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3000-2019-00190
  • 文号:闽发改商价〔2019〕358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19-06-04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补充通知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补充通知
  • 有效性: 有效并适时进行修订。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补充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 2019-06-12 12:52

各设区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 国家统计局各市调查队,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市场监管局、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统计局:

  为更好地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现对原省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闽价综〔2016〕310 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明确启动条件适用数据。自今年起,将市区CPI、市区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或延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作为设区市启动联动机制的依据,启动条件临界值不变。各地要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不得下放至县(区)级。

  二、明确统计数据适用范围。统计调查部门负责向联动机制成员单位提供启动联动机制和测算补助标准所需要的相关统计数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

  2019年6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各设区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 国家统计局各市调查队,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市场监管局、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统计局:

  为更好地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现对原省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闽价综〔2016〕310 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明确启动条件适用数据。自今年起,将市区CPI、市区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或延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作为设区市启动联动机制的依据,启动条件临界值不变。各地要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不得下放至县(区)级。

  二、明确统计数据适用范围。统计调查部门负责向联动机制成员单位提供启动联动机制和测算补助标准所需要的相关统计数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

  2019年6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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