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3000-2018-00317
- 文号:闽发改价格〔2018〕722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18-12-05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评估制度的通知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评估制度的通知
- 有效性: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各市、县(区)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进一步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建立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等政策评估制度,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等政策评估,是指县(区)级以上发改、财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政策执行情况、目标实现情况、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提出继续执行、调整、撤销等意见的行为。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县(区)级以上发改、财政主管部门为上述政策评估工作的实施主体。发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管理权限制定评估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以及相关业务主管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评估对象
(一)收费标准执行五年以上且需要调整的;
(二)对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
(三)涉及面较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的;
(四)矛盾集中、社会负面反映强烈的;
(五)引发严重收费违法行为的;
(六)发改、财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评估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四、评估内容
(一)实施总体效果情况。重点评估政策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的;政策实施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及政策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社会评价及反映情况;继续执行、调整或者撤销建议。
(二)合法性情况。重点评估政策内容是否与现行实施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相一致。
(三)合理性情况。重点评估政策规定的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合理、可行,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原则。
(四)可操作性情况。重点评估政策措施是否具体可行、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以及是否引发了新的问题。
(五)公平竞争情况。重点评估政策措施是否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是否出现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
五、评估履行程序
(一)公告评估事项。通过门户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开评估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部署评估工作。
(二) 实地调研。通过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等方式收集评估资料。座谈或者走访对象应当包括下级政府发改、财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缴费者和收费单位。
缴费者应选取不同消费能力和消费层次的代表,收费单位应选取与政策具有较强关联性的收费单位代表。
(三)评估分析。召开评估分析会,评估分析会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缴费者、收费单位以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参加。
六、评估工作结束后,发改、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包含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评估内容分析;
(三)评估结论及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七、评估工作主要由发改委同财政部门以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成的评估小组负责,必要时也可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消费者、收费单位等代表参加。
八、各级发改、财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需要,认真做好收费政策评估工作,对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反映强烈、专业性较强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评估,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估。委托评估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九、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评估结论及建议,作为发改、财政主管部门收费项目变动和收费标准调整的重要依据。
十、本通知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执行期间各地若有好的经验做法和合理化建议请及时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反馈。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各市、县(区)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进一步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建立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等政策评估制度,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等政策评估,是指县(区)级以上发改、财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政策执行情况、目标实现情况、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提出继续执行、调整、撤销等意见的行为。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县(区)级以上发改、财政主管部门为上述政策评估工作的实施主体。发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管理权限制定评估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以及相关业务主管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评估对象
(一)收费标准执行五年以上且需要调整的;
(二)对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
(三)涉及面较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的;
(四)矛盾集中、社会负面反映强烈的;
(五)引发严重收费违法行为的;
(六)发改、财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评估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四、评估内容
(一)实施总体效果情况。重点评估政策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的;政策实施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及政策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社会评价及反映情况;继续执行、调整或者撤销建议。
(二)合法性情况。重点评估政策内容是否与现行实施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相一致。
(三)合理性情况。重点评估政策规定的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合理、可行,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原则。
(四)可操作性情况。重点评估政策措施是否具体可行、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以及是否引发了新的问题。
(五)公平竞争情况。重点评估政策措施是否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是否出现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
五、评估履行程序
(一)公告评估事项。通过门户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开评估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部署评估工作。
(二) 实地调研。通过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等方式收集评估资料。座谈或者走访对象应当包括下级政府发改、财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缴费者和收费单位。
缴费者应选取不同消费能力和消费层次的代表,收费单位应选取与政策具有较强关联性的收费单位代表。
(三)评估分析。召开评估分析会,评估分析会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缴费者、收费单位以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参加。
六、评估工作结束后,发改、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包含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评估内容分析;
(三)评估结论及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七、评估工作主要由发改委同财政部门以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成的评估小组负责,必要时也可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消费者、收费单位等代表参加。
八、各级发改、财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需要,认真做好收费政策评估工作,对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反映强烈、专业性较强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评估,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估。委托评估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九、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评估结论及建议,作为发改、财政主管部门收费项目变动和收费标准调整的重要依据。
十、本通知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执行期间各地若有好的经验做法和合理化建议请及时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反馈。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