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3000-2018-00320
  • 文号:闽发改交通〔2018〕724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18-12-10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铁路建设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合资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铁路建设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合资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有效性: 有效并适时进行修订。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铁路建设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合资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 2018-12-12 10:30

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合资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合资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铁路建设办公室

  2018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做好合资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铁路建设路地合作机制,推进铁路建设工作,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和费用管理的指导意见》(铁总计统〔2017〕177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主体责任,全过程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各设区市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下同)是铁路建设征迁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等相关具体工作,及时交付施工用地,并对社会稳定负责。

  (一)做好征迁数量调查摸底、征迁费用核实确认工作。从项目可研到初设阶段,设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应会同铁路设计、建设单位认真核实设计征迁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征收数量、 “三电”及管线迁改,特殊建(构)筑物、压覆矿产资源、改移道路和沟渠、文物保护、道路上跨下穿铁路等情况;核实涉及军用设施、环保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须拆迁的地面地下建(构)筑物及管线。在项目初设阶段,会同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沿线市县及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对设计单位提出的征地拆迁方案和补偿费用进行核实确认,并出具确认意见,路地双方共同确认后征地拆迁费用纳入初步设计批复。

  (二)明确征迁补偿办法。项目征迁补偿标准一般执行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标准,也可执行市、县制定的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或依法采用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的市场评估价,设区市应将适用于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报省及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特殊情况下突破政策和规范要求,单项拆迁额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补偿事项须由铁路建设单位报铁路总公司核备后执行。

  (三)签订征迁包干协议。在项目可研阶段,设区市政府应与铁路建设单位签订征迁包干框架协议;项目初设批复后,设区市政府再与铁路建设单位签订征迁包干实施协议。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费用包干范围按铁总计统〔2017〕177号文附件一执行,征地拆迁数量和费用核定程序及依据按铁总计统〔2017〕177号文附件二执行。

  (四)做好征迁交地工作。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设区市政府应立即启动征地拆迁前期工作程序;按照“急用先征”的原则,及时交付控制性工程用地及相关临时用地;项目开工后,主线征地拆迁工作应满足施工需要;临时用地、“三电”及管线迁改、改移道路及沟渠、“四电”用地的交地时间应满足施工要求。

  (五)做好特殊建(构)筑物评估补偿等工作。设区市政府应组织开展项目建设涉及征迁的单位、企业、学校、医院等特殊建(构)筑物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补偿工作;做好文物保护、农田、水利设施、水系损坏及房屋损坏修复和补偿工作。征迁实施单位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合规、平稳有序地进行评估补偿工作。

  (六)严格控制征迁范围及费用。征迁实施单位要严格按初设阶段核实的征迁范围及数量进行补偿,并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调查影像资料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影像资料形成以后出现抢栽抢建的农作物、构筑物、废弃物等,不纳入征地拆迁范围;因工程建设造成夹心地、边角地征迁补偿问题,由地方政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从严掌握。依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要求,对经确认需拆迁的建构筑物进行拆迁;改移道路(沟、渠),“三电”和地下管网迁改应按照原标准实施迁改和计列费用,实施中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迁改费用由产权单位或地方政府承担。

  二、配合建设、施工单位做好用地用林用海报批工作。设区市政府应协助组织铁路建设单位完成土地预审、用地报批、土地登记等工作。

  (一)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海材料组卷报批工作。项目可研阶段,设区市政府应协调规划、环保、水利、交通、国土、林业等部门配合做好项目选址、土地预审、保护区审查等工作;项目初设批复后,铁路建设单位及时向设区市政府提交用地图和相关建设批准文件,设区市政府依据铁路建设单位提交的土地勘界报告等资料,及时协调组织国土、林业、海洋等部门开展组卷报批工作,依据征迁包干协议,缴纳相关规费,跟踪落实审批流程,尽快完成用地审批工作。

  (二)配合铁路建设单位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根据铁路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资料,设区市政府督促辖区内有关部门予以复核,并在规定的图表上盖章签认;协调国土等职能部门与铁路建设单位做好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会同铁路建设单位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进行确认、公示,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验收交接标准。

  三、依法合规开展征迁工作,确保施工环境良好和社会稳定。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建设项目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以及各项手续合法、完备。

  (一)确保施工环境良好。设区市及所辖各级政府应建立征地拆迁纠纷矛盾协调机制,依法合规地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化解征迁矛盾;做好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处理预案,确保社会稳定;依法及时处理“阻工”和恶意索要“过路费”、“保护费”、“协调费”等不法行为,保障施工环境良好。

  (二)确保征迁资料齐全。征迁实施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征地拆迁原始资料管理办法,规范管理包括勘察阶段的影像资料、 “五方”确认资料、征收补偿文件、评估报告、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地方负责的工程竣工资料、各类规费缴费凭证、财务单据等原始资料,征迁工作相关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三)加强征迁费用审核。项目实施过程中,设区市政府应采取阶段性清理、复核等方式,加强征迁过程费用管理;项目结束后,会同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征迁费用审核工作,确保征迁费用使用依法合规。

  四、建立健全征地拆迁工作协调机制。征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做好征迁工作和确保社会稳定,路地双方需加强协调,及时解决征迁过程中的各类问题。

  (一)建立定期协调机制。沿线各设区市征迁实施单位应与铁路建设、施工单位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协调解决征迁工作中难点问题;各县(区)征迁实施单位应与铁路建设单位指挥部、施工单位项目部建立相应的定期协调、突发事件联动办法。路地双方及时沟通信息,形成合力,共同化解矛盾,有序推进征迁工作。需省级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报省重点办及铁办。

  (二)加强与铁路总公司沟通协调。各有关部门应与铁路总公司计统、建设、工管、鉴定中心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协调征迁工作重大问题,积极争取支持,确保我省铁路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合资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合资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铁路建设办公室

  2018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做好合资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铁路建设路地合作机制,推进铁路建设工作,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和费用管理的指导意见》(铁总计统〔2017〕177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主体责任,全过程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各设区市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下同)是铁路建设征迁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等相关具体工作,及时交付施工用地,并对社会稳定负责。

  (一)做好征迁数量调查摸底、征迁费用核实确认工作。从项目可研到初设阶段,设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应会同铁路设计、建设单位认真核实设计征迁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征收数量、 “三电”及管线迁改,特殊建(构)筑物、压覆矿产资源、改移道路和沟渠、文物保护、道路上跨下穿铁路等情况;核实涉及军用设施、环保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须拆迁的地面地下建(构)筑物及管线。在项目初设阶段,会同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沿线市县及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对设计单位提出的征地拆迁方案和补偿费用进行核实确认,并出具确认意见,路地双方共同确认后征地拆迁费用纳入初步设计批复。

  (二)明确征迁补偿办法。项目征迁补偿标准一般执行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标准,也可执行市、县制定的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或依法采用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的市场评估价,设区市应将适用于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报省及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特殊情况下突破政策和规范要求,单项拆迁额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补偿事项须由铁路建设单位报铁路总公司核备后执行。

  (三)签订征迁包干协议。在项目可研阶段,设区市政府应与铁路建设单位签订征迁包干框架协议;项目初设批复后,设区市政府再与铁路建设单位签订征迁包干实施协议。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费用包干范围按铁总计统〔2017〕177号文附件一执行,征地拆迁数量和费用核定程序及依据按铁总计统〔2017〕177号文附件二执行。

  (四)做好征迁交地工作。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设区市政府应立即启动征地拆迁前期工作程序;按照“急用先征”的原则,及时交付控制性工程用地及相关临时用地;项目开工后,主线征地拆迁工作应满足施工需要;临时用地、“三电”及管线迁改、改移道路及沟渠、“四电”用地的交地时间应满足施工要求。

  (五)做好特殊建(构)筑物评估补偿等工作。设区市政府应组织开展项目建设涉及征迁的单位、企业、学校、医院等特殊建(构)筑物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补偿工作;做好文物保护、农田、水利设施、水系损坏及房屋损坏修复和补偿工作。征迁实施单位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合规、平稳有序地进行评估补偿工作。

  (六)严格控制征迁范围及费用。征迁实施单位要严格按初设阶段核实的征迁范围及数量进行补偿,并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调查影像资料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影像资料形成以后出现抢栽抢建的农作物、构筑物、废弃物等,不纳入征地拆迁范围;因工程建设造成夹心地、边角地征迁补偿问题,由地方政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从严掌握。依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要求,对经确认需拆迁的建构筑物进行拆迁;改移道路(沟、渠),“三电”和地下管网迁改应按照原标准实施迁改和计列费用,实施中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迁改费用由产权单位或地方政府承担。

  二、配合建设、施工单位做好用地用林用海报批工作。设区市政府应协助组织铁路建设单位完成土地预审、用地报批、土地登记等工作。

  (一)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海材料组卷报批工作。项目可研阶段,设区市政府应协调规划、环保、水利、交通、国土、林业等部门配合做好项目选址、土地预审、保护区审查等工作;项目初设批复后,铁路建设单位及时向设区市政府提交用地图和相关建设批准文件,设区市政府依据铁路建设单位提交的土地勘界报告等资料,及时协调组织国土、林业、海洋等部门开展组卷报批工作,依据征迁包干协议,缴纳相关规费,跟踪落实审批流程,尽快完成用地审批工作。

  (二)配合铁路建设单位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根据铁路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资料,设区市政府督促辖区内有关部门予以复核,并在规定的图表上盖章签认;协调国土等职能部门与铁路建设单位做好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会同铁路建设单位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进行确认、公示,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验收交接标准。

  三、依法合规开展征迁工作,确保施工环境良好和社会稳定。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建设项目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以及各项手续合法、完备。

  (一)确保施工环境良好。设区市及所辖各级政府应建立征地拆迁纠纷矛盾协调机制,依法合规地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化解征迁矛盾;做好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处理预案,确保社会稳定;依法及时处理“阻工”和恶意索要“过路费”、“保护费”、“协调费”等不法行为,保障施工环境良好。

  (二)确保征迁资料齐全。征迁实施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征地拆迁原始资料管理办法,规范管理包括勘察阶段的影像资料、 “五方”确认资料、征收补偿文件、评估报告、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地方负责的工程竣工资料、各类规费缴费凭证、财务单据等原始资料,征迁工作相关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三)加强征迁费用审核。项目实施过程中,设区市政府应采取阶段性清理、复核等方式,加强征迁过程费用管理;项目结束后,会同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征迁费用审核工作,确保征迁费用使用依法合规。

  四、建立健全征地拆迁工作协调机制。征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做好征迁工作和确保社会稳定,路地双方需加强协调,及时解决征迁过程中的各类问题。

  (一)建立定期协调机制。沿线各设区市征迁实施单位应与铁路建设、施工单位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协调解决征迁工作中难点问题;各县(区)征迁实施单位应与铁路建设单位指挥部、施工单位项目部建立相应的定期协调、突发事件联动办法。路地双方及时沟通信息,形成合力,共同化解矛盾,有序推进征迁工作。需省级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报省重点办及铁办。

  (二)加强与铁路总公司沟通协调。各有关部门应与铁路总公司计统、建设、工管、鉴定中心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协调征迁工作重大问题,积极争取支持,确保我省铁路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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