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3000-2021-00264
- 文号:闽发改服价〔2021〕578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1-09-18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回头看”工作的通知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回头看”工作的通知
- 有效性: 有效并适时进行修订。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各市、县(区)发改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回头看”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701号)精神,巩固我省景区门票价格治理工作成果,做好中秋、国庆期间景区价格管理,现就开展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回头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各地要对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8〕951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持续深入推进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工作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19〕206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20〕478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20〕690号)规定的政策措施要求,做好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回头看”相关工作。
二、重点任务
各地要结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社会舆情反映的情况,重点在以下五个方面开展“回头看”:
(一)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是否完善。本地区所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是否全面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定价机制和成本监审(调查)制度。景区门票定价成本范围是否规范,并严格限定在游览区域范围内维持正常运营所需的支出。是否已建立景区门票价格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以及景区运营情况、收支监管和信息公开制度。
(二)景区门票价格是否已切实降低。对本地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是否实现了成本调查监审和价格评估调整全覆盖。对门票价格水平较高、群众反映强烈的景区,是否已切实降价并执行到位。
(三)景区配套服务价格是否合理。对景区内竞争不充分的交通观光车、缆车、游船、停车等配套服务,是否依法纳入了政府指导价管理。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是否已在开展成本调查或监审基础上,合理制定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是否存在价格明显“虚高”的情况。
(四)景区价格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社会舆论反映强烈的强制乘坐交通工具、通过大门前移等方式不合理收取过路费等违规收费,以及“高定价大折扣”等行为。存在上述情况的,是否已移送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了查处纠正。
(五)门票价格减免政策是否执行到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是否对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含在职、退休、残疾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残疾军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学生、残疾人、宗教人士、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现役军人家属等特定群体等提供门票减免优待。红色旅游景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是否按规定对学生等群体的参观予以优惠。
三、时间安排
“回头看”工作开展时间为2021年9—10月。
四、相关要求
(一)有序推进“回头看”工作。各地要立即行动,按照定价管理权限做好自查工作的同时,及时通知景区开展“回头看”工作。工作中要坚持自查与巡查相结合,重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发现问题与整改落实相结合。
(二)发现问题要切实整改、立行立改。各地要建立问题台帐和整改督导机制,督促从严从实整改“回头看”中发现的问题。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会同相关部门联合惩处,严格问责追究,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对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不断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三)加强中秋、国庆期间景区价格监管。各地要做好两节期间景区价格特别是国家5A和4A级景区门票价格监测工作,主动会同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等部门,督促景区依法、诚信、规范经营,认真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各项政策。对以疫情为由而不执行价格优惠政策、随意涨价、捆绑销售、强制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会同市场监管部门采取措施,依法严厉处理,切实维护两节期间旅游市场价格秩序。
(四)做好“回头看”总结上报工作。各设区市发改委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在做好本级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回头看”工作的指导,并于2021年11月12日前,将本地区“回头看”工作书面总结报告报送我委(公共服务价格管理处)。
联系人:方福东联系电话:0591-87063611
传真电话:0591-87063245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各市、县(区)发改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回头看”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701号)精神,巩固我省景区门票价格治理工作成果,做好中秋、国庆期间景区价格管理,现就开展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回头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各地要对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8〕951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持续深入推进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工作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19〕206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20〕478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20〕690号)规定的政策措施要求,做好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回头看”相关工作。
二、重点任务
各地要结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社会舆情反映的情况,重点在以下五个方面开展“回头看”:
(一)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是否完善。本地区所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是否全面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定价机制和成本监审(调查)制度。景区门票定价成本范围是否规范,并严格限定在游览区域范围内维持正常运营所需的支出。是否已建立景区门票价格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以及景区运营情况、收支监管和信息公开制度。
(二)景区门票价格是否已切实降低。对本地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是否实现了成本调查监审和价格评估调整全覆盖。对门票价格水平较高、群众反映强烈的景区,是否已切实降价并执行到位。
(三)景区配套服务价格是否合理。对景区内竞争不充分的交通观光车、缆车、游船、停车等配套服务,是否依法纳入了政府指导价管理。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是否已在开展成本调查或监审基础上,合理制定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是否存在价格明显“虚高”的情况。
(四)景区价格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社会舆论反映强烈的强制乘坐交通工具、通过大门前移等方式不合理收取过路费等违规收费,以及“高定价大折扣”等行为。存在上述情况的,是否已移送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了查处纠正。
(五)门票价格减免政策是否执行到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是否对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含在职、退休、残疾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残疾军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学生、残疾人、宗教人士、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现役军人家属等特定群体等提供门票减免优待。红色旅游景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是否按规定对学生等群体的参观予以优惠。
三、时间安排
“回头看”工作开展时间为2021年9—10月。
四、相关要求
(一)有序推进“回头看”工作。各地要立即行动,按照定价管理权限做好自查工作的同时,及时通知景区开展“回头看”工作。工作中要坚持自查与巡查相结合,重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发现问题与整改落实相结合。
(二)发现问题要切实整改、立行立改。各地要建立问题台帐和整改督导机制,督促从严从实整改“回头看”中发现的问题。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会同相关部门联合惩处,严格问责追究,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对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不断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三)加强中秋、国庆期间景区价格监管。各地要做好两节期间景区价格特别是国家5A和4A级景区门票价格监测工作,主动会同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等部门,督促景区依法、诚信、规范经营,认真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各项政策。对以疫情为由而不执行价格优惠政策、随意涨价、捆绑销售、强制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会同市场监管部门采取措施,依法严厉处理,切实维护两节期间旅游市场价格秩序。
(四)做好“回头看”总结上报工作。各设区市发改委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在做好本级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回头看”工作的指导,并于2021年11月12日前,将本地区“回头看”工作书面总结报告报送我委(公共服务价格管理处)。
联系人:方福东联系电话:0591-87063611
传真电话:0591-87063245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