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3000-2022-00069
  • 文号:闽发改商价函〔2022〕54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2-02-18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晋江热电厂1号和2号机组实行超低排放电价的函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晋江热电厂1号和2号机组实行超低排放电价的函
  • 有效性: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晋江热电厂1号和2号机组实行超低排放电价的函
来源:本网 时间: 2022-02-18 16:56

福建晋江热电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精神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福建晋江热电有限公司1号和2号锅炉超低排放验收情况的函》(闽环大气函〔2021〕24号)有关意见,经研究,决定对福建晋江热电有限公司晋江热电厂1号和2号机组实行超低排放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分钱(含税),1号机组自2021年4月16日起执行;2号机组自2021年4月18日起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晋江热电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精神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福建晋江热电有限公司1号和2号锅炉超低排放验收情况的函》(闽环大气函〔2021〕24号)有关意见,经研究,决定对福建晋江热电有限公司晋江热电厂1号和2号机组实行超低排放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分钱(含税),1号机组自2021年4月16日起执行;2号机组自2021年4月18日起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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