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3000-2021-00267
  • 文号:闽发改商价〔2021〕587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1-09-24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 有效性: 有效并适时进行修订。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 2021-09-27 09:21

各市、县(区)发改委(局)、建设(城管)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与建设局:

  现将《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46号令)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一般为5年,经测算需要调整供水价格的,应及时调整到位。当水价不能按价格成本监审结果调整到位的,当地政府应给予补贴。截止2021年已超过5年未调整水价的地方要及时启动水价调整机制,经测算需要调整水价的要在2022年底前完成。

  二、城镇供水按使用性质统一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各地要在调整水价时予以落实。

  (一)居民生活用水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非居民用水指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外的所有用水。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三)特种用水包括桑拿、洗车、足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三、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各地要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价商〔2018〕116号)要求,合理确定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照不低于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确定,并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四、各地要按照《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成本核算,以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五、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行业监督,加强对辖区市、县(区)落实供水成本监审、水价调整等工作的指导。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将适时组织督促指导。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各市、县(区)发改委(局)、建设(城管)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与建设局:

  现将《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46号令)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一般为5年,经测算需要调整供水价格的,应及时调整到位。当水价不能按价格成本监审结果调整到位的,当地政府应给予补贴。截止2021年已超过5年未调整水价的地方要及时启动水价调整机制,经测算需要调整水价的要在2022年底前完成。

  二、城镇供水按使用性质统一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各地要在调整水价时予以落实。

  (一)居民生活用水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非居民用水指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外的所有用水。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三)特种用水包括桑拿、洗车、足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三、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各地要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价商〔2018〕116号)要求,合理确定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照不低于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确定,并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四、各地要按照《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成本核算,以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五、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行业监督,加强对辖区市、县(区)落实供水成本监审、水价调整等工作的指导。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将适时组织督促指导。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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