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3000-2019-00096
- 文号:闽发改价格〔2019〕188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19-03-27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印尼合同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印尼合同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
- 有效性: 有效并适时进行修订。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增值税率变化相应调整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印尼合同天然气门站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销售给燃气电厂的门站价格调整为83.1643元/吉焦(折3.174元/立方米)。
二、销售给城市燃气公司的门站价格(含燃气电厂置换气量)调整为65.9758元/吉焦(折2.518元/立方米)。
三、以上门站价格调整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四、各地应根据门站价格和增值税率调整变化情况,及时相应调整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增值税率变化相应调整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印尼合同天然气门站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销售给燃气电厂的门站价格调整为83.1643元/吉焦(折3.174元/立方米)。
二、销售给城市燃气公司的门站价格(含燃气电厂置换气量)调整为65.9758元/吉焦(折2.518元/立方米)。
三、以上门站价格调整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四、各地应根据门站价格和增值税率调整变化情况,及时相应调整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