特种水产食品加工厂、鳗鲡文化产业园、鳗鱼小镇、区域总部和特种水产研究院等项目,项目集研发、生产、销售、科普、休闲文旅及进出口等业务为一体,增资款项300万美元用于福建祥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开展商品采购、经营周转、供应链管理服务、畜牧渔业饲料销售、国内贸易代理、贸易经纪、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食品进出口以及进出口代理等业务”。

  二、其他事项仍按照《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闽发改外经备〔2022〕8号)执行。

  三、如对本通知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我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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