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3000-2020-00238
  • 文号:闽发改粮储〔2020〕485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0-08-14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早、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早、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 有效性: 有效并适时进行修订。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早、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 2020-08-19 10:47

各设区市发改委、粮储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农发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农业农村局、财政金融局、农发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做好早、中晚籼稻收购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早、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

  2020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早、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做好早、中晚籼稻收购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发〔2018〕9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预案执行时间:早籼稻为当年7月16日至9月30日;中晚籼稻为当年9月16日至次年1月31日。

  第三条在预案执行时间内,当粮食市场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我省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由设区市发改委(粮储局)会同同级财政、农业农村、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经省发改、粮储、财政、农业农村、农发行等部门批准在相关区域启动预案,按最低收购价收购。

  启动预案地区,当早、中晚籼稻市场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水平以上(含最低收购价水平)时,要及时停止最低收购价收购,改按市场价收购。

  第四条 执行本预案收购的粮食,应为省内生产者当年生产且符合国家标准(GB1350-2009)。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不符合食品安全指标的稻谷,由各地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责制的要求组织收购处置,有关费用由各地承担。

  第五条 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三等标准品粮食的到库价。具体价格水平以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收购价格为准,相邻等级之间的等级差价按每50公斤2元掌握。非标准品粮食最低收购价的具体水平,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为各市、县(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第七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安排收储库点和收购仓容,并在最低收购价收购启动前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收购企业,应当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份杂质增扣量方式、储备订单粮食直接补贴标准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

  第九条 各粮食收购企业要严格执行“五要五不准”的收购守则,即要敞开收购、随到随收,不准折腾农民;要依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准坑害农民;要公平定等、准确计量,不准克扣农民;要现款结算、不打白条,不准算计农民;要优质服务、排忧解难,不准怠慢农民。各地既要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避免发生农民“卖粮难”,也要严格防止陈粮、“转圈粮”以及周边省份粮源进入省内政策性收购渠道。

  第十条各粮食收购企业要依据农民交粮的实际情况,当场如实填写统一规范的收购码单,凭证所列重量、等级、水分、杂质、单价等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并妥善保存备查,不得二次填写收购凭证,并按统计制度要求每五日向省粮储局上报最低收购价收购数量。

  第十一条按最低收购价收购早、中晚籼稻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照省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及必要的收购费用足额发放。

  第十二条 南平、三明、龙岩三个设区市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省级储备订单早、中晚籼稻的价差及费用由省级财政负担;经批准订单外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粮食的收购价差和费用由省级和设区市按6:4比例分担,设区市承担的价差和费用应先行到位。

  第十三条 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市、县(区)级储备订单政策性早、中晚籼稻的价差及费用由市、县(区)级财政负责,具体由市、县(区)级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早、中晚籼稻收购最低收购价政策和储备订单粮食收购直接补贴政策,在保证完成储备订单等政策性用粮收购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做好当地农民当年生产的余粮收购工作,引导和鼓励市场多元主体入市收购,切实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和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省发改委根据早、中晚籼稻市场收购价格变化情况,适时提出建议意见。省粮储局负责监测早、中晚籼稻市场价格和收购进度,审核省级最低收购价收购粮食数量;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启动和停止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监督检查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省财政厅负责及时安排、拨付有关早、中晚籼稻收购所需的价差及费用。省农业农村厅负责了解各地农民售粮意愿,早、中晚籼稻市场价格及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要求。农发行福建省分行负责及时足额安排、发放执行早、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所需的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六条本预案启动在省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执行期限内有效。南平、三明、龙岩三个设区市在省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执行期限内,由于客观、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省级储备订单粮食收购任务确需延期收购的,必须报经省发改委、省粮储局、省财政厅同意后方能执行,否则产生的价差及费用由当地承担。预案执行实际收购数量应于预案执行结束后1个月内分别报省粮储局、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本预案由省发改委、粮储局、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农发行福建省分行负责解释。

各设区市发改委、粮储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农发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农业农村局、财政金融局、农发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做好早、中晚籼稻收购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早、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

  2020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早、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做好早、中晚籼稻收购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发〔2018〕9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预案执行时间:早籼稻为当年7月16日至9月30日;中晚籼稻为当年9月16日至次年1月31日。

  第三条在预案执行时间内,当粮食市场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我省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由设区市发改委(粮储局)会同同级财政、农业农村、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经省发改、粮储、财政、农业农村、农发行等部门批准在相关区域启动预案,按最低收购价收购。

  启动预案地区,当早、中晚籼稻市场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水平以上(含最低收购价水平)时,要及时停止最低收购价收购,改按市场价收购。

  第四条 执行本预案收购的粮食,应为省内生产者当年生产且符合国家标准(GB1350-2009)。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不符合食品安全指标的稻谷,由各地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责制的要求组织收购处置,有关费用由各地承担。

  第五条 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三等标准品粮食的到库价。具体价格水平以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收购价格为准,相邻等级之间的等级差价按每50公斤2元掌握。非标准品粮食最低收购价的具体水平,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为各市、县(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第七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安排收储库点和收购仓容,并在最低收购价收购启动前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收购企业,应当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份杂质增扣量方式、储备订单粮食直接补贴标准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

  第九条 各粮食收购企业要严格执行“五要五不准”的收购守则,即要敞开收购、随到随收,不准折腾农民;要依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准坑害农民;要公平定等、准确计量,不准克扣农民;要现款结算、不打白条,不准算计农民;要优质服务、排忧解难,不准怠慢农民。各地既要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避免发生农民“卖粮难”,也要严格防止陈粮、“转圈粮”以及周边省份粮源进入省内政策性收购渠道。

  第十条各粮食收购企业要依据农民交粮的实际情况,当场如实填写统一规范的收购码单,凭证所列重量、等级、水分、杂质、单价等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并妥善保存备查,不得二次填写收购凭证,并按统计制度要求每五日向省粮储局上报最低收购价收购数量。

  第十一条按最低收购价收购早、中晚籼稻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照省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及必要的收购费用足额发放。

  第十二条 南平、三明、龙岩三个设区市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省级储备订单早、中晚籼稻的价差及费用由省级财政负担;经批准订单外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粮食的收购价差和费用由省级和设区市按6:4比例分担,设区市承担的价差和费用应先行到位。

  第十三条 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市、县(区)级储备订单政策性早、中晚籼稻的价差及费用由市、县(区)级财政负责,具体由市、县(区)级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早、中晚籼稻收购最低收购价政策和储备订单粮食收购直接补贴政策,在保证完成储备订单等政策性用粮收购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做好当地农民当年生产的余粮收购工作,引导和鼓励市场多元主体入市收购,切实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和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省发改委根据早、中晚籼稻市场收购价格变化情况,适时提出建议意见。省粮储局负责监测早、中晚籼稻市场价格和收购进度,审核省级最低收购价收购粮食数量;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启动和停止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监督检查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省财政厅负责及时安排、拨付有关早、中晚籼稻收购所需的价差及费用。省农业农村厅负责了解各地农民售粮意愿,早、中晚籼稻市场价格及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要求。农发行福建省分行负责及时足额安排、发放执行早、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所需的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六条本预案启动在省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执行期限内有效。南平、三明、龙岩三个设区市在省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执行期限内,由于客观、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省级储备订单粮食收购任务确需延期收购的,必须报经省发改委、省粮储局、省财政厅同意后方能执行,否则产生的价差及费用由当地承担。预案执行实际收购数量应于预案执行结束后1个月内分别报省粮储局、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本预案由省发改委、粮储局、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农发行福建省分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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