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3000-2020-00257
- 文号:闽发改商价〔2020〕529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0-08-31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华能罗源电厂1号、2号燃煤机组实行超低排放电价的通知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华能罗源电厂1号、2号燃煤机组实行超低排放电价的通知
- 有效性: 有效并适时进行修订。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华能罗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精神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华能罗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号、2号机组超低排放验收情况的函》(闽环大气函〔2020〕9号)有关意见,经研究,决定对华能罗源电厂1号、2号机组实行超低排放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分钱(含税)。1号机组自2019年8月11日、2号机组自2019年6月29日起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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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精神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华能罗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号、2号机组超低排放验收情况的函》(闽环大气函〔2020〕9号)有关意见,经研究,决定对华能罗源电厂1号、2号机组实行超低排放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分钱(含税)。1号机组自2019年8月11日、2号机组自2019年6月29日起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公网安备:350102020012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