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3000-2018-00253
- 文号:闽发改外经〔2018〕593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18-09-30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恒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荷兰CAP IV B.V.100%股权项目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恒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荷兰CAP IV B.V.100%股权项目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 有效性: 有效并适时进行修订。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恒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恒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荷兰CAP IV B.V.100%股权项目变更的请示》收悉。恒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荷兰CAP IV B.V.100%股权项目是我委于2018年6月8日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闽发改外经备〔2018〕42号)备案的项目。经研究,现就恒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荷兰CAP IV B.V.100%股权项目申请变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同意恒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荷兰CAP IV B.V.100%股权项目的项目总投资和中方投资额中按美元计价的金额由“28,244.55万美元”变更为“28,224.54万美元”;中方投资额的构成由“恒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入货币11,377.94万美元(其中自有资金11,377.94万美元,实际使用币种和金额为9,658万欧元),为境外银行贷款提供担保16,846.61万美元(实际使用币种和金额为14,300万欧元)”变更为“恒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入货币11,377.94万美元(其中自有资金11,377.94万美元,实际使用币种和金额为9,658万欧元),为境内银行贷款提供担保4300万欧元,为境内银行对境外银行贷款提供的担保向境内银行提供反担保1亿欧元”。
二、其他事项仍按照《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闽发改外经备〔2018〕42号)执行。
三、如对本通知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恒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恒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荷兰CAP IV B.V.100%股权项目变更的请示》收悉。恒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荷兰CAP IV B.V.100%股权项目是我委于2018年6月8日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闽发改外经备〔2018〕42号)备案的项目。经研究,现就恒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荷兰CAP IV B.V.100%股权项目申请变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同意恒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荷兰CAP IV B.V.100%股权项目的项目总投资和中方投资额中按美元计价的金额由“28,244.55万美元”变更为“28,224.54万美元”;中方投资额的构成由“恒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入货币11,377.94万美元(其中自有资金11,377.94万美元,实际使用币种和金额为9,658万欧元),为境外银行贷款提供担保16,846.61万美元(实际使用币种和金额为14,300万欧元)”变更为“恒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入货币11,377.94万美元(其中自有资金11,377.94万美元,实际使用币种和金额为9,658万欧元),为境内银行贷款提供担保4300万欧元,为境内银行对境外银行贷款提供的担保向境内银行提供反担保1亿欧元”。
二、其他事项仍按照《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闽发改外经备〔2018〕42号)执行。
三、如对本通知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